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南粤助残工程”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资金来源
1、单位捐款;
2、社会各界个人捐款;
3、义演、义卖等合法收入;
4、银行利息收入。
二、资金使用范围
受助对象的康复治疗费用、个人使用辅助器具(教材)购置费用、康复期间的生活费用、交通费用等。
三、资金管理
1、设立专帐、指定专职财务人员进行管理。
2、各级残联接受捐款,使用本级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据。
3、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使用资金,不得 用于人员工资(补贴)发放、接待、设备购置等费用开支;履行活动初期的对外“承诺”,将资金用于资助已确定的受助对象,不得随意改变已确定并对外公布的受助对象;捐赠者已指定捐赠意愿的(包括资助项目、资助对象等),必须严格按照捐赠意愿实施并及时将实施情况反馈给捐赠者。
4、加强资金使用管理,除必要的交通费用外,原则上不直接将残疾儿童康复所需资金交付给残疾儿童或其监护人,而是将资金支付给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的有关机构。
5、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使用资金。程序为:残疾儿童(监护人)提出申请---县级残联调查、审批,填写《2005年南粤助残工程审批及受助情况登记表》---市、县残联组织残疾儿童到有关机构接受康复,填写《2005年南粤助残工程审批及受助情况登记表》---支付康复费用。
6、加强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原则上当年筹集资金当年度使用完毕,杜绝有钱不用、截留资金的现象;各地须于每月10日前向省残联上报《2005年“南粤助残工程”月报表》;11月15日前,向省残联“南粤助残工程”办公室报告各地资助残疾儿童康复工作情况。
四、监督
1、主动接受当地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出现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2、在互联网上设立“南粤助残工程”网页,将受助残疾儿童基本情况和康复实施情况对外公布,接受捐赠者、受助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3、每周在互联网上公布筹款和资助实施情况,接受捐赠者、受助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4、2005年12月3日,在省内主要报刊上公布“南粤助残工程”实施情况,接受捐赠者、受助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五、其它
本办法适用于2005年我省各地开展“南粤助残工程”,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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