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残联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251357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25-05-22 字体: [大] [中] [小]

省卫生健康委:

  孙立梅委员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政策的提案》(第20251357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我单位会办意见如下:

  一、关于加快出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标准

  我会赞同该委员相关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标准、程序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议贵委将该提案相关建议向国家相关部委反映,推动国家层面尽快出台相关规定,为我省修订现行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及实施细则提供政策依据。

  二、关于“引入医保基金,完善持续性医疗费用补偿”、“探索通过社保基金,实施异常反应补偿保险”

  我会赞同该委员相关建议。根据我省现行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及实施细则,对第一类疫苗(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省财政专项经费按照“分级管理,逐级审核;分项核算,总额封顶”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偿,对第二类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疫苗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偿。如能探索将补偿金额中的医疗费纳入医保基金、误工费等其他补偿项目费用纳入相关社保基金,则更有利于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长效补偿机制,从而进一步减轻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特别是重症病例家庭负担,提高补偿保障水平。

  三、关于完善对异常反应群体的社会保障政策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等8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4〕19号)有关要求,残联组织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制定并落实康复救助、就业扶持、残疾照顾等相关权益保障政策,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病例及其家庭充分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目前我省的残疾人服务保障相关政策已较为完善,并已得到相应落实。《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广东残疾人工作实际,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提供了法规保障。我省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修订中)规定为0—6岁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救助服务,《广东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规定为我省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提供补贴。《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明确将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残疾人纳入各级政府就业帮扶工作范围,千方百计拓展就业渠道,通过多种就业形式为其提供适宜的岗位,实现就业增收。《广东省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实施办法》《社区康园中心服务规范(DB44T 2256-2020)》等为残疾人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残疾照顾服务提出了具体要求。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可以通过残疾评定认定是否为残疾人、残疾类别及残疾等级,符合残疾标准的按规定核发残疾人证,并纳入残疾人服务保障体系。其中符合条件的0-6岁残疾儿童可持残疾人证或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申请康复救助。

  专此函达。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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