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革慧
暨南大学
摘要:中国的残疾人占世界残疾人的七分之一,是残疾人口较多的国家。在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转型过程中,我国的特殊教育水平无论是和发达国家的特殊教育相比,还是与我国的普通教育相比,都是偏低的。新时期如何提高残疾人教育水平,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是我们面临的巨大挑战。本文主要通过对2006 年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和近几年我国残疾人教育发展状况的相关文献资料进行整理与分析,旨在客观地揭示中国残疾人特殊教育水平偏低的现状及其原因,为提高残疾人的特殊教育水平提供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字:残疾人 特殊教育 职业技术教育
Abstract: China is a country with more disabled persons. The disabled in China accounts for one-seventh of the world. In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transformation process, the level of China`s special education is lower no matter comparing with special education in developed countries or general education in China. It is a huge challenge to improve and protect their right of the educational level of the disabled. This article mainly collates and analyzes the 2nd sampling survey date for the disabled in 2006 and education-related literature for the disabled recently, and aims to reveal the status and causes of low level of special education objectively so as to provide policy and recommendations for special education level of the disabled accordingly.
Key words: the Disabled Special Education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Training
2006年12月1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公约》明确:为保障残疾人教育权,各缔约国应当在各级教育实行包容性教育制度和终身学习,以便更充分地发展残疾人的个性、才华和创造力以及智能和体能,使所有残疾人能切实参与一个自由的社会。2007年3月30日,中国签署了这一协议,并表示将致力于中国残疾人状况的普遍改善。关注残疾人、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不仅是提高残疾人综合素质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能力的客观需要,也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和落实“以人为本”理念的具体要求。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显示,与1987年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相比,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其中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和文化程度比1987年有较大幅度提高,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残疾人特殊教育水平仍然较低。
一、提高残疾人特殊教育水平的必要性
在我国,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中国残联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将“残疾人实现全面小康”作为本世纪头20年事业发展的奋斗目标。全面小康社会是惠及十几亿人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如果占总人口6%以上的残疾人没有实现小康,那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小康。然而,残疾人实现小康的基础在教育。只有用科学文化知识武装,残疾人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生存和发展的能力,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1、残疾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联合国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在第26条中关于教育权利的规定有三个方面:“一、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计。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而对一切人平等开放。二、教育之目标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加强对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教育应促进各国、各民族或各宗教团体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并应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三、父母对其子女所应受之教育的种类,有优先选择的权利。”
在我国为了保证使残疾人教育顺利地进行,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部门都制订了一系列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中都有残疾人教育的相关内容。1994年颁布实施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则是残疾人教育的专门法律。
2、发展特殊教育符合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这充分体现出党和国家对残疾人事业的关心和重视。至 2006年4月1日我国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各类残疾人的人数及各占残疾人总人数的比重分别是:视力残疾1233万人,占14.86%;听力残疾2004万人,占24.16%;言语残疾127万人,占1.53%;肢体残疾2412万人,占29.07%;智力残疾554万人,占6.68%;精神残疾614万人,占7.40%;多重残疾1352万人,占16.30% 。如何针对不同类型的残疾人进行各级各类的教育训练,机会均等地参与社会,成为社会的一员,不但关系到他们个人的生活,也影响到他们家人的幸福。为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可以补偿他们生理上的缺陷,提高他们自立自强的能力,使他们成为创造物质和精神财富的劳动者,为国家和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发展特殊教育还可以使我们的社会更安定,更团结,可以使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在我们今天这个13亿人口的国家发扬光大 。
3、残疾人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
“残疾人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一种积极进取的残疾人观,它强调的是参与社会生活主流,参与社会生产劳动,参与社会财富的创造,而不是消极的只分享不创造——不管是多么高水平的“分享”。 早在20世纪60年代,经济发达国家在研究教育水平和经济发展关系时,就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教育是一种人力资源的开发,教育的资金投入可以产生两种经济效益。其一是个人的经济效益。因为受过教育的人有能力养活自己,照顾自己;其二是社会的经济效益。对个人的教育投入,最终可以使其回报社会,有研究表明教育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经常是10倍于教育的投入。因此教育投入越多的国家,经济就越发达。对于特殊教育的投入,同样也有这两方面的经济效益。
4、发展特殊教育有利于实现人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目前中国的社会发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与经济发展相比,社会发展明显滞后,社会上出现了许多不和谐,不公正的现象,其中,八千多万残疾人口所带来的种种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公正的十分重要的问题。而教育又被人们称为,实现社会公正的“最伟大的工具”。借助特殊教育可以改善残疾人的素质,进而提高其经济和社会地位,增强其独立自主的能力,提供相对公正的竞争机会和向上层社会流动的可能性,这样个人对社会和国家的依赖程度越来越低,基本需要也得以满足,从而使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成果。
二、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
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实施了一系列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重大举措,帮助和促进残疾人不断改善状况,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取得了伟大的成就。《残疾人教育条例》颁布实施,《义务教育法》修订完善,特教学校建设进一步加强。到2007年全国为盲、聋、智残少年儿童兴办的特殊教育学校已发展到1667所,义务教育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有2803个,在校的盲、聋、智残学生达到58万人。已开办特殊教育普通高中83所,在校生4978人;其中聋高中68所,在校生4047人;盲高中15所,在校生931人。全国有5234名残疾人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1086名残疾人进入特殊教育学院学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区、市)三级残疾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已发展到4032个,接受残疾人职业培训的普通机构有2114个,近73万人次的残疾人接受了职业教育与培训,并有9万人次获得了职业资格证书;达到中等学历的职业教育机构有148个,在校生9028人,毕业生5647人,其中获得职业资格证书4345人 。基本形成了从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到成人教育,从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的特殊教育体系,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尽管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残疾人的教育环境也明显得到改善,但由于残疾人口众多,特殊教育起步晚,基础薄弱,与普通教育之间仍有较大差距。正如中国残联名誉主席邓朴方所说:“发展残疾人教育很紧迫、很现实。”据2006年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我国6岁至14岁学龄儿童有246万,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仅为63%;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率高达43%;在高等教育方面,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机会远远低于普通学生,数据显示,具有大学程度(指大专及以上)的残疾人只占全部残疾人口的1.13%,不仅低于我国当前的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水平(2005年全国平均水平为21%),也低于全国人口中具有大学程度的比例(5.18%) 。
绝大部分残疾人还没有跨入大学的门槛。总体来看,残疾人的特殊教育水平比健全人教育水平偏低。影响和制约残疾人特殊教育水平偏低的原因较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特殊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滞后,教育权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特殊教育的法律体系,但其中许多内容的制定不够细致,具体法律规定的条款过于原则,倡导性内容较多,具体操作难度大,有些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 。例如,我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普通高中、中专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但仍有一些高校违法拒招残疾考生。据了解,教育部每年都要公布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一位高校负责人表示:“如果一次就业率达不到95%,肯定会对学校的声誉和生源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学校招收残疾学生,肯定会拉低学校的一次就业率。明知结果如此,又有谁愿意来做这种赔本的买卖呢 ?”当然,国家的相关法律对高校的这种违法行为也有明确规定,但是很多条款都缺乏强制性以及具体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
2、经费不足导致现有学校数量不足,不能满足残疾人需求。目前,由于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远不能满足需求,资金来源渠道相对甚少,社会资助不多。以2005年为例,从抽取的部分省份来看,东部地区的辽宁、山东和江苏省,其特殊教育学校的预算内事业性经费拨款都超过了亿元,而西部地区的甘肃和青海、中部地区的江西,其特殊教育学校的预算内事业性经费拨款不足1500万。即使考虑到各省的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人数的不同,这些地区特殊教育学校预算内事业性经费的拨款差异也是比较大的 。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尚有近500个30万以上人口的县市(不含区),还没有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其中仅中西部地区就达400多个,而且在已有的1593所特殊教育学校中,还有相当一部分的没有先进的教学设备与基础教育设施,办学条件较差,不能适应残疾人教育和康复工作需要,特别是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就学难,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无法满足残疾人接受教育的需求 。
3、教师队伍数量不足,专业化程度较低,导致教育质量低下。
由于我国特殊教育起步较晚,为了满足特殊教育的需要,先期进入特殊学校的一大批教师均来自普通学校或者是普通示范的毕业生,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只占一小部分。绝大多数的特殊教育老师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教师的专业化程度较低。国家“十五”规划中提出“高等师范学校的特殊教育专业要为我国特殊教育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做出贡献”,但是到2000年12月止,国内现有3个特殊教育硕士研究生教育点,共培养十几名硕士研究生。大陆目前仅有4所高等师范院校设有特殊教育本科专业,每年毕业生总数不到50人;两所大专层次特殊教育专业,每年培训30人左右;34所中等特殊教育师资培训机构,每年毕业生不到400人 。以这样的速度和规模远远不能满足残疾人特殊教育的需求。
三、提高残疾人特殊教育水平的对策
残疾是社会进步必然要付出的代价,但是这个代价应由全社会来均担,而不是全部由残疾人来承担,残疾人这样一个特殊群体,应该得到政府和社会的特殊关注。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进行着世界上最大范围的特殊教育。当前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仍落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残疾人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不小的差距;残疾人接受教育的环境和条件有待进一步改善。面对种种新的挑战,特殊教育如何谋求新的发展,如何满足广大残疾人的需求, 是亟需研究解决的问题。
1、专款专用,强化政府职能,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首先,政府应尽可能增加对特殊教育经费的投入,把残疾人教育事业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事业经费保障,使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同步发展,为障碍者和天才提供最适合的教育,提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让他们拥有高质量的生活。但是,残疾人教育投入较大,光有政府预算是不够的,还要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特殊教育事业。通过“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各方协作”的慈善事业发展机制,为发展特教事业筹集更多经费。此外还可以通过福利彩票和征收特别税的方式,筹资帮助弱势群体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其次,加快推进特教学校建设。以实施“中西部地区特教学校建设规划”为契机,争取地方政府政策和资金支持,做好特教学校建设规划和布局。东部地区继续推进特教学校标准化建设。目前我国残疾人特殊教育有两种办学体制:一是国家兴办, 二是社会力量办学。根据中国国情, 我们应该采取以国家兴办为主(包括地方政府) , 并在国家兴办为主的前提下, 大力提倡和鼓励社区办学、集体办学、私人办学、合资办学的方针。国家应将残疾人特殊教育纳入全国普通教育整体规划。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学校,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宏观管理和具体业务指导,并对其教学条件、教学设备、教学质量进行必要的评估和检查,确保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同时政府对其应给予政策上的支持,帮助解决包括财力在内的各种困难, 保护其积极性。
2、残疾人教育保障法规化、制度化。
特殊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协作和配合,否则难以形成稳定的管理系统和教育机制,必须通过法律来规范社会各部门的职责。在国外残疾人教育就是依靠法律来进行实施的。一些发达国家,家长并不担心自己的孩子被认定为残疾儿童。因为,根据法律他们的孩子可以得到许多在学习和生活方面的特殊福利和保护 。我们应该吸取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特殊教育理念,逐步完善我国特殊教育的法律体系。要通过立法,对特殊教育的资源配置、教学管理、经费保障、教师队伍建设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并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变化及时修改相关条款,以保证法规的可执行性。同时要设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条例和相应的处罚规定,监督、管理、执行各项法规的落实,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
3、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教师的素质与水平直接关系着教育的质量,关系到教育的发展,特殊教育也不例外。首先,建立并实施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国际上对特殊教育教师普遍采取“教师资格证书+特殊教育专业资格证书”的双证书资格制度。这种双证书资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素质,也是促进特殊教育专业化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但这种资格制度尚未在我国全国范围内实行,仅有上海等少数地区进行了试探性实验。基于国内外的特殊教育资格认证的经验已经趋于成熟,当下应当将这种资格认证制度向全国推广,切实提高我国特殊教育教师的整体水平 。其次,建立骨干教师培训及培养制度,有计划地为各地培养一批骨干教师,力争在“十五”期间形成一支政治、业务素质优良,专业、年龄结构合理的骨干教师队伍。
4、完善特殊教育体系,满足残疾人的教育需求
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特殊教育的发展方针做了规定:
“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发展特殊教育的这一基本方针,体现出各种层次特殊教育的发展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突出重点,符合国情。首先,普及义务教育,确保有上学欲望的残疾儿童100%就近入学。坚持将发展残疾儿童少年(指适龄视力、听力、语言、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普及和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与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对贫困和边远地区,要进一步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大力推进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发展,使入学率有大幅度提高。其次,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残疾人除了其所丧失的感官这一缺陷外,一般来说其他未损害的感官能起到代偿作用,而且残疾人中大多数都是轻度残疾。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教育,选择专业时要考虑他们的生理特点,乃至个性特点。有些生理缺陷在某种专业劳动中不但不是缺陷,反而具有一定的长处,如盲人高按摩工作,眼不见,心不乱,能够集中精力用功,明眼人则可能不如他们。残疾人的个性特点在职业教育中也应重视,以便及时发现和注意培养,耐心指导,使其才智得到最大发挥 。再次,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进一步完善国家招收残疾考生政策,普通高校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特教院校必须丰富教学内容, 提高办学质量。在专业教育的基础上,进一步根据残疾人的特点,有目的地增加职业知识、职业态度和职业能力方面的教育。使学生毕业后,能够适应社会选择,成为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5、提高教育信息化水平,将新技术应用到特殊教育中去。教育信息化已经成为现代教育发展的重要基础,必须不失时机地全面推进以计算机和网络通讯为基础的教育信息化建设,大力提高教育手段和教育资源的信息化水平,使我国残疾人教育以跨越式步伐跟上时代发展进程,实现与世界接轨。因此我们需要加强校园网和数字图书馆建设,普及网络知识,利用网上资源提高教学质量;要努力建设一批有影响的教育信息资源和应用系统,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教育资源无偿共享;要在网上构建新的开放式教育体系,最大限度地为社会成员随时提供各种学习和培训机会,开辟终身教育的新途径;要通过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推动教育观念、教育手段、教学内容、教育技术和教育管理等的现代化。
--(本文摘自《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国际论坛暨第三届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论坛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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