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工作取得显著进展,重度残疾人的基本生活照料服务明显改善。但是,从总体上看,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供给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和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旧比较突出。2025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意见》,对构建托养照护服务体系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和举措,对于解决重度残疾人及其家庭的急难愁盼问题、建立全生命周期的托养照护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重度残疾人及其家庭需求为导向,突出服务重点,补齐服务短板,着力统筹优化服务供给,强化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推动托养照护服务扩容提质增效。《意见》的出台,直接惠及成千上万残疾人及家庭,社会影响广泛,意义重大。一是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残疾人的格外关心、格外关注,对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弥补了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空白,有助于加快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制度和服务体系的建设。三是标志着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从“补缺型”向“普惠型”的转变,从项目制向制度化的转变。四是对于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残疾人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主要包括4部分内容。一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工作重点、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构建托养照护服务体系。明确了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重点和需要补足的服务短板。三是统筹优化服务供给。强调在支持家庭履行照护责任基础上,提升居家照护、日间照料、集中托养照护能力,支持机构功能拓展,引导社会参与,增加服务供给。四是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从服务补助、政策扶持力度、长期护理保险、人才队伍建设方面进行政策支持与保障,强化监督管理,明确部门分工,落实部门职责,确保政策落地。
《意见》既强调了以经济困难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为重点,又将托养照护服务供给拓展向所有有需求的重度残疾人。在服务内容上,既强调服务的基础性,规定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主要内容是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又对不同阶段的重度残疾人需要的康复、教育、辅助性就业等服务明确供给导向。在补贴政策上,对低收入困难群体体现了兜底保障,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纳入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项目补助范围。
《意见》首次明确全生命周期的托养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此次《意见》的出台,打破了以往重度残疾人的托养照护政策主要按照不同年龄段实施的方式,从重度残疾人自身需求出发,构建全周期的托养照护服务体系,有利于推动不同阶段的服务衔接,为重度残疾人不同时期的角色转变和服务需求提供支持与保障。
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工作涉及的残疾人数多、家庭多、管理部门多、层级多。《意见》强调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并从政策和标准制定、设施项目建设、经费保障、人才培养评价和职业发展、用地和税收优惠、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与实施、残疾人政策融合等方面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建立完善民政牵头、部门协作、残联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突出了资源统筹和政策衔接,既加强了民政部门的资源对接,也加强了与残联系统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资源和政策协调。既发展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也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社区综合服务机构等开展托养照护服务。支持养老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拓展服务功能,引导社会力量增加服务供给。政策衔接上,还明确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等政策对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支持,发挥长期护理保险基础支撑作用等。
全面贯彻落实《意见》,切实推进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体系建设,不能仅依靠《意见》这一制度文件,还需要出台配套落实措施,做好相关的配套支撑工作。
一是需要强化组织协调和宣传贯彻。建立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专项工作机制,做好纵向联动、横向协同。加强宣贯培训,面向地方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服务机构详细解读和宣贯《意见》内容,帮助各有关部门、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工作人员理解《意见》落实的工作思路,通过多种渠道增强残疾人及家庭、社会公众对《意见》的理解和认识。
二是需要督促地方做好组织实施。指导各地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的实施工作,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和落实的精准性,把这项工作做深做细,确保《意见》高效落地。
三是需要持续做好政策实施跟踪。聚焦《意见》落实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持续监测评价机制,密切跟踪实施情况。加强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需求和供给等数据统计监测分析,畅通《意见》实施信息反馈渠道,记录《意见》实施过程中发现并反馈的问题,及时予以研究明确,为不断提高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质量提供实践依据。
四是需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和示范经验。遴选一批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典型示范地区、机构或项目,加强示范引领,通过多种方式推广成功经验,充分发挥示范项目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强经验交流分享,不断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营造有利于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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