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天津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主要问题
天津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观念滞后,制约发展
传统的残疾人保障观的影响,制约了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从政府的一些部门来看,首先,是把残疾人社会保障局限于物质保障的观念。对残疾人社会保障以“扶残助残”为主,这种保障救济色彩严重,对残疾人重物质救济,轻社会参与;重同情恩赐,轻权利尊严,不能满足残疾人全面发展的需要。其次,是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消极被动观念。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残疾人的社会保障由政府包揽,忽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结果是管不好,做不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机制、效率原则,使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面临新的挑战,而有些部门仍沿用过去思路,“给多少钱,办多少事”,“等、靠、要”思想较为严重,不能与时俱进,主动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再次,缺乏共同责任的观念。少数部门把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看作是政府的事情,是残疾人工作部门的事情,认为“与己无关,摆不上位”,“平时想不到,逢年过节应付到”。没有把其看成是整个社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没有认识是政府各部门义不容辞的共同责任,因而,工作中带有明显的随意性和冲动性,难以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的长效机制。
从社会来看,有些人不能从平等的视角看待残疾人,而是把他们看成“二等公民”。没有把社会为残疾人提供保障服务,看成是他们应有的权利,而是同情怜悯的恩赐。少数人甚至对他们持有排斥和歧视的态度,否认残疾人的价值存在,将残疾人价值视“零”或“负价值”,认为是社会的包袱,因而带来就业排斥、教育排斥、医疗排斥等问题,伤害了残疾人尊严,阻碍了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从残疾人自身来看,由于受传统观念和社会排斥等因素的影响,一些残疾人仍然存在着依附意识和依赖意识,“等、靠、要”思想严重,甚至“以残卖残”,坐等别人解放自己,不仅影响了自身的发展,还给残疾人这个群体带来了负面影响。
(二)体系不健全,保障水平低
1.社会保险覆盖面窄,残疾人不能享受相应待遇。
在社会保险方面,残疾人就业后,部分用人单位不能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残疾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即使缴纳也不是全部险种。这种情况在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尤为突出。据二调资料显示,全市16岁及16岁以上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的3862人,其中,参加养老保险1335人,占34.57%;医疗保险1631人,占42.23%;工伤保险64人,占1.66%;失业保险100人,占2.59%。即使排除在参加医疗保险人员中,包括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不可比因素外,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比例差距仍然很大。在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各项险种的比例应该是相近的。如劳动者就业后,只要参加养老保险的,就应参加医疗、失业等其他保险。通过分析可明显看出,一些用人单位只为残疾职工缴纳部分社会保险项目,侵害了他们享受社会保险的权益。再有,少数用人单位,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不愿意安排残疾职工上岗,只为他们发放基本生活费和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做法不仅侵害了残疾职工就业的权利,影响他们的工资收入;由于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制度,也必然影响他们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等待遇。另外,还有一些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残疾人,不能享受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
2.社会救助功能较弱,难以保障基本生活。
残疾人的社会救助需求是多方面的,当前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一是,残疾人的生活主要靠家庭供养,形成部分家庭难以支撑。天津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表明,15岁以上残疾人未工作者主要生活来源靠家庭和亲属的供养的47.56%,其中,农村依靠家庭和亲属供养的情况更为突出,为80.40%。同时,被调查的贫困残疾人有救助服务需求的17.46%,实际接受救助服务的6.95%,相差10.51个百分点,差距十分明显。部分残疾人的家庭老养小的问题普遍存在。目前,依靠老人的退休金尚可维持基本生活,一旦老人故去,生活便失去着落。另外,少数家庭因子女残疾需要照顾,家长难以坚持正常工作,必然减少收入,致使家庭因残致贫。二是,低保边缘户救助落差大,形成“悬崖效应”。一些残疾人家庭虽然生活十分困难,但又在规定的低保线之外,得不到救助,他们与享受低保政策的家庭相比,形成明显的落差。三是,对因病致残者,医保力度小,大病统筹费用少,门诊费问题亟待解决。由于患精神病的人日益增多,他们的住院费问题难以解决,补贴无渠道。还有残疾人鉴定费用较高,因家庭困难无力支出,影响鉴定和享受保障待遇。
3.社会福利水平较低,不能满足需求。
残疾人康复保障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主要表现在,一是残疾人的康复还没有形成与新的体制相适应的运行方式。康复工作还没有实现与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对接,尚未与农村卫生保健和城市社区服务体系融合,社会化工作方式的运用不够充分。特别是一些必需的康复费用尚未纳入医保范围,影响了残疾人的及时康复。二是在利用社会资源方面缺乏必要的手段和政策的引导,康复资源不足与资源利用不足的问题同时存在。三是缺少一支经过专门训练的、懂得残疾人康复专业知识的队伍。
残疾人受教育机会少,程度低。据天津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统计,全市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为15.5万人,文盲率为27.19%,而全市文盲率为3.99%。在被调查的残疾人中,有教育费用补助或减免需求的1.51%,实际接受教育费用补助或减免的0.48%,相差1.03个百分点,这个数字表明,全市有近6000名残疾人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
部分残疾人住房条件差,亟待改善。调研发现,一些残疾人家庭居住面积小、破旧、漏雨,住房设备不配套(暖气、煤气、厨卫等),特别是城市里住楼层高的残疾人,生活、出入非常不便,常年不能与人交流,造成思想封闭,精神苦恼。他们改善住房心切,但由于收入低,难以如愿,这将成为他们终身的困扰。
福利企业的发展举步维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日趋激烈,福利企业处在日益萎缩的状态。据调查统计,全市福利企业由2007年末的690家,安置残疾人12117人,下降到目前的407家,安置残疾人9255人,减少了2800人。其中,还有一半是不良企业,难以为继。究其原因:一是由于管理机制和地方财政的分割,使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不能完全落实。首先是税收问题,建立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后,削弱了福利企业所享受的减免税优惠待遇。调查中一些企业反映,现行的每安置一位残疾人,一年按照3.5万元标准退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标准较低,力度不够。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减除残疾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无障碍设施改造、必要的交通工具等有关费用后,企业实际得不到多少实惠。同时,一些企业应退还的增值税得不到即征即退,企业办理退税流程时间长,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和负担。另外,残疾职工不能享受办理提前退休的政策。这些都影响福利企业吸纳、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其次,对福利企业的银行贷款、经营场地支持力度不够,造成企业经营资本单一,扩大生产资金不足。再次,福利企业法律法规不健全,到目前为止,国家没有出台任何关于福利企业生产的法律法规,缺乏保护性的产业政策,缺乏对福利企业品牌的支持,影响福利企业的发展。社会大众对福利企业的产品质量还持怀疑态度,认为购买他们的产品是变相的“募捐”。没有为他们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占生产人员比例过大。因福利企业残疾工人占生产工人的50%以上,比例过大,不利于企业发展。这些职工本人因残而失去部分劳动能力,客观上他们生产的产品用时多,成本高,在市场竞争中,明显处于劣势。加上残疾职工文化程度低,大多只有中小学文化程度,缺乏上岗前及知识更新的培训,制约了福利企业的发展。三是,新申办福利企业困难,有些区县甚至限制残疾人数,不鼓励、不支持福利企业的发展。
(三)法制建设滞后,实施机制不健全
目前,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实现也受到制约和影响。残疾人社会保障立法滞后,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机制和效率原则的发展需要,从整体上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如《劳动法》作为保护劳动者重要权利的法律,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的规定也显得空泛,有关残疾人的劳动就业、职业培训、教育等方面的立法亟待完善。《社会保险法》尚未出台,必然也会影响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进而影响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执行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方面,权威性和强制性不足,更多的是依靠行政手段和道德的力量进行,随意性较大,实际成效不明显。如国家法律明确规定,所有企事业单位应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凡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相应的就业保障金。但许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虽有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宁可缴纳就业保障金,也不愿意安排残疾人。这样操作看似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却有悖于法律保护残疾人就业的初衷。不仅影响了残疾人就业,而且妨碍了他们享受社会保障。在执法的监督检查上,没有严格的实施制度来保证,缺乏定期检查,奖惩分明等措施,主要在道德和舆论上受社会的监督,影响了法律法规的落实。
(四)农村保障水平低,城乡发展不平衡
由于我们长期处于城乡二元化结构的状态,城乡差距明显,在残疾人社会保障方面更为突出。天津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资料显示,15岁以上残疾人未工作者主要生活来源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的,城市为29.40%,农村为80.40%,相差51个百分点。残疾人接受服务或救助水平差距明显。在医疗服务与救助、辅助器具、康复训练等14项内容中,农村残疾人有9项内容均低于城市的接受服务水平,尤其是康复训练,城市为16.16%,农村为8.51%;生活服务城市为14.05%,农村为7.13%,两项差距最为明显。残疾人受教育程度农村普遍低于城市,文盲率城市为20.90%,农村为38.42%;小学程度城市为29.50%,农村为39.77%,初中程度城市为27.36%;农村为18.01%;高中程度(含中专)城市为15.60%,农村为3.49%;大学程度(大专及以上)城市为6.65%,农村为0.31%。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不规范。在调研中农村残疾人反映,听说城市的残疾人困难能够得到适当的救助,还有些地方的政府和街道,为肢体残疾的人配发了轮椅;也有的社区出资给残疾人家庭粉刷了房屋、把厕所便器“蹲改坐”。而我们至今从未享受过有关残疾人的待遇。
(五)筹资渠道单一,保障资金短缺
我国对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公共财政投入力度不够,且不能形成制度性安排。筹资渠道单一,保障资金来源少,主要由政府出资,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帮扶支持不够,整合、挖掘社会多方面资源和渠道不足,导致保障资金严重短缺,加之资金运行机制不完善,未能建立起有效的监督体系,难以应付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
四、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路与对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提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作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作为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的基础和载体,其建设的速度和完善的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质量和活力,从而关系到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进步,关系到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根据天津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实际状况,提出以下发展思路与对策建议。
(一)更新观念 平等参与共享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竞争机制,效率原则,将使身处不利地位的广大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面临着新的挑战。在此背景下,更新观念,树立新的残疾人观,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水平,显得尤为重要。
新的完整的残疾人观的实质在于“平等、参与、共享”,它包括:残疾人是人类社会的一部分;残疾人的残疾是人类文明、社会进步所付出的代价;残疾人是具有宪法赋予的公民权利的人,享有与健全人一样的生存权利、康复权利、受教育权利、劳动权利、娱乐权利、爱与爱的权利、得到社会各种补充的权利,并尽自己应尽的义务;社会有责任给残疾人以补偿,使残疾人回归社会主流,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并平等享有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残疾人同样是社会物质与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前进的一支力量;对待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态度,是社会进步、人类文明的标志;残疾人应当奋发图强,成为社会的奉献者和建设者。
新残疾人观既是对新时期残疾人和政府、社会的责任的概括,也是检验社会状态的一个尺度,应该成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按照这个标准,政府、社会和残疾人应形成以下共识。
树立权利意识,破除恩赐观念。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应依法享有公民的平等待遇和尊重,不能把他们作为“二等公民”歧视和排斥,也不能把他们看成是需要怜悯的人,更不能把对他们的帮助作为恩赐。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是政府和社会对自己的成员应尽的责任,同健全人一样,残疾人享受社会保障只不过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应该让他们感到享受的体面,更有尊严。因此,从人权与公民权保障的高度去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理应成为我们今后努力和前进的方向。
树立发展意识,破除单纯救济观念。对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应从扶残、助残、生活救济为主的物质帮助,向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满足他们的文化和精神生活的需求,促进全面发展的方向转变,应让他们平等地参与社会活动,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树立责任意识,破除政府包揽观念。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小康目标的必然要求,“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没有全社会的小康”。从人道主义上讲,残疾不是造成残疾人问题的根本原因,主要是社会为残疾人提供的条件不够,而不是“残疾”本身。所以,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是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以政府为主导绝不意味着政府包揽,社会各界都要义不容辞地承担起这个责任,形成全社会同心协力,共同支持残疾人的局面。
树立自强意识,破除依赖观念。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的局面,是政府、社会与残疾人双向的责任,缺一不可。残疾人要克服依附意识,依赖意识,增强独立意识和主体意识,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在社会实践中,创造自己发展自己,实现人生和社会价值。
(二)统一思想,把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为我们的自觉行动
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新的课题和艰巨的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残疾人的期盼和福祉。为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只有这样才能坚定信心、勇于开拓,使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实效。
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落实党和国家重要决策的必然要求。
2008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意见》不仅分析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论述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而且明确了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把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作为残疾人工作的重要任务,并确定了发展目标,这是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国家正在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的要求的具体体现。以解决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不均等,缩小残疾人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我们应该紧紧抓住这个机遇,把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切实解决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尽快实现较为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满足广大残疾人的发展和需求。
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残疾人社会保障既涉及残疾人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涉及基本生活、康复和教育等困难救助,还涉及残疾人的教育、文化生活等社会福利,关系到残疾人这个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更关系到他们的合法权益。健全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全面体现普惠和特惠相结合的原则,使一般性制度和专项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同时,使社会保障的各子系统、子项目规定和标准更加明确清晰,更加公开透明,更具有可操作性,而且使之能够规范化、制度化,真正形成长效机制。以此可有效改变以往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式的临时性或单一化的保障形式,改变因政府有关部门的偏好而带来的执行政策的随意性和甚至出现的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是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的必然要求。
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体现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的程度,其标志是在保证残疾人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实现全面发展。这就要求残疾人的社会保障要随着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水平而不断提高。换言之,就是使他们社会保障水平要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中央确定的建设惠及全国人民的小康社会,毋庸置疑地涵盖着全国八千余万残疾公民,因此可以说“没有残疾人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健全和完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使他们得到康复保障、教育保障、就业保障、生活保障和环境保障等多方面的保障,而且能够使他们平等的参与社会活动,实现人生价值,进而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不断地由生活保障向全面发展迈进。
(三)突破难点,加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1.紧紧抓住就业这个龙头,加快完善社会保险。就业是民生之本,和谐之基。就业保障是最好的社会保障。只有不断扩大就业规模,让具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充分就业,才能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因此,必须着力抓好残疾人就业这个关键。面对劳动力供大于求和市场激烈竞争的现状,要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将残疾人的劳动就业纳入全市的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残疾人就业率、就业数量层层分解,落到实处,并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对任务完成的好坏,要奖惩分明。二是要实行按比例分散就业和集中安置就业相结合的办法,扩大就业。严格执行国家《残疾人保障法》,并抓紧制定出台我市残疾人就业条例或规定,落实所有用人单位都应按比例吸纳残疾人就业的规定。三是加强对残疾人职业技能的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将这项工作列入纳入规划,并根据市场的需求,设置工种和专业,重点要提高他们的操作能力,提高竞争就业的本领。建议对残疾人培训后就业率达到90%以上的由政府全部出资购买培训成果。对达不到上述比例就业的,政府应给予不少于60%的补贴。要研究建立残疾人劳动能力评估机制。通过评估,促进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的积极性,克服和扭转残疾人依赖思想和被动等待就业的观念。四是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水平。在作好残疾人就业网络与全市劳动力市场网络对接、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发挥好残疾人就业网络的作用,增加供求信息,将网络延伸到社区居委会,使残疾人就地就近了解市场需求,方便他们选择就业。同时,为他们作好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工作,使他们了解就业政策和就业形势,积极地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五是,对已经就业的残疾人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为他们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保障残疾人就业的相对稳定性,对不能缴纳“五险”的,应视为未按比例招收残疾人,照常征收就业保障金。充分考虑残疾人就业的特殊性,应适当缩短残疾人的退休年限,我们建议凡工作满15年以上的残疾人男50岁、女45岁可享受退休待遇。六是,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减免税收、小额贷款、简化办证手续等政策,以拓宽残疾人就业的渠道。七是,在农村要建立扶贫助残基地,通过开发扶贫、科技扶贫、集中安置扶贫,扩大农村残疾人就业,加快提高其生活水平。
对城乡未能就业的残疾人,除确保他们参加养老和医疗社会保险并在享受待遇的基础上,还应给予他们专项的养老和医疗补贴,对象限于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建议养老补贴标准为现行养老金标准的50%;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现行标准的10%。同时,将白内障复明、辅助器具适配等医疗康复等项目,尽快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使他们能够得到更多的优惠。要积极探索政府支持残疾人参加商业保险的途径,采取政府专项补贴一部分和个人缴纳一部分的办法,使他们能够享受商业保险。
2.加强社会救助,做到分类施救。社会救助是对残疾人的雪中送炭,是确保他们基本生活的重要措施。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应作到应保尽保,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边缘户的问题,建议全市分别划出城乡不同标准,扩大低保范围。对长期患病吃药又不符合低保的残疾人(如精神残疾人),应为这类特殊残疾人设立专项资金,进行医药补贴,以解除其家庭因病致贫的困境;对已经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的残疾人,要提高报销比例,建议在现行政策的基础上再提高10%,同时,要适当降低残疾人鉴定费和看病的门诊费,提高其医疗保障水平。对残疾人需要的特殊性辅助器具,应列入专项资金进行解决,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对集中供养的残疾人,要做到资金、场所和服务人员三落实。为了更好地做到分类施救,体现对残疾人的特惠帮助,使他们得到更多的实惠,建议尽快实施残疾人津贴制度。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们的经济实力明显增强,应该说已经具备了建立津贴制度的条件和环境。实施残疾人津贴制度,我们有两个方案:一是对无业、重度和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从2010年起开始实施。实施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50元;二是,采取摸索经验,逐步扩大,分布到位的办法,即第一步先在重度残疾人中实施,第二步在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中实施,第三步再覆盖城乡无业残疾人。总之,建立残疾人津贴制度势在必行。
3.提高社会福利水平,不断满足发展需求。残疾人康复保障。当前的重点是作好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普及、用品用具和转介等六个方面的服务。开展残疾人康复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调、社会参与、共同推进的社会化工作机制;充分挖掘和利用社会资源,合理安排,实现资源的共有共享,逐步建立机构为指导,社会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康复训练服务网络。要健全社区康复站,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康复指导师,充分发挥社区康复站的作用。
残疾人教育保障。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是提高整个残疾人生活质量的基础和前提。他们受教育程度的高低,影响着他们的就业机会、收入水平、社会地位和精神状态,因而,要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当前,要抓好基础教育,特别是对农村那些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学龄儿童和青少年应保障他们享受9年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应因身体缺陷而使他们失学;要搞好特殊教育,对已经开办的盲听障学校、培智学校,要巩固发展,扩大招生范围,同时,要鼓励在普通学校开设特教班等,对残疾人开展特殊教育;要搞好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使他们拥有一技之长,以增加其就业机会。
帮助残疾人解决住房困难。住房是残疾人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对居住楼层高、面积小、生活不便的贫困残疾人,建议采取政府适当补贴的办法予以解决他们购买廉价住房和租赁廉租房的困难。
残疾人环境保障。环境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保证残疾人能够进出和享有公共建筑、设施、公共住房和公共交通工具,并通过宣传促进公众对残疾人的理解,消除种种妨碍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障碍。当前,要加强社区无障碍设施建设,采取政府出资为主,街道社区筹资为辅的办法,实行统一的标准,逐步加以解决,力争到2010年全市全部到位。
巩固发展福利企业。福利企业是特殊类型的企业,是国家保障残疾人就业和生活权益的一项政策,是体现社会主义人权优越性的一个亮点。要充分发挥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的重要作用,认真落实福利企业的减免税收、银行贷款、经营场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条件。一是降低福利企业的门坎。把现在的50%以上残疾人视为福利企业享受即征退的优惠政策改为凡达到25-30%,就可享受优惠政策,扩大企业的生存能力。二是国家要加大对福利企业的投入。要增加资金投入,例如彩票募捐的公益金,应该有部分作为专项资金扶持福利企业,特别是残联的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应当首先向福利企业倾斜,对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保险全额或大部分进行补贴。并且应设立鼓励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基金。发展龙头企业,带动中小企业。逐步走向集团化、规模化,创建市级福利企业示范基地。三是制定更多的优惠政策,简便优惠政策的手续。国家理应为福利企业出台更多的优惠政策。即对福利企业给予更多的优惠。如所得税减免、工商、土地、城建、水费、电费、通信、教育等也应给予照顾。特别是地方性的城建、教育、防洪等附税给及减免。与此同时,福利企业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三)完善立法,推进法制进程
法律是制度最为规范化的体现。依法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是残疾人获得社会保障的根本出路,因此,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制度化与规范化必须通过法制化的途径实现。首先,要加强和完善立法,要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与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五个法制层次来加快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同时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应制定长效的实施机制,确实保证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率先发展的实际,及时制定有关“天津市残疾人社会保障权益的条例”,完善地方性法规,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障相关法律的衔接配套,为健全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提供法律和法规支撑。其次,要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保证执法的规范化与有效性,作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再次,要加强执法的监督检查,要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加快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与绩效评估机制,并作为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各级人大组织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执法检查,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业务检查,各级政协组织残疾人社会保障执法情况的视察,并形成制度。通过执法监督检查,规范社会保障的范围、对象、资金来源、缴费费率、待遇水平、发放办法、管理监督程序等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运作机制,保障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与有效性。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加强法制宣传,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观念。同时,鼓励引导广大残疾人学法、守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加大投入,强化保障能力
为了确保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同步发展,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必须要增加人力和财力的投入,为解决天津市残疾人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问题,我们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加强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因此,应该明确政府对残疾人社会保障的主体责任,加大对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投入,使之与天津市GDP的增长比例相适应。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全市财政每年新增长的部分,应主要用于社会保障事业,为此,我们建议,在整个社会保障资金中,单独为残疾人社会保障按比例划拨一块,以保障资金来源形成制度性安排。第二,探索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基金。通过政府补一点,社会筹一点,基层组织出一点的办法解决,重点对特困残疾人家庭实施定点和定期的保障。第三,适时开征社会保险税。这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通过二次分配来建立制度化、全社会共担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以公平的赋税和有效的转移,来满足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需求。
为了保障残疾人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其作用,必须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定期对资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另外,为了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以体现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开化。我们建议,应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资金收支、使用情况的定期公布制度,以保障社会公众和残疾人对资金运行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为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要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职责,整合资源,形成条块结合,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的局面。要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统计、分析和管理等基础性工作,作到及时准确,为政府制定政策和相关的研究,提供可靠的依据。为增强工作力量,稳定人员队伍,我们建议,将全市街乡镇配备的残疾人工作专职联络员,参照劳动保障部门为社区居委会配备劳动协管员的做法,给予工资性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对居委会、村委会残疾人协会专职委员,给予工资性补贴。以利于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体现对这些残疾人的特殊照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了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提高服务水平,要建立严格的培训考核、竞争上岗制度,每年定期培训考核,优胜劣汰。
--(本文摘自《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国际论坛暨第三届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论坛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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