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协助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落实工作的通知(〔1999〕残联组联字第210号)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11-05-06 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联:

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271号)。这标志着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步入了法制化轨道,对于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残疾人在城市贫困居民中占有一定比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保障范围,为他们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生活困难,是各级残联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使《条例》得到有效地贯彻,使每一个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都能得到最低生活保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残联,特别是区(市)、街道(镇)残联,要将协助政府做好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认真抓好。

二、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准确摸清和掌握本辖区贫困残疾人的户数、人数和基本生活状况,登记造册,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保障依据和有关情况。

三、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帮助符合保障条件的残疾人户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办事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残疾人,应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全额补贴;对尚有一定收入的残疾人户,应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标准,申请差额补贴。

四、要特别注意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问题。

四、省、地、县级残联要把《条例》落实情况,做为检查基层残联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街道(镇)残联要做到:有人管,有制度,有名单,有检查落实。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条例》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符合保障条件的残疾人户是否纳入保障范围、保障金的核定是否达到了标准、保障金是否按月足额发放等。

 六、在切实做好城市贫困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同时,要注意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对残疾人优惠政策和扶助规定的落实工作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工作;已建立助残解困基金的地方和经济较发达地区对特困户中的残疾人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要继续给予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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