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汶川大地震四川省“三孤”人员救助安置的意见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08-06-10 字体: [大] [中] [小]

针对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孤儿、孤老和孤残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的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民政部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同下发了《关于汶川大地震四川省“三孤”人员救助安置的意见》,明确了救助安置工作的原则,制定了具体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要求积极开展残疾孤儿医疗康复。对残疾孤儿,要及时进行治疗和康复。凡是具有手术适应症的,全部纳入民政部“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实施手术矫治和康复;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等康复器具的,由民政部门负责及时装配。《意见》明确提出,不能到学校就读的地震残疾孤儿由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意见》指出,对于孤老和孤残人员要充分挖掘利用四川省内现有福利机构,并采取其他有效途径临时安置。四川省内安置有困难的,由民政部协调经济发达省份在其大中城市福利机构妥善安置。根据孤残人员急需医疗康复的状况,可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安排部分孤残人员实施异地医疗康复。已疏散到省外医疗机构的,由接收地政府负责医疗康复。

《意见》还特别要求,要做好孤老、孤残人员医疗康复工作。尤其对肢体残疾的孤残人员和有需求的孤老,根据他们的残疾状况和实际需要,通过政府出资和社会捐助的方式,为他们装配康复器具,帮助他们解决医疗、康复问题,使他们尽可能恢复生活自理和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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