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方法论的角度看残疾人对策研究的视角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10-01-13 字体: [大] [中] [小]

杨彦

(山东财政学院政法系 山东大学残疾人研究中心)

摘要:已有的残疾人对策研究大都是在客观主义方法论立场上进行的,这类研究认为残疾人社会问题和残疾人的需要是客观的,研究的目的是获得与之相符的“真理性”认识,并提出对策方案和建议。但这类研究忽视了残疾人的主体性,有可能把研究者对社会问题和残疾人需要的主观理解客观化,制定出的对策方案更多是“自上而下”的,对策在实施时并不能让残疾当事人满意。主观主义方法论立场上的残疾人研究主张通过研究者和残疾人之间的平等对话,获得对残疾人社会问题和残疾人需要的“共识”,提出的对策方案更多的是“自下而上”的,能够弥补客观主义方法论立场上研究的不足。从方法论的角度看,残疾人对策研究应当引入主观主义的研究,采取多元视角。

关键词:残疾人、对策研究、主观主义、客观主义、方法论


Abstract: most of the current researches, which think that both the social problems of the disabled and the needs of the disabled are objective, and that the goal is to access the truth which is consistent with the objective problem and needs and to put forward action strategies, are methodologically objectivistic. Because the researches ignore the subjectivity of the disabled people, the researchers’ subjective understanding of the social problem and the disabled people’s needs may be objectified and most of the strategies are “top-down” and thus can not meet the needs of the disabled people. The subjectivistic researches, which assert that the researches should be a kind of equal dialogue between researchers and the disabled people to obtain a consensus of understanding of the social problems and the disabled people’s needs and thus its strategy is “bottom-up”, which avoid those weakness. As far as the strategy researches are concerned, multiple methodological perspectives, which consist of subjestivistic perspective, should be taken.
Key words: the disabled people; strategy research; objectivism; subjectivism; methodology

一、引言

已有的残疾人研究(鲍学雄,1995;万书玉,2007;郑功成,2008;周庆行、张新瑾,2008;胡彬彬,2008;李焱林,2009;等)大都可以看成是对策研究,“对一个实际问题进行全面考察,目的在于提出具体的对策方案”[1](p231)。尽管有些将残疾人研究与一些中层理论结合起来,比如周林刚(2003)的“社会排斥理论和残疾人问题研究”,但其思路仍是,提出残疾人在观念、就业、教育等方面受到的排斥问题,分析排斥产生的原因,从而提出解决残疾人受到社会排斥问题的政策与建议,因此,这一研究仍是对策研究。总之,这些对策研究的研究对象是有关残疾人的社会问题,通过分析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目的是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方案,为政策制定者提供政策参考和对策建议。由于这些研究各自分析的有关残疾人的问题不同,因此,提出的方案也是不尽相同的。

因为这些研究探讨的是现实社会问题,所以,都没有探讨各自的方法论。但无论对策研究者是否能够意识到,研究总是在一定的方法论立场上进行的。已有的残疾人研究持有的立场是实证主义或者说后实证主义的,和现在社会学领域里的其它大部分经验研究一样,“受自然科学的影响,认为社会研究方法要像自然科学那样,研究就是“对对象化了的客观部分的系统描述、解释,这样的知识应该具备客观性和普遍性,应该能够为人类的控制目的服务”[6](p54)。但这只是一类方法论范式,谷伯和林肯(Guba and Lincoln)认为社会科学领域内有四种研究范式,即实证主义范式、后实证主义范式、批判理论范式和建构主义范式。前两者可以看成是客观主义的,后两者可以看成是主观主义的。方法论立场不同,研究者会对残疾人社会问题、研究者与残疾人的关系等形成不同的认识,看到的问题可能是不相同的,提出的对策方案也就可能是不相同的。社会现象是有多个面相的,从不同的角度得到的研究结论是不尽一致的,只是在一种方法论立场上进行的研究是会存在研究的盲区,因此,要从多个角度、从不同的方法论立场上去研究残疾人社会问题,形成丰富的认识。

二、客观主义方法论基础上的残疾人研究

客观主义方法论(实证主义和后实证主义)主张模仿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社会现象,认为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一样是客观的,研究者与研究对象是二元分离的,研究者在研究过程中要做到价值中立,通过观察、访谈等方法形成对社会现象的认识,“真理性”的认识就是和客观相符的认识。如涂尔干主张把社会现象作为客观的物进行研究;研究者和研究对象处于相对分离的状态;研究者可以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认识社会现象;研究过程中研究者要摆脱一切预断,将自己的价值和利益悬置起来。虽然韦伯等认识到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不同,社会现象或者说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类的社会行动,而社会行动是有主观意义的,但韦伯最终还是认为,相对于研究者而言,研究对象的意义仍是客观的;研究者可以通过对行动者的主观意义的理解而对社会现象做出因果性说明;尽管在选择研究课题时需要价值观的指引,但在研究过程中要做到价值无涉,保证研究的客观性。总之,无论社会现象是客观的物还是主观的意义,在研究者的角度看都是客观的,研究的目的是要获得和客观的物或者主观意义相符的真理性的认识。

持客观主义方法论立场的研究者认为,作为研究的对象,残疾人有关社会问题是客观的,残疾人是和研究者是二元分离的,因此研究者完全可以在客观的立场上获得对有关残疾人现象和问题的认识。例如,郑功成(2008)的“残疾人社会保障:现状及发展思路”和周庆行、张新瑾(2008)的“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与对策”等对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通过一些客观的指标描述残疾人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残疾人受教育比例、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比例、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和人均收入等指标描述残疾人社会保障缺失这一问题,。周林刚(2003)的“社会排斥理论与残疾人问题研究”尽管结合了社会排斥这一理论,也是要把社会排斥这个概念操作化为观念排斥、就业排斥、就业排斥等操作化概念,并运用一些具体的客观指标去测量社会排斥以论述残疾人社会排斥问题的存在,进而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和应对方案。万书玉(2007)“满足残疾人精神需求:一个亟待关注的残疾人领域”的研究,论述了残疾人有自身的特殊需求,或者说残疾人有自己的看法、想法和需要,但研究者还是能够认识到残疾人的这些主观需要,从某种程度上和韦伯一样又把残疾人的主观意义看成是客观的物。

这些研究发现的残疾人问题有不同,提出的解决问题的方案也有很多不同。郑功成(2008)研究的是,残疾人规模大、结构复杂,社会保障供给不能满足需求,残疾人缺乏共享经济发展成果途径等问题。该研究提出的对策方案是,积极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全社会更新残疾人保障的观念;从总体上设计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实现残疾人保障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合理定位和理性架构;坚持一般性制度安排和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经济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生活保障与其他保障相结合;走官民结合的社会化、多层次化的路子;加大投入和整合现行制度,优先保障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等。周庆行、张新瑾(2008)研究的问题和郑功成研究的问题基本上是一致的,提出的对策方案也大同小异:调动国家和社会的力量缓解残疾人社会保障的供需矛盾;促进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险相结合,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胡彬彬(2008)“从社会公正看残疾人的社会排斥问题”论述了残疾人的社会排斥问题,周林刚(2003)“社会排斥理论和残疾人问题研究”从观念、教育、就业等几个方面论述了残疾人的社会排斥问题,并提出增加社会融合、全社会树立全新的残疾人观;大力发展教育,提高残疾人的素质;加强残疾人立法工作,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等消除对残疾人社会排斥的对策方案。万书玉(2007)“满足残疾人的精神需求:一个亟待关注的残疾人的工作领域”的研究分析了残疾人身体康复和生活安全、人际沟通和文化生活等需要,提出了全社会树立平等的残疾人观;加强残疾人精神生活状况调研,了解残疾人真实需要等对策方案。其它,还有李焱林(2003)分析了残疾人的社会福利问题以及对策方案,“中国残疾人就业问题研究“课题组(2003)分析了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以及对策方案,等等。

这些研究看到的社会问题和残疾人的需要不一样,因此,提出的对策方案也是各不相同。但是,从方法论的角度看,这些研究基本上属于一类研究:都是认为有关残疾人的社会问题和残疾人的需要是客观存在那里的,研究者和残疾人这一研究对象是二元分离的,研究就是通过一些科学的方法认识残疾人遇到的问题和残疾人的需要,提出解决问题和满足残疾人需要的对策建议,在这基础上制定社会政策解决问题。这些研究有助于解决残疾人遇到的问题,增进残疾人的福祉,丰富对残疾人社会现象的认识,毫无疑问,具有重要的工具意义和学术价值。

但这类研究容易忽视的一点是,残疾人是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8](p1),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这一个群体的人也是有主观意识的主体,他们有自己的价值观、利益和视角,他们对社会问题,包括和自身相关的问题,有自己的看法和观点。而研究者在很大程度上相对于残疾人而言是“局外人”,也是有自己的价值、利益和视角的。局外人看到的问题可能和残疾人从自己的角度看到的问题是不一样的,局外人认为自己理解的残疾人的主观的意义和残疾人自己的主观意义也可能是不一样的,局外人不可能完全“从自己的皮肤里跳出来,进入研究对象的身体,用他们的头脑来思维,用他们的四肢和形体来行动”[2](p86)。因此,客观主义方法论立场上的研究非常有可能将研究者自己主观理解的问题认为是残疾人客观存在的问题,把研究者主观理解的残疾人的需求认为是残疾人自己的需求,很有可能这些问题在残疾人的角度看并不是问题或并不是主要的问题,研究者认为的残疾人需求也可能并不是残疾人自己体验的需求。以此为基础制定的对策方案往往并不能让残疾人感到满意,一些好意的“关心”甚至会令残疾人感到尴尬和不安。而且,这类研究更多地强调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环境等外部因素对残疾人的影响,所以,提出的对策方案更多的是自上而下的,由政府、社会等去实施的,很少讨论残疾人的主体性因素。因此,残疾人研究需要从方法论上考虑另外的视角去弥补这些不足。

三、主观主义方法论基础上的残疾人研究

主观主义方法论是客观主义方法论之外的另一种方法论。其中批判理论认为,现实受到社会的、政治的、种族的、性别的、和价值等因素的形塑,研究者和研究对象是互为主体的,研究过程中研究者是有价值介入的,在研究过程中研究者和研究对象通过辩证对话而获得关于现实的认识[7](186)。建构主义认为,所谓的“客观现实”是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互动的产物,研究者对被研究者的理解是一种当时当地的社会建构,是双方知识和意义的共振和融合,研究对象也是具有主体性的,研究过程中并不要求研究者努力将个人的“倾见”排除出去,研究的结果是双方达成的共识,彼此的理解是双方视角的“视域”的融合。[2](p80-81)总之,在主观主义方法论看来,在研究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时,二者要区分开来的,社会现象并不像自然现象一样是完全客观的,研究者与研究对象是互为主体的,研究过程中并不要求研究者将自己的价值和预见完全排除出去,而是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平等的对话,研究的真理性认识是各个价值利益群体通过协商达成的共识。

在残疾人社会问题上,持主观主义方法论立场的研究主张,客观主义方法论研究认识的“客观”社会问题只是研究者的主观理解,研究者把自己的主观理解客观化了而已,研究者和残疾人是互为主体性的,残疾人有自身的价值和利益,对问题有自己的认识,因此,研究过程中研究者和残疾人要通过平等的对话,研究者必须意识到自己权力地位和社会优势,有意识地与对方平等对话,在一种真正的民主氛围中焕发双方的真实意识和真实言说,因为,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虽然有自己缄默知识和地方性知识,但往往没有表达自己的权力、能力和欲望[3](p10)。使残疾人积极地表达出自己看到的社会问题,也就是使残疾人要有能力表达出自己的看法,从而实现和研究者的平等对话,否则,如果残疾人不能获得与研究者同等的话语权,那么,研究的过程与其说是双方的共同协商,不如说是双方的角力,研究的结果不是共识,仍是研究者自己的主观理解。就残疾人社会问题达成共识,这时看到的社会问题才更可能是残疾人自己主观认为的社会问题,看到的需要是残疾人自身的需要,提出的对策方案真正能够解决残疾人自己的问题,真正满足残疾人自身的需要。当然,达成共识的社会问题和客观主义立场上研究发现的有些问题有可能是一样的,但是,这些问题是从不同的角度得出的,会避免把研究者主观认为的问题看成是残疾人自己的问题,以研究者的需要代替了残疾人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在和残疾人积极的对话过程中残疾人自己认识到问题所在,从而成为积极地行动者,改变自身处境。

在这一立场上,解决残疾人问题最基本的对策方案是“增权”。残疾人也是具有主体性的,那么通过增加残疾人的权力,对外界的控制力和影响力,使残疾人成为积极地行动主体,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参与社会政策的制定,改变自身的不利处境,就会是必然的选择。增权的价值观取向就是,引导个人、家庭、社群和社区采取乐观的态度和通过行动来改变自己的不利处境,提升自己的权力和能力,从而使整个社会的权力结构更趋公正[4](p74)。

增权主要是在三个层面上[4](p75-76):一是,在个体层面上。使残疾人获得控制自己生活和环境的能力,发展出在各种不利环境下表达需要的能力。二是,在人际关系层次上。扩大残疾人的社会网络和社会资源,帮助改善自身的处境,同时提升自我形象,改变对自己群体的不利评价。三是,在社会参与层面上。残疾人能够参与社会决策,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参与社会资源的分配,争取到与健康社会和进步文化相匹配的社会公正和社会平等待遇。从主观主义的方法论立场出发,得出的对策方案是自下而上的,重视残疾人自身的需求和利益表达,强调残疾人能动地实践作用。

四、小结

残疾人对策研究都是在一定的方法论基础上进行的,已有的残疾人对策研究发现了不同的残疾人社会问题,因此,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但从方法论的角度看,这些研究都是持有的客观主义方法论立场,都是同一类研究。这类研究忽视了残疾人的主体性,得出的结论可能与残疾人自身的认识不一致,看到的社会问题不是残疾人自己认为的问题,以研究者自身的需要代替了残疾人的需要,提出的对策方案是“自上而下”的,可能并不能满足残疾人的要求。而主观主义方法论立场上的残疾人研究认为,研究者和残疾人是互为主体性的,双方通过平等的对话对残疾人问题和残疾人的需要达成共识。有可能“共识”中的问题和客观主义方法论立场上研究看到的问题是一样的,但这是从不同的角度得出的认识,并且,在对话过程中残疾人就会发生改变,得出的对策方案更多的是自下而上的。

主观主义方法论的研究和客观主义方法论的研究是两个不同的视角,这两者的区分是在理想类型的意义上说的,在现实的研究中不是非此即彼的,可能两种特征都具备,只是已有的残疾人研究具备后者的特征更多。通过比较发现,前者有助于弥补后者的不足,但不是说前者是更好的,用前者代替后者,而是说与自然想象相比,包括残疾人问题在内的社会现象相更加复杂,所以,要改变更多的是从客观主义方法论立场去研究的状况,从多个视角去研究,从而相互弥补不足。

--(本文摘自《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国际论坛暨第三届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论坛论文集》)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