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康复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残联〔2008〕118号)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11-05-06 字体: [大] [中] [小]

各地级以上市残疾人联合会、扶贫办、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

根据中国残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康复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残联发〔2008〕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广东省康复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扶贫办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二00八年八月十一日

广东省康复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顺应国家信贷扶贫管理体制改革大局,进一步加强我省康复扶贫贷款管理,提高贷款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康复扶贫贷款在扶持我省贫困残疾人发展生产、摆脱贫困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国残联、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康复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残联发〔2008〕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康复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一、贷款分类

康复扶贫贷款分为到户贷款和项目贷款两部分。到户贷款是指发放到残疾人贫困户或通过扶持能人大户、残疾人扶贫基地带动贫困残疾人户脱贫致富的贷款;项目贷款是指发放到扶贫项目,通过项目扶持贫困残疾人的贷款。

到户贷款对象:(一)残疾人贫困户、个体户或残疾人开办的私营企业;(二)能人大户和残疾人扶贫培训基地。

项目贷款对象:(一)安置残疾人就业、扶持残疾人脱贫效果较好的企业;(二)促进农村贫困残疾人(户)快速增收,辐射带动贫困残疾人覆盖面大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中小型扶贫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农村残疾人扶贫培训基地和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及安置基地等项目。

    二、贷款的使用管理

(一)到户贷款的使用管理

1.贷款及贴息资金的管理权限。康复扶贫贷款和贴息资金直接管理权由中央下放到省,到户贷款和贴息资金管理权限下放到县(市、区),由省、县(市、区)残联、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承贷金融机构。凡愿意参与康复扶贫贷款工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承贷金融机构),均可为到户贷款发放主体。具体由哪家或几家金融机构承担,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贷款所需本金由承贷金融机构自行筹集。承贷金融机构在残联确定的残疾人贫困户名册或其他贷款对象中自主选择、独立审贷。

3.贴息资金来源。省根据中央下达的当年贴息资金预算规模,确定当年康复扶贫贷款的指导性总量计划,并于年初下达各有关县(市、区)康复扶贫贷款的指导性计划。年中根据各县(市、区)康复扶贫贷款计划的发放和需求情况,灵活调整调剂安排下达贴息资金计划。到户贴息资金比例不低于50%,贷款计划安排由省根据扶贫工作实际及各县(市、区)上年度工作绩效确定。各地可视到户贷款的需求,从财政扶贫资金中,积极安排贴息资金数量,扩大到户贷款的规模,支持贫困残疾人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4.贷款利率、贴息标准、期限及方式

(1)贷款利率和期限。贷款利率由承贷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规定和贷款利率定价机制自主决定。贷款期限由承贷金融机构视实际生产周期灵活确定。

(2)贴息标准和期限。财政在贴息期内,固定贴息利率,按年利率5%的标准给予贴息,中央财政贴息一年。

(3)贴息方式。贴息资金由县(市、区)残联、财政部门负责直接补贴给贷款对象。

5.贴息确认及发放。承贷金融机构放贷后,应及时给残联提供贷款的相关材料。接到金融机构贷款发放有关材料15个工作日内,由残联负责会同扶贫办、财政部门核准贴息规模并盖章,财政部门据此拨付贴息资金,由残联具体发放。

6.专账管理。财政贴息资金要存入省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贴息资金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有节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二)项目贷款的使用管理

1.项目贷款要求。项目贷款重点投向能促进农村贫困残疾人(户)快速增收,辐射带动贫困残疾人覆盖面大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中小型扶贫企业和农村残疾人扶贫和就业基地。项目贷款应由项目实施单位与残联签订扶贫责任书,确保贷款项目与扶贫效益密切结合,与促进贫困户增收密切结合。

2.项目贷款申请及下达。每年由各级残联根据当地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的实际需要及安排贷款的能力,按照有关要求认真主动选择好扶贫项目,并积极协助项目贷款企业与当地承贷金融机构联系。项目贷款企业在与承贷金融机构初步达成贷款意向后,向当地残联申请当年项目贷款计划。当地残联审核并写出申请贷款的书面报告,由承贷金融机构加具意见后,向省残联申报贷款项目和贷款额度,同时抄送当地扶贫办和财政部门。

省残联根据中央下达的年度贷款计划及要求,经平衡审定后制定年度康复扶贫贷款分配计划下达各地,并抄送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及承贷金融机构的主管部门备案。

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有关信贷政策、贷款程序和权限自主选择和审批项目贷款。

3.承贷金融机构及贷款来源。任何愿意承担项目贷款任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发放项目贷款。项目贷款所需本金由承贷金融机构自行筹集。

4.贷款利率、贴息标准、期限及方式。

(1)贷款利率和期限。项目贷款利率由承贷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管理规定和贷款利率定价机制自主决定。贷款期限由承贷金融机构视实际生产周期灵活确定。

(2)贴息标准和期限。财政在贴息期内,固定贴息利率,按年利率3%的标准给予贴息,中央财政贴息一年。

(3)贴息方式。贴息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的同级残联、财政部门负责直接补贴给项目实施单位。

5.贴息确认及发放。承贷金融机构按照“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在省残联确定的项目贷款中自主选择、独立审贷。承贷金融机构放贷后,应及时给残联提供贷款的相关材料。接到金融机构贷款发放有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由残联负责会同扶贫办、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并盖章,财政部门据此拨付贴息资金,项目实施单位所在地残联具体组织发放。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残联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康复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要借助此次改革的机遇,积极向当地政府及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报,争取政府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扶持力度,制定扶持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信贷资金的扶贫作用。

(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和协调,明确分工和职责,积极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康复扶贫贴息贷款工作有序开展。

残联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商谈金融机构、残疾人贫困户核准建档、贷款项目库建设、项目认定、贴息确定及发放和扶贫效果的绩效考核等工作。

扶贫部门主要负责核准在农村扶贫开发贷款中安排康复扶贫贷款年度计划数额,在扶贫信贷项目中优先安排可扶持的贫困残疾人,参与康复扶贫贷款项目的贴息确认和检查。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康复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主要负责对地方金融机构发放康复扶贫贷款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管理。承贷金融机构主要负责在残联备选的项目户中选择贷款对象,负责康复扶贫贷款项目的审批,贷款的投放和回收,并在保证贷款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放宽贷款条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要按照《关于建立和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的通知》(国开发〔2004〕2号)有关要求,对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扶贫项目贷后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业主履行扶贫责任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认真做好分析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逐步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省安排给各地的贴息资金额度,将视各地上年度康复扶贫贷款发放情况及贴息工作绩效进行调整。对贷款发放扶贫效益突出、经济效益明显、贷款到位好的地区,在安排贴息资金时可给予奖励;对贷款发放困难、还贷率低地区给予调减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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