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实施方案--配套实施方案之四----精神病防治康复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05-12-01 字体: [大] [中] [小]

“十五”实施方案--配套实施方案之四----精神病防治康复

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五”实施方案

一、背景及指导思想

近年来,我省精神病的发病率呈上升趋势,每年约有新发病人1.4万余例。目前我省有重性精神病患者67.8万人。

"九五"期间,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在覆盖1520万人口的10个市(含县级市),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工作中进行了普查,为66944名重性精神病患者建档立卡,对其63193人进行监护,监护率达94.4%、显好率达64.85%、社会参与率58.9%,肇事率下降到0.16%,解除关锁近397人,救助贫困精神病患者10190人。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依据《广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和《广东省精神卫生工作"十五"规划》,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在覆盖2700多万人口的29个市、县(市),对24万重性精神病患者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

已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市、县(市),精神病患者的检出率达6‰、监护率为95%、显好率为65%、社会参与率为55%,肇事率下降到0.2%以下。

新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市、县(市),精神病患者的检出率要达到6‰,监护率为90%、显好率为60%、社会参与率为50%,肇事率下降到0.5%以下。

三、主要措施

(一)大力推广"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

各级政府将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社会化工作体系。加强政府为主导,卫生、民政、公安、计划、财政、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残联等相关部门协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组织管理体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完善技术指导网络和治疗康复系统,发挥其作用。

遵循尽可能使精神病患者就近就地接受治疗康复的原则,采取药物治疗、心理疏导、工疗、农疗、娱疗、体疗和生活自理、职业技能、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社会服务等综合防治康复措施。

对精神病患者实行开放式管理,解除关锁与禁锢,不采取非治疗性约束,促进精神病患者的康复,减少精神残疾的发生,帮助其回归社会正常生活。

(二)加强规范化管理,实行分类指导

由省残联、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和省公安厅等部门组成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协调小组,编制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协调,其日常工作由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承担。按照规范的程序、方法开展工作,用统一标准对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进行长期科学的评估与监控。已开展精防康复工作的市、县(市)要着重提高工作质量和精神病患者治疗效果,保证精神病患者得到基本的康复医疗服务;新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市、县(市)要建立社会化工作体系,完成摸底调查、建档立卡,落实治疗、康复措施。

1.建立组织管理网络

新开展精防康复工作市、县(市)政府要建立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及精防办公室,会同卫生、民政、公安、计划、财政、劳动与社会保障、教育、残联等相关部门制定本地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和千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建立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2.建立技术指导网络

新开展精防康复工作的市、县(市)要建立精神病防治康复技术指导组,并指定一所精神卫生机构为技术指导中心,协助本地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精神病防治康复的技术管理和业务指导,摸底调查,建档立卡,培训人员,制定规划,实施方案。

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和千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精防医生,对社区、单位、家庭病床进行防治康复技术指导。

3.建立治疗防治康复系统

充分发挥医疗预防保健网的作用,建立由精神病院、医院精神科、慢病站等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单位医务室、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工疗站、福利工厂(车间)、生产福利院等积极参与,家庭看护组、家庭病床有机结合、分工协作的精神病防治康复系统。

4、部门职责

卫生部门 将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内容,建立精神病防治康复网络;配备专业医生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筛查、确诊病患者,建档立卡;负责精神病预防、治疗、康复咨询、技术指导工作。

民政部门 按规定做好在乡复退军人中精神病人工作;依托社区服务网络,开办工疗站和福利厂,组织病情稳定的慢性精神病人,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使病人通过生产自救,改善生活,回归社会。

公安部门 把加强精神病人的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之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管治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流散在社会上的精神病人的收容遣送工作。

残联部门 负责建立精神病康复组织机构和技术指导小组;向政府和财政部门申请精防专项经费,并管理、使用经费;协调有关部门,督促、检查精防工作进度;承担精防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培训基层精防康复工作人员

使用全国基层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人员统一培训教材,对从事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管理人员、精防医生、康复人员、志愿工作者及家属进行培训,增强基层精神病防治康复专业服务能力。

(四)解决基本治疗康复费用

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的措施,解决精神病患者的基本治疗康复费用:对参加保险的患精神病的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对承担治疗康复费用有困难的患者给予适当补助;对贫困精神病患者减免医药费用;对需住院的贫困病患者住院费用采取分级负担的办法予以解决;保证肇事肇祸、关锁精神病患者的生活、治疗费用;家庭病床和社区治疗康复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五)为精神病康复者创造就业条件

将精神残疾者纳入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范围,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精神病康复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使精神病康复者进入工(农)疗站、福利企业或社会就业;大力扶持工(农)疗站的建设;对农村贫困精神病患者进行劳动技能培训,使他们提高劳动生产能力,改善贫困状况。

(六)宣传普及知识

编写科普读物,印发宣传资料,利用"助残日"、"世界精神卫生日",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强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反对歧视精神病患者,为精神病患者回归社会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经费

精神病防治康复经费,由政府财政拨款、社会筹款、个人或家庭出资等多渠道筹集。

(一)中央经费:对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市、县(市),按所覆盖人口每人0.15元给予补贴,主要用于组织协调、技术培训、检查评估、贫困精神病患者医药费用补助、扶持工(农)疗站建设、精神病康复者职业技能培训等。

(二)省级经费:对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市、县(市),按所辖覆盖人口每人0.15元给予补贴,主要用全省组织协调、调查统计、检查评估、技术培训和指导手册编写等综合性工作;并给予市、县(市)适当补贴。

(三)地方经费:实施本方案的市、区、街道和县(市)、乡镇政府,要分别按辖区总人口每年每人不少于0.15元投入经费(经济发达的市、县每年每人投入0.5元以上),主要用于调查摸底、建档立卡、技术培训、宣传教育以及对工疗站和精神病防治康复机构的补贴、精防康复工作人员补贴和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康复费用补助等。

(四)社会筹款:要动员社会力量给予支持,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扶持工疗站、托管站等精防康复机构的建设、区域内的福利工厂、受益单位、精神病患者家庭有义务资助精神病防治康复机构开展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2001年底之前,新增市、县(市)制定实施方案,召开专题工作会议。

(二)2002年上半年,完成摸底调查、建档立卡工作,逐步完成对精神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

(三)2002年底前,新增市、县(市)50%左右的街道、乡镇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千人以上企事业单位达到标准,2003年底前,70%的市、县(市)全部达标。

六、检查统计

(一)检查

各开展精防康复工作的市、县每年要对本地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省于2003年对开展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市、县(市)进行中期检查;2005年上半年进行末期检查验收。

(二)、统计

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报表的要求,上报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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