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理事长
谭和平
摘要:残疾人是当代社会中最困难的群体,在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必须加大力度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本文深刻合理地分析了对残疾人特别扶助与其他社会救济的区别,在新形势下对残疾人特别扶助必要性、可行性及其内容、方法,体现了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理论的魅力所在。
关键词: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 特别扶助 权益
Disabled is the most difficult groups in contemporary society, we must intensify the special assistance to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in the social security and service system building process. This profoundly rational analysi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special assistance to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nd other special assistance, and the necessity, feasibility,content and method of special assistance to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and so on. Incarnating the charm of social security and service system building.
Keyword: Social security and service system Special assistance Rights
在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中,残疾人是弱势群体中最需要扶助的群体,要实现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首先要实行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因此,笔者就对残疾人特别扶助问题,作几点新的思考。
一、广西残疾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广西各类残疾人的总数为337.5万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为7.23%。与1987年第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比较,全区残疾人口总量由218万人增加到337.5万人,增加了119.5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比例由5.53%上升到7.23%,上升1.7百分点。337.5万残疾人中, 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为90.01万人,占26.67%;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中度和轻度残疾人为247.49万人,占73.33%。就广西实际情况而言,这几年来,各级政府、社会各界都在努力为残疾人扶助做了大量工作,使残疾人得到许多的实惠。但是,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目前,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人占比例较大,贫困人口中残疾人占的比例比较大。因此,在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重视和研究如何加大力度对残疾人特别扶助的问题已成当务之急。
二、对残疾人特别扶助的含义及必要性
(一)对残疾人特别扶助的含义和与其他社会救济的区别
1、对残疾人特别扶助的含义
对残疾人特别扶助,顾名思义,就是指对残疾人这个特殊人群实施的有益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等特别扶持和帮助。特别扶助,包括国家扶助、社会有关方面扶助、单位扶助、家庭扶助等。
2、对残疾人特别扶助的含义和与其他社会救济的区别
从上述的含义中我们知道,对残疾人特别扶助与其他社会救济有着根本的区别,表现在:一是对象不同。特别扶助的对象是特定的残疾人,主要是由于残疾造成的贫困需要的帮助。而其他社会救济则是凡经济有困难的贫困家庭或人员,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都可以得到帮助。二是内容不同。对残疾人特别扶助可有身体功能补偿和康复、心理扶助、物质及资金扶助等。而其他社会救济主是以物质资金扶助为主要方式给予的帮助。
(二)对残疾人特别扶助的必要性
近几年来,党和国家加大力度,在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采取措施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社会生活,把残疾人事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重要组成部分.抓,根据残疾人的特点,从各个方面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但是,随着形势发展变化,残疾人工作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要保证残疾人事业与社会各项事业同步发展,残疾人生活水平与全社会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就必须建立健全以国家为主体的对残疾人实行特别扶助制度,具有很迫切的必要性。
1、实行对残疾人特别扶助,是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残疾人是我国公民中的特殊群体,他们在参与社会生活时,除了具有公民的共性外,还存在特殊性,通常的方式对他们往往难以适用,所有,必须要给予特别扶助。我国《宪法》和新修改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了残疾人权益除了与其他公民平等之外,还具有特殊的权益,这是一种国家倾斜性立法,给予倾斜性保障。国家给予残疾人权益倾斜性保障,并不影响其他公民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它充分体现了社会的公平,促进了社会和谐,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笔者认为,国家法律既规定了残疾人的平等和特殊的权益,为了保证残疾人的各种权益全面实现,就要建立健全对残疾人特别扶助制度,制定完善相应政策和实施细则,将其落实在基层,切实保护他们的平等、参与和共享,这样才能有力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反之,就会成了空文。
2、实行对残疾人特别扶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我们知道,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其核心内容是以人为本,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内涵。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也提出要尊重和保障残疾人人权,不断提高残疾人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残疾人创造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科学发展观的以人为本,就是要人民群众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生活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诚然,这里说的人民群众当然也包括了特殊群体的残疾人在内,这就需要国家建立完善对残疾人特别扶助制度,给予实行必要的帮助,才能实现科学发展观的全面目标。
3、对残疾人特别扶助,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的需要。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制度的不断完善,建立健全对残疾人特别扶助制度十分必要,特别是残疾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也是社会保障对象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党的十七大把社会保障和服务问题作为重要的民生问题提出了奋斗目标,要建立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这需要各级政府和社会采取有效措施,在吃、穿、住、行、医方面进一步完善对残疾人特别扶助,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才能使残疾人享有与健全人一样的社会保障,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使残疾人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与健全人一道向小康社会迈进。
4、对残疾人特别扶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
扶残助困,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是我国光荣传统美德,关心帮助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这几年来,国家采取措施,把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作为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宣传贯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人还存在着对残疾人不够理解、不够支持的现象。要体现我们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度,必须加大力度对残疾人事业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要通过宣传,让全社会理解关心残疾人事业发展,形成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才能有效的推进社会文明建设。
三、进一步加大力度对残疾人特别扶助的可行性条件
笔者认为,当前,加大力度对残疾人特别扶助的条件是非常具备的。主要体现在: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
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关心重视残疾人事业,党的十七大提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中央政治局、国务院领导专门听取残疾人工作汇报,提出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问题。2008年3月, 党中央、国务院又以中央7号文件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各级人民政府在努力创造条件,改善、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这样的环境,有利于进一步加大力度对残疾人特别扶助。2008年北京奥运和残奥运动会,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提出两个奥运同样精彩的要求,保证了残奥会的成功举办,推进了残疾人事业空前发展。
(二)对残疾人特别扶助的充分法律依据
我国是一个法制的国家,《宪法》规定了残疾人与健全人具有平等的权利,1990年颁布了第一部《残疾人保障法》。相继,国家出台了《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1988年起,我国批准实施第一个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连续实施了五个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规划)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去年,我国签署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成了缔约国之一。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颁布实施了新修改的《残疾人保障法》。各地陆续出台配套的实施办法,给加大力度对残疾人特别扶助奠定了有利条件。
(三)经济基础不断增强
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经济快持续快速发展,各项事业全面进步,这些,为加大力度对残疾人特别扶助提供了充分有利的条件,必将能为残疾人的扶助提供资金的支持。
(四)有更加坚实的社会基础
多年以来,我国开展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爱国主义教育等精神文明建设系列活动,社会公民的道德素质不断提高,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对残疾人理解、关心、帮助的了良好社会氛围逐步形成,特别是近年来,涌现了大批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奠定良好了社会基础。
四、对残疾人特别扶助的内容与新思考
深化对残疾人特别扶助,内容涉及到方方面面,笔者根据目前广西残疾人工作实际情况,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有如下几方面:
(一)加大力度对残疾人康复的扶助
这几年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了一定条件,但是,如果从要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来衡量,还是远远满足不了残疾人康复的需求。因此,笔者认为:
1、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两大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残疾人民生的重要措施之一。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以财政投入为主,以社会投资为补充,积极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康复机构,努力把康复机构办到社区、街道、村屯。通过社区、街道、村屯康复工作站(点)服务到家庭。
2、要加快培养一大批具有康复专业知识的人才队伍。
据调查,目前康复专业知识人才缺乏,特别是在基层,需要大量的康复人才帮助残疾人康复训练。因此,要通过医疗、保健、防治等部门承担康复专业知识的培训指导,培养更多的人才在社区、街道、村屯康复工作站(点)发挥作用,为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奠定基础。
3、开设更多的残疾人康复项目。
根据残疾人康复需求,多开设适合残疾人康复项目,尽可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特别是残疾人康复的各类器械、辅助器具的扶助工作,应当组织好,以便给予残疾人康复提供条件。
(二)加大力度对残疾人教育权益的扶助
1、提高学龄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面。
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对能够随班跟读的残疾儿童,应该提供条件,动员其监护人让孩子参加普通学校学习,减少残疾儿童不健康心理状态,保证学龄残疾儿童受教育权益实现。
2、加大经费投入创办更多的特殊学校。
各级政府教育部门要积极落实“十一五”残疾人规划要求,在所有市县区建立特殊学校,让各类残疾人能够入校读书。
3、对贫困残疾学生实行免费就读。
对贫困残疾学生,各级政府应当给予免费入学,对需要寄宿上学的残疾学生,应当给予生活补助,以保证贫困残疾学生入学就读的巩固率。
4、加大力度对成年残疾人文化、技能知识的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力度开展成年残疾人各项文化、技能知识培训,提高成年残疾人素质。
(三)、加大力度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的扶助
1、完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完善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监督检查有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单位的履行情况,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2、采取多种载体安排残疾人就业。
从实践来看,建立集就业、康复、教育等几位一体的载体安排残疾人就业,深受广大残疾人欢迎。因此,各级政府及社会各界可多办残疾人庇护工场、“阳光之家”等多种形式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残疾人能够康复锻炼、劳动就业、接受教育不误。
3、表彰鼓励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各级人民政府要表彰鼓励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得好的集体和个人,通过表彰鼓励,推动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深入开展,保障残疾人劳动权益得以实现。
(四)加大力度对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扶助
1、全面落实“新农合”、“新农保”。
对贫困残疾人的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农民“新农合”“新农保”所需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以保证贫困残疾人都能参加各种社会保障。
2、对贫困残疾人实行定期经济救助。
对贫困残疾人实行由政府给予的定期经济救助,救助金额应当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水平需要供给。对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政府予以供养,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托养、供养机构。
3、帮助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
帮助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是一个深受群众欢迎的“民心工程”,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力度,力争在短期内完成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任务。
(五)加大力度对残疾人文化生活权益的扶助
从现实情况看,残疾人文化生活单一,满足不了残疾人朋友的需求。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力量编写出版残疾人盲人读物,建立有声读物图书室。扶助残疾人开展各种文艺娱乐生活活动,丰富残疾人社会生活内容。组织、支持残疾人经常开展各种体育训练、体育项目的比赛,让残疾人在社会生活体现自身价值。
(六)加大力度落实无障碍建设
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实现自理、参与社会活动的根本条件,是公共服务不可缺少的条件,也是残疾人一项重要权利。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善无障碍设施,加大力度给予残疾人扶助无障碍辅助设备,加大投入,加快残疾人无障碍交通工具的研制和开发,推进残疾人信息交流无障碍,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无障碍环境。
(七)加大力度对残疾人心理扶助
残疾人由于身体条件因素,加之社会带来的价值、观念、伦理、习惯等方面的影响,难免一定程度存在心理障碍,为能及时帮助残疾人朋友调整心态、消除心理障碍,就要通过开展心理咨询、心理诊断、心理讲座、心理监护等来帮助他们消除不良影响,引导残疾人牢固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鼓励和帮助残疾人乐观进取,提高素质,做新时代自强不息的残疾人。
综合上述,关于残疾人特别扶助问题,对于我们国家目前的条件来说,既有诸多的有利条件,也有不少的困难。但只要全社会都来关心、重视、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共同营造让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良好社会环境,笔者深信,广大残疾人会与健全人一样,共同奔向小康社会。
--(本文摘自《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国际论坛暨第三届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论坛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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