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范围将扩大到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以外的残疾人。6月26日,记者从深圳市残联获悉,《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办法》(下称《办法》)已于日前正式印发,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是在2008年4月1日试行的《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基础上修订而来,首先是进一步规范部门职责和参保对象。
一是将《试行办法》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部门”修改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医保部门”,并增加了市民政部门、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责任单位。
二是将《试行办法》参保对象“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年满18周岁、未在用人单位就业人员”修改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深圳市户籍人员”。
三是将《试行办法》中低保残疾人完善为“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群体中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次,《办法》适应现有的社会保险政策,对残疾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未以任何形式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残疾人可按规定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对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具体而言是,选择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代缴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政府全额代缴;选择高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代缴标准缴费的,除代缴外的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
对残疾等级为一级且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不符合《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就业情形的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或“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办法》都将按照“最高以深圳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对应由单位缴纳的部分给予补贴,其他部分由残疾人本人承担”的规则给予补贴。
同时,参照《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办法》将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范围扩大到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以外的残疾人。
《办法》还删除了《试行办法》其他法规中已有的规定,包括删除《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中已有的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条款;删除《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中已有的自谋职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条款;删除《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中已有的残疾人退休后参保年限不足延续缴交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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