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广东省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拨款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企事业单位赞助等项资金。
各地应按照“地方投入为主、省级补助为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广东省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规定任务的按期完成。
第三条 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康复。用于残疾人康复、残疾预防、康复救助和残疾人用品用具供应服务的补助。
(二)教育。用于残疾人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补助。
(三)就业。用于对残疾人的就业服务、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助。
(四)扶贫。用于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残疾人扶贫服务机构工作的补助;残疾人就业培训基地或就业示范点的专项补助。
(五)文化体育。用于残疾人特殊艺术活动补助;残疾人运动员选拔、训练、比赛,运动器材购置,残疾人体育运动基地补助,社区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特奥活动补助等。
(六)其他。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残疾人事业支出。
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五年计划纲要确定的任务指标和预算编制要求,按时编制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五条 省财政安排补助贫困地方的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商省残疾人联合会下达给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拨款文件抄送地级以上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六条 省财政安排补助贫困地方的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主要依据各地残疾人人数、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承担的五年计划纲要任务指标和各级财政可支配财力进行分配。补助项目和标准由省残疾人联合会商省财政厅共同制定。
省财政安排补助贫困地方的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的分配,按以下公式计算。
某市残疾人、任务指标系数=该市残疾人人数、任务指标数/各市残疾人人数、任务指标数之和。
某市财政可支配财力系数=1-该市人均可支配财力/各市人均可支配财力之和。
财政可支配财力系数公式表示,当某市人均可支配财力越高,其财政可支配财力系数则越小,享受的补助便越少。相反亦然。
某市可分配的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数=财政转移支付总额×∑(该市三项转移支付系数×权重之和)。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上级补助资金和社会筹集资金情况安排相应资金。
第八条 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接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分配和下达,不得截留和任意改变资金用途。
第九条 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将根据情况扣减下一年度补助经费。
第十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按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按时完成任务指标,按省财政厅粤财社[2003]80文的要求编报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决算报表,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
第十一条 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必须纳入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用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购置的材料、物资和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的,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法规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和省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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