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现状分析与对策——基于西安市的调查数据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10-01-18 字体: [大] [中] [小]

西安交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

温海红  关博

摘要:就业是民生之本,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是残疾人实现自身价值的保证。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关系到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和生产力的解放。同时,保障残疾人就业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和目标。因此,研究残疾人就业的现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分析西安市福利企业残疾人就业的现状及其影响的因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对策建议


Abstract: Employment is the basic of livelihood. Employment of the disabled is the basic of their equally participating the social life and sharing the material and cultural achievements, is the assurance of their realizing the value of themselves. Employment of the disabled is related to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ights of citizens and the liberation of productive forces. While assuring the employment of the disabled is the measures and targets of building a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Researching the status of employment of the disabled is Theoretically significant and relevant. This paper analysis the employment status of the disabled in welfare enterprises at Xi’an and their affecting factors, gives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KeyWords: The disabled, employment,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1.前 言

残疾人是人类多样性的一部分,人类所有成员固有的尊严、价值、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残疾人也同样享有。残疾人拥有平等的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能力。历史与现实的实践表明,残疾人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重要创造者,促进残疾人就业就是充分利用人力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因此,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关系到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和生产力的解放,必须始终高度重视。

我国历来重视残疾人权利的保障和实现。1990年,我国颁布了《残疾人保障法》。2006年12月,我国成为《残疾人权利公约》缔约国之一。2007年5月1日我国《残疾人就业条例》正式实施。几十年以来,我国的残疾人保障状况明显改善。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是残疾人实现自身价值的保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促进残疾人就业,是推动残疾人平等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措施。
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同残疾人的需要相比,还处在较低的水平。在我国8296万残疾人中,已经实现就业的仅为2266万人,因此,通过对残疾人就业现状进行的分析,研究影响残疾人就业的因素,提出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的合理建议,有利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对实现残疾人就业的基本权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西安市残疾人就业现状分析

2.1调查数据来源

本文数据是采用典型抽样调查的方法,2007年对西安市三家福利企业共发放调查问卷76份,回收有效问卷75份,有效回收率98.7%。

2.2基本情况

1)残疾人的年龄、性别

接受调查的75位残疾人中,其中男性43人,占样本总量的57%;女性32人,占样本总量的43%。被调查者的年龄分布为18岁-25岁5%、25岁-35岁49%、35岁-45岁占35%,45岁-55岁占 11%

2)残疾人的文化程度

文化程度小学及以下占样本总量的25%;初中文化程度的占样本总量的36%;高中/中专及职高占29%;大专及以上占9%(如表2-2所示)。从文化程度上来看,残疾劳动者的普遍文化程度偏低,初等文化程度的残疾人占61%。

3)残疾人的残疾特征

在75个残疾人调查样本中,视力残疾4人,其中一级盲1人,二级盲2人,一级弱视力1人;肢体残疾34人,一级肢残1人,二级肢残25人,三级肢残8人;智力残疾人8人,其中二级智力残疾1人,三级智力残疾1人,四级智力残疾6人;无单独的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无精神残疾;多重残疾29人,其中二级及以上多重残疾22人。72%的被调查者是中度或重度残疾(如图2-1所示),这要考虑到样本全部取自福利性企业,在福利性企业就业的残疾人往往是因为无法通过市场自主择业才请求国家安置的。

2.3 存在的问题

1)残疾人对就业促进政策的满意度

(1)对就业促进政策满意的整体情况

在调查中,有86%的残疾人对现行残疾人就业促进制度整体上不满意或比较不满意,表示出积极态度的仅为9%

(2)各就业促进政策满意度的具体情况

残疾人培训政策的满意度普遍较高,被调查者表示满意的和比较满意的为45%;按比例安排就业的情况稍好,满意度为28%;集中就业政策满意度最低,仅为7%。

根据对开放性问题的总结,残疾人普遍认为集中就业政策存在的问题是福利企业数量少,效益不佳。残疾人反映按比例就业政策存在的问题是:安排的岗位质量不高,工资低,发展前景不好;好的单位拒绝残疾人进入;政策的执行力度不足。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残疾人对按比例就业政策并不完全认同。较之其他就业促进政策,残疾人对培训政策的看法要积极很多。但是,在结果汇总中还是发现,有27%的残疾人对培训政策持负面看法:培训对就业的促进作用不大。

2)残疾人不能实现平等就业

1.就业机会不平等

在调查中,有72%的残疾人表示自己在求职过程中因为残疾而受到了区别对待(如图2-4所示),这说明了大部分残疾人不能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2.劳动强度大

调查显示,残疾人的劳动强度大,68%从事体力劳动的残疾人劳动强度为中度或重度

3.工资水平偏低

根据陕西庆大电气公司2006年工资表中的数据,2006年残疾人的年平均工资为9912元,而西安市同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7728元。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残疾人收入偏低的特征十分明显(如图2-5所示)。考虑到残疾人的劳动强度,偏低的工资水平充分说明了残疾人在就业中存在严重的“同工不同酬”的问题,残疾人的劳动能力没有得到公正的衡量。

3)残疾人的自身因素限制其就业

在调查中发现,大部分残疾人认为自身因素对其就业起到显著的限制作用。这里的自身因素包括残疾特征和心理因素。

2.4原因分析

1.政策方面

(1)集中就业政策

①原有政策的消极影响未消除

根据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的通知》,长期以来只有民政、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才有资格享受退税政策,其他主体举办的福利企业一律不能享有。旧政策既不利于拓展就业渠道,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益,同时也不利于吸引民间投资用于残疾人就业保障,在全社会创造重视残疾人就业的氛围。直到2006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才修正了政策中不合理的规定。但十多年来旧政策的负面影响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消除。

②福利企业的产权结构单一,不利于市场竞争

原有福利企业的产权结构基本是公有制,为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在目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福利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存在诸多弊病,如产权不清,政企不分等等。再加上福利企业大多设备简陋,技术陈旧,资金缺乏,管理落后,使得相当数量的福利企业不能适应迅速变化的市场要求,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企业的经营状况恶化,停产,甚至倒闭。大批原本已被安置就业的残疾职工下岗、失业。陕西省的福利企业数量已较其高峰时期大幅度下滑,集中安置残疾人数量锐减。

③福利企业没有保护性的产业政策保障其发展

目前国家对福利企业的经营范围也是有限制的,福利企业只能从事工业性生产,不允许进入经营性、服务性领域,而工业性生产领域竞争激烈,利润比较薄。国家对福利企业的原有扶持政策只是粗放型的税收优惠,目前这种优惠的作用非常有限。由于诸多原因,福利企业经营状态普遍不好。在2007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已经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

(2)按比例就业政策

①按比例就业政策在执行时存在逆向选择的情况

因为按比例政策是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挂钩的,如果企业拒绝按职工总数的1.5%接纳残疾人就业,那么少接收一个残疾人,企业就应该为其支付就业保障金,金额为西安市上年度的社会平均工资。这种过于机械的残疾人保障金计算方法,使得政策在执行时存在逆向选择的情况。

现在的就业保障金交纳公式是: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数-在职残疾员工数)*上年度本地的社
会平均工资

这样的计算方法使得效益一般、低薪岗位多的企业往往愿意接纳残疾人,而平均薪水比较高的企业更愿意交纳残疾人保障金。因为低薪企业缴纳就业保障金的成本要高于招收一名残疾人的成本,所以愿意接收残疾人。而高薪企业经济效益好,大多是高科技或高层次的服务行业。就残疾人而言,大多数文化水平低,劳动技能简单,无法从事这类企业的正常工作,相对高薪企业来说,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比安排残疾人就业成本要低。由于高薪企业的逆向选择,按比例就业政策在很多时候成了按比例收钱,有悖于国家制定政策的初衷,没有切实改善残疾群体的就业境况。

②对残疾保障金的征缴方法欠妥

根据《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85号令),各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当地地方税务部门代征。这是陕西省根据本省情况,为了更好的执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所制定的征缴方法。其原意是利用税务机关的强制性,可以从单位的税务账户上强行划拨,保证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

但是,这个约束机制在实际实施中却出现了无法执行的情况。因为目前有税务账户的一般只是营利性的企业,广大的事业单位乃至政府机关是没有税务账户的,税务机关的强行征缴根本无法进行。最后的结果是,陕西的很多单位既不按国家政策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不仅让残疾人的就业保障措施无法实施,而且严重损害了残疾人就业立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公信力。

③残联缺乏执行按比例就业政策的行政职能

在目前,按比例就业政策的主管单位是各级残联。可残疾人联合会只是一个残疾人的事业单位,它的主要职能是“代表、服务、管理”残疾人。从组织功能看,残联缺乏相应的行政职能,在就业管理上缺少权威性,经常力不从心,在更多的时候,只能是协调和争取各单位按比例接收残疾人。在没有配套的政府责任体系建立之前,按比例就业政策在执行力度上难免不足。

(3)阻碍残疾人培训政策更好发挥作用的原因

①培训工作的行政程序烦琐

为了有效使用就业保障金,杜绝浪费,西安市残联在培训工作上采用的是“先申请,后拨款”的办法:就业培训中心只有在确定本次培训的项目,培训人数,师资情况,场地费用之后,才能向残联申请本次培训的经费。这种方法尽管可以约束培训基金的使用,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严重束缚了就业培训机构的工作灵活性,造成培训工作拖沓,培训的筹备时间过长,往往培训真正开始了,培训对象的需求已经发生了变化。同时市场是瞬息万变的,这种烦琐的行政程序不利于就业培训中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②缺乏配套机制的相衔接

残疾人培训工作并不只孤立的,它需要配套机制相配合才能发挥理想的作用。目前西安市在配合培训工作的机制上存在两个不足:一是培训与后勤的衔接不足。残疾人一般行动不便,普通的培训场所和教学、生活设施因为缺乏无障碍设计,不适合残疾人使用。但现在西安市没有一个正式的残疾人培训基地,这直接制约了长期培训和脱产培训开展。二是培训与就业机会缺乏衔接。目前西安市采取的是以市场就业为主,辅以工作推荐的方式对培训者进行就业安置,缺少系统的与培训相配套的就业扶持计划。这样一方面不能完全降低培训者的工作搜寻成本,从而减少了他们参加培训的愿望;另一方面,在不能确定市场需求的情况下进行培训,具有一定的盲目性,虚耗了培训基金。

2.社会方面

(1)企业拒绝聘用残疾人

①成本原因

按照“经济人”的假设,企业以盈利为第一目的,会出于成本的考虑拒绝给予残疾人平等的就业机会。一是企业认为残疾人体弱多病,如果雇佣,会需要更高的医疗保障支出和其他福利开支,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二是现在国家和社会日益重视残疾人的权益,对残疾人的降职或者解雇,会引起残联和社会的关注。以一些企业的观点来看,这妨碍了企业正常配置人力资源,降低了经济效率。

(2)偏好原因

按照劳动经济学的理论,对残疾人的歧视是在劳动力市场上对残疾人与劳动生产率无关的个人特征的评价。产生这种歧视的原因是偏好,即对残疾群体不喜欢,希望与其在工作中保持距离,并进行限制的主观情感。偏好可以分为雇主偏好,雇员偏好和顾客偏好三种。通过访谈发现,雇主偏好在目前陕西的劳动市场上大量存在,很多单位不能从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角度出发,以“影响形象”为由拒绝残疾人应聘,侵害了残疾人的劳动权益。

(2)社会观念排斥残疾人

①社会对残疾特征的观念排斥限制残疾人就业

通过现代社会提供的各种补偿条件,残疾人已经能够以适合自己的方式认知世界,掌握知识与技能,在不同层次上达到与健全人一样的认知广度与深度。在合适的康复训练、先进的补偿工具、足够的无障碍设施的帮助下,绝大部分残疾人在参与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动中,没有任何功能的不足。

然而在调查中却发现,残疾人的劳动能力一般不能得到公正的衡量,他们的劳动强度大而工资微薄。造成这种不平等的原因是长期占据社会主流的“残疾的医疗模式观”。在这种认识模式下,残疾人被视为脆弱的和对社会缺乏价值的个体,换而言之,他们不能以有意义的方式贡献社会,发挥作用。向残疾人提供工作岗位被视为对残疾人的救济而不是他们应享有的权利。残疾人创造物质、精神财富的活动不被重视,他们的劳动能力不能得到合理的评估。

在“残疾的医疗模式观”长期影响下,残疾人从事的岗位一般体力劳动含量高,任务繁重单一,不利于显示残疾人的劳动能力。同时,这些岗位技术含量低,发展空间小,薪酬福利待遇差。

②社会排斥影响了残疾人的择业心理

因为社会一直以来存在着对残疾人 “能干什么”和“不能干什么”的消极假设,工作被自然分成了两种:“非残疾人从事的”和“适合残疾人从事的”。残疾群体如果长期生活在一个系统地否定其权利和影响的社会之中,他们会从内心适应这样一种否定其自身能力的消极信息,而且还会把这样的信息当作“真理”加以接受。

在长期社会观念排斥的强化之下,残疾人会产生很强的自卑心理,有意无意的过分夸大自己的缺陷和劣势,把求职范围锁定在岗位要求简单、技术含量不高的工作上,不敢尝试具有挑战性的,职业发展前景好的工作。

3.残疾人自身方面

(1)残疾特征限制其就业

尽管存在阿德勒所说的“代偿”或“补偿”效应,但受技术条件和残疾人自身意志差异所限,残疾人丧失的功能不能得到完全的弥补。所以,残疾就会导致相应劳动能力的损失,某些工作无法完成:智力残疾人语言表达差,情绪情感不稳定,缺乏独立性,无法从事脑力劳动和技术工作;肢体残疾由于四肢功能性障碍,不能从事强体力劳动;精神残疾社交能力差,并且在社会角色上存在紊乱和障碍,不能从事管理类工作;听力、言语残疾不适合从事教师或口语翻译;视力残疾因为重要的感知功能丧失,在没有专门培训和无障碍辅助工具的帮助下,不适合从事绝大部分工作。

(2)残疾人非健康的心理特征限制其就业
由于残疾人长期受到排挤,孤立于主流社会之外,从而导致他们不能正确认识自己在劳动市场的实际地位,存在一些非健康的求职心理期望:部分残疾人存在过高的心理预期,不能正视自身没有技术优势,却希望得到工作条件好,工资高的工作;部分残疾人就业观念陈旧,等待政府的帮助,而不是主动寻找工作;还有一些残疾人,因为长期远离正常的社会生活,害怕重新融入社会,缺乏主动就业的积极性。无论是哪一种非健康的求职心理,都会对残疾人就业产生极大的负面作用。

3.对策建议

3.1完善残疾人就业促进政策

1.加快推进福利企业新政策的落实

尽快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实现不分所有制形式都可以享受优惠政策扶持,以推进福利性企业的发展壮大。

新政策的作用有两点:一方面,通过打破现有福利企业的所有制界限,可以推进福利企业的改革搞活。另一方面,在福利性企业的投资主体上,不再仅限于国家、集体和少数残疾劳动者,不再以所有制形式作为福利企业的准入资格限制,为其它形式的资本特别是民营资本举办福利企业创造条件。最后要做到,不论采取什么样的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只要按照政策规定安置了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并给予他们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就可以算做福利性企业,可以“一视同仁”的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2.制定保护性的产业政策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结合陕西省的具体情况,尽快制定陕西省的具体实施办法,以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对适合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福利性企业生产经营;某些产品确定由福利企业专产专营;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福利企业的产品。制定保护性的政策,可以极大促进福利企业的发展,改善福利企业的效益,吸纳更多的残疾人就业。

3.改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方法

为了避免存在高薪企业的“逆向选择”——即使交纳就业保障金也不愿意接纳残疾劳动者就业,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方法上,应变目前的按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征收为按单位平均工资计算征收。就全社会来说,如果残疾劳动者就业量不变,可保证征收总量不变。但通过经济手段运用改变了残疾劳动者多从事低薪工作的情况,提升了残疾人的就业质量。

4.完善残疾保障金的征收方法

企业的残疾保障金依然由税务机关征收,以保证残疾保障金征收的强制性。对于不交纳税的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可以由其上级财政拨款单位从经费源头上进行控制。如果这些机关单位拒绝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由残联提请暂扣其部分经费充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加强行政执行力度

完善按比例安置工作的管理规定,明确各实施环节的执法主体及其权能,强化部门协调与合作。按照目前政策,各级残联是按比例就业的具体实施者,但由于这是一项综合性、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各个环节如果没有相关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分工与合作,执行难度将很大。为此,必须完善有关的管理配套措施,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及相应的权能,工商、税务、劳动、残疾人服务机构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按比例就业工作。

6.健全现有的培训制度

(1)做好培训制度与其它配套机制的衔接工作

首先,要建立残疾人培训基地,在设施上保证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可以无障碍的进行长期系统的培训学习。同时可以利用西安充足的高等教育资源,将高校的老师聘为残疾人培训基地的兼职教师,提高残疾人培训质量。

其次,是做到培训与就业的衔接。一方面,与企业签订劳动力供给协议,保证残疾人可以通过培训实现就业;另一方面可以由残疾人就业培训中心出资开办一些企业,将培训出来的学员直接在自办的企业中安置就业;对于就业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可以由残联购买公益岗位实现就业。

实现培训与就业的衔接,可以提高培训工作的效率,也有利于激励残疾人参加培训。

(2)建立灵活的培训机制

一方面要保证残疾人就业培训中心有足够的机动培训基金,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及时调整培训计划,增开班级,满足残疾人的培训需求。另一方面,培训不再仅由政府进行,可以将一部分培训交给雇佣残疾人的企业,由企业根据残疾人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再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拨款为企业进行补贴。

3.2保障残疾人实现平等就业

1.实现残疾人就业资格的平等

(1)运用经济手段缓解企业成本压力

一部分企业不雇佣残疾人是担心残疾人会带来高昂的社会保障支出,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成本。可以为企业雇佣残疾人提供经济支持,来缓解企业的担心。首先对雇佣残疾人的企业可以减免残疾人的社会保障费,降低企业的劳动力成本,使企业愿意雇佣残疾人。另外,可以由政府出面为残疾人上特殊的社会保险,分担企业所承担的员工养老、医疗保障的压力,为企业减轻后顾之忧。

(2)适当规定积极行为以保证公平

所谓积极行为是指为了纠正已经存在的歧视,法律强制或者用人单位自愿给予某些法定人群优惠的行为。在对残疾人的各种偏见依然流行的今天,适当规定积极行为,保证残疾人平等就业,不仅是有效的,而且是必要的。

为了更好的保护残疾群体,实现社会公平,可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员工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在工作场所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无障碍设施;针对残疾人的特点改进劳动工具;同等条件下,残疾人有最后被解聘的权利。

2.实现残疾人收入均等

(1)建立残疾人岗位薪酬评估制度

为了合理确定残疾人应享受的收入水平和福利待遇,可以在残疾人上岗前,由残联组织会同劳动部门对其即将从事的岗位进行薪酬评估。参照同行业同类薪酬水平确定残疾人所应享受的待遇。以评估结果与企业协商,确定残疾人的工资标准。在残疾人上岗之后,根据本地工资水平的调整,定期进行重新评估,以保证保残疾人在付出相同的劳动之后,得到与健全人一样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

(2)建立企业薪酬信誉制度

要保障残疾人的劳动能力被公正合理的评估,离不开企业的配合。但是,不能完全寄希望于企业的责任感,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可以建立一种薪酬信誉制度,根据企业对残疾员工的态度确定企业的信誉等级。对于信誉较低的企业通过媒体曝光,用社会舆论来促使企业整改。

3.3 促进残疾人融入社会

1.改变社会观念

对公众进行教育,提高他们的认识,是实现残疾劳动者平等就业、融入社会的核心内容和先决条件。应使公众认识到劳动是包括残疾人在内全体公民的基本权利。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就业和选择就业、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等权利。残疾人同样是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生活的基础,是实现其人生价值的关键。应由政府出面进行积极的宣传倡导,使全社会改变对残疾人排斥的观念,积极为他们创造条件,使其更好地融入到社会财富的创造中。

2.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

无障碍设施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必要物质基础。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加强宣传教育,使全社会形成“无障碍”意识并积极保护无障碍设施。其次,是建立监督机制,在新建建筑中必须设计建造无障碍设施,对于没有无障碍设计的建筑项目不能审批建造。第三,要积极促进全社会的无障碍改造,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对原有建筑,尤其是残疾人集中的工作、生活场所进行无障碍改造。通过无障碍设施建设,将帮助残疾人消除包括不友好的工作环境在内的环境障碍。

3.提高残疾人融入社会的能力

(1)加强残疾人的康复培训

残疾人由于在生理、心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丧失了以正常方式从事很多活动的能力。通过康复培训,可以使残疾人学会使用辅助工具、学会应用无障碍设施,最大限度的发挥正常组织的功能,对丧失的功能进行弥补,提高残疾人的社会适应能力以及劳动能力。

具体措施如下:建立和完善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社会化康复体系,大力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建立社区康复队伍,完善适宜的社区康复设施,将社区康复服务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卫生工作;由残联在医疗机构的帮助下确定残疾人的康复方案,制定个性化的培训计划,最大限度的挖掘残疾人的潜能;与残疾人的工作单位合作,跟踪他们的工作表现,调整康复培训方案来提高残疾人的劳动能力。

(2)向残疾人提供心理健康支持

长期以来社会观念的排斥,对残疾人的心理产生了很多消极影响,会影响残疾人以开放的心态融入社会、寻求就业。对此,残联可以和心理健康机构合作,对残疾人开展免费心理健康咨询。对于发现存在心理问题的个体备案处理,进行长期追踪治疗。提供心理健康支持,有助于残疾人保持自信健康的心态融入主流社会。同时对残疾人的就业也能一定的促进作用。

--(本文摘自《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国际论坛暨第三届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论坛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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