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观察室 | 保护残疾人生命健康

信息来源:省残联维权部 时间:2022-10-18 字体: [大] [中] [小]

  残疾人事业取得的历史性成就,离不开法治保驾护航。以法律之手为残疾人高擎“保护之盾”,“广东残联”微信公众号特别推出“维权观察室”栏目,通过相关典型案例展开普法宣传,全面保障残疾人享有的平等权利和合法权益,切实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引导全社会尊重残疾人、关爱残疾人。

  案例一:

  唐某某故意杀人等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唐某某明知被害人郭某某未满12周岁,在郭某某的养祖父被害人郭某章(右腿残疾)的住处,多次对郭某某实施猥亵。2019年9月24日,唐某某到郭某章的住处,因索要工钱和猥亵郭某某等问题,与郭某章发生争执继而将郭某章推下楼梯,后将郭某章踢倒在地,抓住郭某章的头部往地上用力撞击其后脑勺数次,并用脚踢郭某章的头部,致郭某章昏迷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将唐某某抓获。

  二、裁判结果

  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唐某某使用暴力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长期多次猥亵不满12周岁的儿童,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数罪并罚。唐某某犯罪行为性质恶劣,主观恶性大,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且造成严重后果,故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唐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唐某某的死刑判决。

  三、典型意义

  依法严惩侵害残疾人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残疾人人身财产安全,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案被告人作案动机卑劣,杀害无辜残疾老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彰显了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生命权犯罪、严格保护残疾人人身权益的坚定决心和态度。

  案例二:

  吴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吴某于2019年4月23日因“窒息复苏后1小时”住院治疗15天,出院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惊厥、呼吸衰竭、肺出血、消化道出血、肺炎、窒息、右锁骨骨折等严重病情。5月8日因“精神反应差16天”再次住院。2020年经鉴定,认定某医院对吴某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大小为主要因素。2021年经鉴定,认定吴某的颅脑损伤符合一级伤残,终身需护理和治疗。吴某诉至法院,向某医院主张医疗损害赔偿。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某医院对吴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大小为主要因素。该鉴定意见书应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审法院酌定某医院承担75%的损害赔偿责任,并一次性赔偿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吴某日后的护理费、营养费,可根据其现实情况另行主张。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维护残疾儿童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残疾儿童属于“双重弱势群体”,相较普通父母,监护人对于残疾儿童的医疗、日常生活照顾、教育等要付出更多人力、物力。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对吴某及其父母的权益保障和人文关怀。

  案例三:

  王某某诉某康复器具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手术截肢,向某康复器具公司购买假肢产品。2016年4月25日,双方签署《产品配置单》,约定由某康复器具公司为王某某提供假肢产品,并根据王某某的个人适应性提供修正装配方案以及终生免费调整、保养、维修等专业技术服务。某康复器具公司根据王某某情况先为其装配了临时假肢,王某某支付相应价款8000元。2017年4月18日,王某某因左下肢残端溃烂住院治疗,支付医疗费52725.42元。王某某称其安装假肢后不到十天出现溃疡,向某康复器具公司业务员反映情况,对方称需磨合,慢慢会好,故未及时入院治疗。王某某起诉请求某康复器具公司赔偿其购买假肢费用8000元、医疗费52725.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0元、营养费11500元、护理费17400元、交通费2000元。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康复器具公司未向王某某提供足够的假肢佩戴指导和跟踪服务,导致王某某在使用假肢的过程中出现残端溃烂的损害后果,应对王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某康复器具公司退还王某某假肢款8000元,赔偿王某某医疗费52725.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500元、护理费11500元、营养费5750元、交通费500元。二审中双方调解结案。

  三、典型意义

  残疾人辅助器具对残疾人生活具有重大影响。残疾人辅助器具的质量是否合格,以及能否安全有效地使用,与辅助器具使用人的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权益密切相关。残疾人辅助器具产品除了具有物的属性外,还包含服务属性,任何一项属性存在缺陷都有可能对使用者造成损害。本案确立了残疾人辅助器具侵权责任纠纷的基本裁判规则,即残疾人辅助器具的经营者在向购买人出售产品后,除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外,还应根据产品性能及合同约定,为购买人提供装配、调整、使用指导、训练、查访等售后服务,若因服务缺失导致购买人产生人身损害,经营者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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