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观察室丨残疾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

信息来源:省残联维权部 时间:2023-06-21 字体: [大] [中] [小]

  魏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魏某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2019年3月底,魏某精神疾病复发,存在情绪易激惹、行动冲动鲁莽、幻视等症状,经门诊治疗用药后病情加剧,4月26日住院治疗,6月19日出院。2019年4月1日至26日期间,魏某贷款10余万元,在直播平台充值打赏主播共计15.5万元。魏某认为其在精神病发作期间系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实施的巨额打赏行为与其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某网络科技公司返还15.5万元。

  二、裁判结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受理本案后,及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魏某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经鉴定,魏某在2019年4月1日至4月26日期间,患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症,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网络科技公司退回魏某10万元。

  三、典型意义

  精神疾病患者普遍存在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充分释法,耐心说理,在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基础上,加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精神残疾人财产权益保护,较好地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有机统一。

  黄某乙申请认定黄某甲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黄某甲因患有精神残疾,被其丈夫白某粗暴赶出家门,遂返回娘家,与其父亲黄某乙一起生活。2021年7月,黄某乙以黄某甲被其丈夫遗弃、患病后怠于照料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宣告黄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其为黄某甲的监护人。人民法院受理后,委托鉴定机构对黄某甲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黄某甲患待分类的其他精神障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裁判结果

  和平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黄某甲应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黄某甲的配偶白某存在遗弃及不履行监护职责等行为,为保障黄某甲的合法权益,指定黄某乙为黄某甲的监护人。

  三、典型意义

  对于患有精神疾病的残疾人,其家庭成员应给予更多照顾和关爱。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综合考量被监护人的主要照料人员、自身意愿及其配偶存在遗弃行为等情形,依法指定其父亲担任监护人,切实保障残疾人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