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考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10-03-09 字体: [大] [中] [小]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残疾人联合会  刘玉庆

我市地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全市有17.25万各族各类残疾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9]6号),结合我市实际,今年3月,市委市政府印发了《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员会、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呼党发[2009]4号),提出了加强“两个体系”建设、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具体措施和办法,经过近一年的运行,取得初步成效。

随着残疾人工作的开展,我市“两个体系”建设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一是社会保障政策还不健全,特别是一些配套制度和措施还不完备;二是一些残疾人工作政策缺乏强制力度,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三是救助资金短缺,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优惠政策不能有效的落实执行;四是受经济条件等方面的制约,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还远不能适应残疾人需要;五是“两个体系”建设发展不平衡,城乡差距较大。

针对我市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当前形势下和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央7号、自治区党委6号和市委4号文件精神,以建立健全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的服务体系为落脚点,针对不同需求的残疾人,突出城乡统筹,完善残疾人公共服务政策,充分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为残疾人服务,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改善残疾人生活水平。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残疾人工作政策,形成“两个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

要全面贯彻落实残疾人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及政策措施,探索社区康复、基础设施、无障碍环境等服务领域更好的工作方法,形成制度和办法,建立健全“两个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长期执行,全面推进。

各旗市区要制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呼伦贝尔市委员会、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的方案,各相关部门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对有关政策提出具体的执行意见,完善残疾人基本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救助、社会保障等专项政策和配套措施,突出完善和落实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制度等涉及残疾人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政策规定,扩大“三保一救”的覆盖面,在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中力求“低门槛、广覆盖”,使更多的残疾人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就能使“两个体系”建设得到更强有力的政策保障。

二、坚持政府主导、各部门相互配合的社会化工作方式推进“两个体系”建设。

“两个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而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运用社会化的工作方式,依托政府各职能部门,做到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统一部署,形成合力,做到残疾人工作运转有序,采用“大合唱”方法解决残疾人相关问题。

坚持政府主导,是“两个体系”建设的关键,是根本保证。政府主导就是要把“两个体系”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的专项计划,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总体安排,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予以增加。要加大对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托养等服务设施和残疾人综合服务建设的投入,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地区和城乡发展,不断缩小地区间的差距和城乡发展不平衡状况。要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扶持的力度,使残疾人事业均衡协调发展,残疾人服务设施布局更加合理,条件不断改善,服务功能不断增强。

三、落实相关政策制度,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一)保障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需求

1、为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的目标,各旗市区和市本级财政要继续大力落实按照辖区覆盖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1元的标准将康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合理使用,最大化的发挥康复经费的效力。

2、将残疾人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落实城乡享受低保的贫困残疾人参加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从社会救助资金中足额代缴。

3、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的特困残疾人和患重病的残疾人医疗费用超出报销封顶线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再给予特困救助。

4、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服药等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对贫困残疾人接受白内障手术、安装假肢、佩带助听器等康复服务,除给予上级项目经费补贴外,需要个人承担的部分费用由市及各旗市区从“人均1元康复经费”中给予补助。

(二)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1、农村、牧区、城镇贫困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社会保障范围,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最高标准,并根据具体情况,再给予20-30%的特困补贴。

2、继续实施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将农村牧区无房和危房残疾人贫困户纳入安居工程、异地扶贫、搬迁工程,列入受灾群众建房、危房改造等规划,市、旗市区要匹配资金。各旗市区在解决经济适用住房和城镇廉租住房时优先照顾残疾人家庭,逐步提高贫困残疾人的住房补贴标准。

3、成立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鼓励社会捐赠,募集基金。

争取市及旗市区的彩票公益金每年暂时按照15-20%的比例划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康复、教育、扶贫等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三)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机制

进一步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监察,依法监督用人单位,确保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纠正残疾人所在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及不缴纳社会保险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为了切实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过程中,对用人单位未给残疾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残疾人员,一律不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四、在构建残疾人服务体系中保证软件与硬件协调发展

将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政府公共服务大局,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标准,使残疾人享受到更均等、更公平、更便利的公共服务。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软件”与“硬件”建设,在构建残疾人服务体系中,要保证软件建设与硬件建设协调发展。

(一)软件建设

1、形成人人关爱残疾人的社会氛围。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2、营造法制化社会环境。加强残疾人法律法规建设,深入开展执法检查,监督残疾人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依法保障和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3、发挥残疾人联合会的职能。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两个体系建设”中负有重要责任,具有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务,充分发挥残联“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项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各级残联在推进“两个体系”建设中要明确职责任务,理顺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在工作中积极发挥主动性和超前性,注重自身建设,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4、提高残疾人工作者队伍服务能力。强化对残联工作人员、专兼职委员、康复工作人员以及特殊教育师资等的教育、培训和培养,加强残疾人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残疾人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在满足残疾人一般性服务的同时,不断满足残疾人个性特殊需求。

5、依托社区开展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性项目,推广“阳光之家”经验。

6、积极培养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

7、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发展壮大残疾人助残志愿者队伍。建立助残志愿者服务项目库、生活补贴、表彰奖励等制度,促进助残志愿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二)硬件建设

1、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呼伦贝尔市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无障碍建设规范,加强城镇道路和公共建筑物无障碍建设,逐步推进建成设施的无障碍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逐步推行信息交流无障碍,进一步为残疾人生活、工作、出行提供良好的空间环境。

2、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残联、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意见》(内残联发[2009]25号)、《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呼党办发[2009]28号)要求,建立健全基层残联、残疾人协会组织,苏木(乡镇、街道)残联要配备专(兼)职理事长,苏木乡(镇、街道)残联和嘎查(村、社区)残协选聘专(兼)职委员,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逐步纳入各级政府公益性岗位。

在最近召开的全国农村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会议上,中国残联进一步明确了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了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的政策措施。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意见稿的函》(中央编办函[2009]104号)首次对县(市、区)、乡镇(街道)残联和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在机构设置、规格、编制、人员等问题方面有了明确的意见;财政部门首次明确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作补贴、误工补贴和培训经费由财政负担,并通过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公益岗位,解决专职委员的待遇问题。

3、完善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发改、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残疾人活动场所及残疾人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重点扶持。

完善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各级残疾人服务机构和社区残疾人活动场所的建设,改善和发挥残疾人服务设施功能,为残疾人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4、加强市特殊教育中心、岭东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在财政预算内确保特教学校正常运转的经费,提高办学水平。市特教中心要逐步开展普通高中和职业教育。

5、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卫生、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

6、积极发展残疾人服务业,优先发展重度残疾人急需的托养服、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的生活照料、残疾儿童早期康复与养护等服务项目,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业,使之成为残疾人服务体系的有效补充,对民办服务机构给予补贴,调动他们参与残疾人服务业积极性与生动性。

7、发挥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所)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作用,推动各级公共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的服务,在残疾人能力评估、就业指导、就业推荐等方面为各类残疾人服务。

--(本文摘自《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国际论坛暨第三届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论坛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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