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省政协第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250403号提案答复的函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25-07-22 字体: [大] [中] [小]

陈宣群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请求支持减轻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负担的提案》(第20250403号)收悉,经综合省财政厅单位意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我省延续实施“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等建议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7〕51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为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降低企业成本和负担,2017年以来至今,我省先后出台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成本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3〕302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 2024 年全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工信运行综合函〔2024〕4号),明确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均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执行。

  由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是国家层面制定的,地方政府部门无权修改有关政策。下一步在国家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办法时,省残联将加强与省财政、省税务部门的协调配合,并充分考虑委员们的建议,及时向国家有关部委反映,设置合理的征收标准,以减轻企业经营成本。

  二、关于“适当降低劳动密集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比例”等建议

  近年来,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稳定和扩大就业、降低企业成本和负担的措施,不断激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考虑到不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更加合理、公平。各级财政、税务部门严格执行和全面落实国家、省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政策。一是实施小微企业免缴残保金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对“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等优惠政策。二是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项政策,既鼓励促进了残疾人就业,又为企业减轻了负担。三是实行了缓缴、减缴、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减免管理办法》(粤残联〔2018〕63号),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可申请办理缓缴、减缴或免缴保障金。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调整属于中央事权,省里无权调整。我省每年积极向中央反馈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进行调整,近期中央暂无调整计划。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以结合实际需求和场地条件,设置残疾人专岗、残疾人车间,通过安排残疾人就业履行社会责任并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省残联将进一步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促进用人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作用,从加大残疾人人力资源供给、规范第三方人力资源市场、设置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奖励和强化各类培训服务等方面持续发力,持续提高、充分发挥残疾人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协助用人单位发掘适残岗位,促进残疾人与社会的融合和共同发展。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你们对残疾人及残疾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继续关注残疾人群体,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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