(粤府残工委〔2018〕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7月26日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修订《办法》的重要意义
现行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是2010年修订的,残疾人事业发展已经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重新修订《办法》是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广东残疾人事业在新时代的新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审议时发表了重要讲话,要求广东要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共建共治共享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要求。发展残疾人事业,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残疾人,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题中应有之义,是确保广东在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上走在全国前列的必然要求。修订《办法》,为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制保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
二是贯彻实施上位法,将残疾人事业发展相关政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客观需要。近年来,国家在发展残疾人事业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新法规、新政策。国务院于2012年制定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于2014年制定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于2017年制定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修订了《残疾人教育条例》。此外,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还相继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对发展残疾人事业作出了新部署。我省也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广东省社会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广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等政策法规。为贯彻实施国家相关法规,将残疾人事业发展相关政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三是解决存在问题,推动我省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自2010年《办法》修订以来,我省残疾人事业取得了较快发展,但与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比如,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水平有待提高,残疾人就业还不够充分,收入偏低;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还不能满足实际需求,残疾预防制度有待完善,康复服务水平不高,残疾人教育有待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使用及管理情况不理想;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还面临不少障碍,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有待加强等。因此,重新修订《办法》,有利于更好地推动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发挥地方立法在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二、认真开展《办法》的宣传教育
、新修订的《办法》共9章82条,内容丰富、全面,涉及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方方面面,体现了我省发展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新部署新要求,体现了广东特色。各地、各部门要充分领会本次修法的主要精神,纳入“七五”普法内容,利用重要时间节点,切实做好《办法》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充分领会本次修法的主要精神。《办法》在加强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保障残疾人平等权益、扩大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修订,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相关制度和规定,增强了《办法》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做到“权利法”“责任法”“保障法”“配套法”相统一,切实发挥了地方立法在我省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将使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办法》,领会《办法》的主要精神和具体条文,加大对《办法》的宣传普法力度。
二是纳入“七五”普法宣传教育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将《办法》列入本地区、本系统的“七五”普法宣传教育内容,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要积极运用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开展宣传;要创新宣传教育形式,注重依托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普法活动;要活用墙报、标语、宣传栏等传统宣传手段,推动《办法》宣传进社区(村)、进家庭、进工厂、进校园;要综合运用主流媒体、新媒体、传统手段等多种宣传形式,构建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宣传教育网络。
三是结合重要时间节点进行大力宣传。要结合“国际残疾人日”“全国助残日”“爱耳日”等残疾人节日开展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集中宣传活动;要利用一年一度的全国残疾人基本服务状况和需求信息数据动态更新入户口调查机会深入宣讲《办法》,使广大残疾人了解《办法》,广大残疾人工作者熟悉《办法》;要切实增强法治思维,提升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把宣传、落实《办法》的过程变成联系、服务广大残疾人群众的过程,依法保障、维护残疾人权益,不断提升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
三、扎实推进《办法》的贯彻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办法》和《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修编版、2017年修编版)》《广东省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广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等各项指标和任务的完成。
(一)各地、各部门要从残疾人事业发展各领域和各地、各部门的实际出发,根据《办法》条款的类别和内容,采取相应方式和步骤予以实施:对政策性、方针性规范,准确理解,认真执行;对责任性、义务性规范,严格依法办事;对强制性规范,采取措施保证实施,维护法律尊严;对委任性规范,制定法规、规章,将法律原则充实、延伸、具体化;对倡导性、道德性规范,以正面宣传和促进为主;对具有一定灵活性的“弹性”规范,因事、因地、因时制宜,积极实施。
(二)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新时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弱有所扶”“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的要求,重点做好《办法》中有关残疾人民生保障政策的落实落地,切实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经费保障财政预算,加强领导,综合协调,落实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促进我省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切实履行职责,将残疾人事业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议程,将相关内容融于相关业务范围,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特殊性,给予更多的优惠和扶持。
(三)各级残联要把学习贯彻《办法》做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对照新修订的《办法》,对照党的群团改革工作的新要求,将贯彻落实《办法》与加强残联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残联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不断提升服务残疾人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将残联组织锻造成新时代集“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于一体的新型群团组织。
(四)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对贯彻落实《办法》情况进行检查,对积极宣传贯彻《办法》和在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予以表彰。省将适时提请省人大开展《办法》专项执法检查。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执行《办法》中有何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或径向省直相关责任部门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
2018年8月14日
扫一扫,关注广东残联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