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11-05-23 字体: [大] [中] [小]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

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残工委〔2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领导同志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残疾人事业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但是,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仍然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全国6000万残疾人中还有近千万农村残疾人尚未脱贫,200多万城镇残疾人生活水平在最低生活保障线徘徊。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4〕76号),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对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建立关爱帮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当前,残疾人事业正处于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残疾人事业的基础在基层,基层残疾人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是做好残疾人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组织保证。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提高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带领广大残疾人共同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紧迫性和重要意义的认识
    1988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以来,残疾人组织体系逐步建立。各级残疾人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反映残疾人的愿望和需求,协助政府动员社会发展残疾人事业,直接为残疾人服务,对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推动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基层残疾人组织仍然存在着体系不健全、工作力量薄弱、为残疾人服务能力亟待提高等问题,影响了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关系残疾人切身利益的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直接影响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要根本改善残疾人状况,实现残疾人共同进入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必须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提高基层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把残疾人生产生活中的困难解决在基层,把党和政府的关爱送到残疾人身边,这是残疾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明确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指导原则和任务目标
    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城市抓社区、农村抓乡镇”和“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更加活跃,使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使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更加活跃”的原则,建立和健全以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为主导、乡(镇、街道)残联为骨干、村(社区)残疾人协会为基础的基层残疾人组织网络,提高基层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为团结带领广大残疾人共同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组织保证。
    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具体任务目标是:
    1、全面完善并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残联以及村(社区)残协组织建设,在"十一五"期间形成机构健全规范、队伍稳定实干、服务功能完善的残疾人组织网络。     

2、做好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的配备和乡(镇、街道)残联、村(社区)残协专职委员的选聘工作,形成残健融合、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    3、基层残疾人组织密切联系残疾人,积极反映残疾人的愿望和呼声,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三、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设置
    1、县(市、区)、乡(镇、街道)
  县(市、区)、乡(镇、街道)残联按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实行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主席由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县 (市、区)残联副主席由残联理事长、专门协会主席等担任,乡(镇、街道)残联副主席由残联理事长担任。县(市、区)、乡(镇、街道)残联理事长由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县(市、区)残联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政府任命。
  县(市、区)残联成立专门协会,各专门协会委员按残疾类别由本级主席团委员中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工作骨干组成。
  县(市、区)残联要有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的人员编制,按照中组部《关于转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党组〈关于选拔残疾人干部充实地方残疾人联合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报告〉的通知》(组通字〔2002〕38号)的有关规定,选配残疾人干部。乡(镇、街道)残联要从主席团委员中选聘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2、村(社区)
  村(社区)成立残协,残协是村(社区)民间组织。村(社区)残协主席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村残协副主席、委员中要有优秀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友;社区残协副主席、委员由优秀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友担任。   村(社区)残协要从残协委员中选聘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协助村(社区)残协主席开展工作。
  村(社区)残协要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依托当地公共服务设施设立残疾人之家,为本村(社区)残疾人做好服务。
  四、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队伍建设
  1、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县(市、区)、乡(镇、街道)残联干部的选拔、配备、管理工作,选拔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热爱残疾人事业的人员从事残疾人工作;要加大推荐、培养、选拔残疾人干部的力度,为其发挥作用创造良好条件;要选聘具有一定素质、热心社会工作的残疾人担任乡(镇、街道)残联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村(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解决乡(镇、街道)残联专职委员经费补贴。
  2、要重视和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残联干部和乡(镇、街道)残联残疾人专职委员及村(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等基层残疾人工作者的培训,将业务培训制度化、长期化。尤其要加大对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培训力度,使其能够掌握残疾人工作的基本知识,善于运用社会化工作方式,为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3、要加强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努力提高残疾人工作者的综合素质,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残疾人工作者队伍;要对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作用,提高为残疾人服务能力
  基层残疾人组织要依靠政府,动员社会,充分履行职能,努力为残疾人办实事、解难事。县(市、区)、乡(镇、街道)残联要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村(社区)残协要积极提供切实有效服务,与广大残疾人保持血肉联系,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及时掌握基层残疾人的基本状况和各方面需求,积极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残疾人的困难和要求,积极争取有关政策,充分整合利用现有的资源和条件,制定有效措施,解决好关系残疾人切身利益的困难和问题,增强为残疾人服务能力,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
  六、切实加强对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领导
  基层残疾人组织是协助地方各级政府做好残疾人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是政府的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把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作为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的首要任务抓实抓好,建立基层残疾人工作的长效机制。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人员队伍培训和基层残疾人工作的经费投入,进一步改善基层残疾人组织的工作条件,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业务和信息交流,确保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健康持续发展,全面提高基层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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