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省八届人大十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的收支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下称“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是指按规定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20%的比例提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 补贴残疾人教育、职业培训费用;
(二) 资助残疾人康复,扶持残疾人用品用具开发;
(三) 兴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购置残疾人服务机构所需设备;
(四) 推动残疾人特殊艺术发展,支持残疾人艺术团工作;
(五) 资助残疾人法律援助;
(六) 补助残疾人体育事业支出;
(七) 其他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残疾人事业支出。
第四条 “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财政部门年初根据上年福利彩票公益金收入情况,下达资金支出控制数。
(二)残联按规定编制资金支出计划,经同级财政、民政部门会审批复后严格执行。
(三)残联必须建立完善内部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并加强对资金的管理。
(四)资金支出中涉及政府采购内容的项目,严格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资金支出执行情况每年向同级财政、民政部门报告,并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条 “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按政府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和侵占残疾人事业的资金和物资。
第六条 各级残联应于每年第一季度编制“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和资助具体项目,送同级财政、民政部门会审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按计划将资金拨给各级残联,并严格要求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弥补残联机关事业经费。对紧急情况需要用款的,可即报即核拨,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依法处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处分;涉嫌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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