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18-09-07 字体: [大] [中] [小]

  粤残联〔2018〕50号

各地级以上市残联,机关各部(室)、直属各单位:

  2016年2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坚持党性原则,最根本的是坚持党对新闻舆论工作的领导。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高度重视传播手段建设和创新,提高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加强党对新闻宣传的领导,推动全省残疾人新闻宣传工作再上新台阶,结合实际,制订了《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6月11日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新闻宣传工作(以下简称“省残联新闻宣传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残联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新闻宣传工作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尊重新闻传播规律,创新方法手段,切实提高党的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正面宣传为主,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紧紧围绕和服务全省残疾人事业中心工作,积极主动地运用省内外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残联官网、残联微信、自办刊物等新闻媒介,及时、准确、稳妥地报道新闻事件,准确把控舆情,积极引导舆论,更好地争取社会各界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为全省残疾人事业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残联新闻宣传工作的行为,指导各地残联新闻宣传工作。具体包括:对外新闻发布、重要会议或活动报道、接受媒体采访、向媒体提供新闻资料等。

  第四条  省残联新闻宣传工作涉及民生,影响面广,省残联各部(室)、直属单位及各地残联既要注意内外有别,严肃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又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充分尊重新闻规律,有效利用新闻资源,扩大社会宣传面,传播良好社会风尚和正能量。

 

  第二章  工作内容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残联新闻宣传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中国残联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残疾人工作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以及有关批示的宣传报道;

  (二)各级党委政府出台的关于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政策、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改革措施的宣传报道;

  (三)各级残联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

  (四)各级残联举办的会议、活动及其他事宜的宣传报道;

  (五)全省残疾人工作情况、改革成果、重大成就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

  (六)对全省残疾人事业热点、敏感问题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澄清事实;

  (七)弘扬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宣传自强模范与助残典型,讲好残疾人故事;

  (八)各级残联机关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情况和典型的宣传报道;

  (九)其他需要报道的相关资讯。

  第六条  省残联新闻宣传工作在省残联党组领导下,由宣文部归口负责。

  第七条  省残联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省残联领导担任;各级残联新闻发言人由同级残联领导担任。

  第八条  省残联新闻宣传工作由省残联宣文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协调省残联新闻宣传工作,制定和监督执行省残联新闻宣传工作办法;

  (二)拟订和落实省残联年度及重点工作的新闻宣传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省残联新闻宣传报道活动;

  (四)编写、审改、送审新闻稿件,编发对外新闻口径及宣传材料,草拟或审改省残联领导接受媒体采访的有关材料;

  (五)负责与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安排媒体的采访活动,审核媒体送审的稿件;

  (六)承办省残联新闻发言人的具体工作;

  (七)指导全省各级残联的新闻宣传工作;

  (八)督促广东省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会(下称“省新促会”)按购买服务合同履行其应尽的服务;对省新促会负责的省残联门户网站(www.gddpf.org.cn)、广东残联微信公众号、《广东残疾人》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机关及各地残联积极向省新促会投稿;对省新促会每天的动态新闻稿件进行审改;

  (九)对每天广东广播电视台新闻频道的“手语新闻”(17:00—17:30)进行监查;对每周二上午(11:00—11:30)广东广播电视台新闻广播《自强之声》节目进行审查。

  各级残联应明确新闻宣传负责部门和职责。

  第九条  省残联机关各部(室)、省残联直属各单位,各地残联要实行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责任制。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负责把握与本单位有关的政策、事件和热点、难点问题的新闻宣传导向,提出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审核本部门(单位)拟对外发布的新闻稿件等。

  第十条  建立新闻宣传工作联络员制度。各部门(单位)要指派一名熟悉自身业务工作情况、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文字能力的工作人员作为新闻宣传工作联络员。具体职责:负责与宣文部及省新促会的日常工作联系;及时向宣文部提供本部门、本单位拟宣传的工作动态、典型材料和新闻线索;负责向宣文部反馈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对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敏感问题及时向单位负责人和宣文部反映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安排媒体的相关采访活动等。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宣文部组织召开各部门(单位)新闻宣传通气会,传达省残联领导有关新闻宣传工作的指示精神,通报省残联新闻宣传工作情况,沟通研究全省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重点。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残联(直属单位、残联指导的社会组织)要教育动员全体干部职工、辖区内残疾人共同关注省残联官网、省残联微信、自办刊物等资讯,特别要关注每天不断更新的中国残联微信、广东残联微信和各级残联微信、微博,及时了解与我省残疾人事业改革发展相关的政策、举措、先进经验、先进典型等内容,积极主动投稿,多提意见建议,促进各地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努力营造出良好的残疾人事业改革发展宣传舆论环境。

 

  第三章  对外新闻发布

 

  第十三条  省残联对外新闻发布,原则上以省残联负责人、省残联新闻发言人、省残联有关部(室)负责人、省残联宣文部等名义统一对外发布。

  第十四条  对外新闻发布主要采取下列方式: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吹风会以及通过省残联门户网站发布新闻信息等。

  第十五条  新闻发布会是发布重要新闻的一种形式,主要就全局性和重大的与残疾人事业改革发展相关事项予以公布。

  重大新闻发布,经省残联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报请省委宣传部举办新闻发布会(范围由省委宣传部视情邀请),邀请相关部门领导出席并回答记者提问。根据需要,省残联新闻发言人及省残联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参加。

  新闻发布会由宣文部负责协调组织,包括邀请媒体、记者现场协调以及准备新闻发布材料、背景材料、有关宣传口径等工作,省残联相关部(室)及单位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新闻吹风会是发布背景信息、介绍相关情况或解释政策的一种形式,主要适用配合外事活动、重要国际会议的信息发布,以及通报全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作情况,阐释相关政策,澄清不实信息,解答媒体关心的有关问题等。

  新闻吹风会由宣文部根据对外新闻宣传需要,或应部门(单位)、媒体要求,有针对性地予以安排。宣文部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日常动态新闻主要通过省残联门户网站发布,同时由宣文部通知主要媒体。各部门(单位)出台政策、举办的活动等新闻稿件由相应部门起草,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签后,送宣文部审核,报领导审定。

  第十八条  由省残联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突发事件发生后,省残联在研究和决定处置突发事件的方案时,应包括新闻发布工作的内容,要制定周密的新闻工作方案;宣文部在省残联统一指挥下,安排专人负责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向媒体提供有关信息,密切跟踪了解舆情,组织好有针对性的答疑释惑工作。

 

  第四章  会议或活动报道

 

  第十九条  省残联相关会议、活动,由宣文部会同省新促会组织宣传报道,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举办的工作会议或活动,如需要宣传报道,应事先及时通报宣文部,协商有关采访报道工作;对外报道稿件要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宣文部审核后,报领导审定。各部门(单位)的一般性工作会议和活动,一般不对外报道,可视情在内部网站、微信宣传。

  第二十一条  省残联领导在国(境)外出席外事活动、广东省残疾人运动员参加国际比赛、广东省残疾人艺术团在国(境)外演出等活动的新闻宣传,经负责活动的部门报请省残联领导同意后,由宣文部商请相关媒体采访报道。对外报道稿件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宣文部审核后,报省残联领导审定。

 

  第五章  新闻采访 

 

       第二十二条  宣文部统一负责与各媒体的沟通和联系,负责受理安排和协调组织媒体的采访活动。

  第二十三条  媒体采访省残联领导,由宣文部根据媒体的采访申请及采访提纲,报经省残联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宣文部会同相关部门准备采访素材,供省残联领导参考。

  第二十四条  省残联领导在国(境)外出席外事活动期间,若媒体提出采访申请,由随同的相关部门负责人(人员)视情报请参加活动的领导同意后,再安排采访事宜。

  第二十五条  媒体采访省残联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由宣文部根据媒体的采访申请及采访提纲,商有关部门(单位)并报省残联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

  第二十六条  省残联宣文部组织国家级、省级媒体对全省各地进行采访活动,应事先进行书面通知、明确采访要求和内容,各级残联应认真配合。

  第二十七条  对未提前联系到省残联各部门(单位)进行采访活动的记者,相关单位应建议其按正常程序采访;境外媒体提出采访要求,各级残联应要求其按相关程序报请进行。

  第二十八条  省残联组织的新闻宣传活动如需邀请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媒体参加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宣文部通过省外事办、省港澳事务办公室、省台湾事务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提供新闻资料

 

  第二十九条  向媒体提供的新闻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图像资料、音像制品)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尊重客观事实,内容充实准确,文字严谨精练。

  第三十条  省残联各部门(单位)向媒体提供新闻资料,必须送宣文部审核,内容重要的,报省残联领导审定。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拟制订的正式公文,属主动公开的应在省残联门户网站上发布,内容重要敏感的,由宣文部报省残联领导审批;各部门(单位)应定期收集相关资料,经宣文部审核后送省新促会及时更新省残联网站各窗口资料。

 

  第七章  新闻宣传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各级残联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维护新闻宣传工作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第三十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媒体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及资料;不得透露正在研究或尚未最后确定的工作信息;不得提供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不得提供个人隐私、敏感信息;不得发表不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言论。

  第三十四条  未经宣文部统一安排,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吹风会。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以省残联名义或以公职身份接受媒体的采访,不得在媒体、网络上发表不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和社会舆情的个人意见。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新闻工作纪律、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省残联指导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全省各级残联的新闻宣传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宣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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