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城乡发展中的残疾人事业研究——以湖北省为例(2)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10-03-08 字体: [大] [中] [小]

三、湖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1、残疾人口基数变大,城乡生活水平差距拉大

首先是残疾人增长幅度巨大。1987湖北省总人口为5千万人左右,2006年4月1日零时湖北省常住人口达到5714.5万人,基数增加了7百万人左右。残疾人口比重按6.64%计算,残疾人口已经达到379.4万人,比1987年增加近几十万人。其次是人口年龄结构老化。1987年全省退休年龄到65岁的残疾人上升了2.36个百分点,66岁到79岁上了0.66个百分点,80岁及80岁以上增加了4.67个百分点,退休年龄后残疾人比重上升了7.69个百分点。老年人由于生理机能衰退,脑血管疾病、骨关节病、痴呆等发病率和致残几率增高,残疾人数增加是客观趋势。这次调查60岁及以上残疾人口比1987年调查时该年龄段残疾人增加了几十万人。第三是残疾标准和残疾评定方法变化。此次调查参照国际最新标准并结合我国国情对残疾标准进行重新修订。这次调查的残疾评定工具比1987年调查时的工具技术先进、准确度高。这些因素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调查结果的变化。第四是其他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随着我省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频繁,工作节奏加快,以及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等因素的影响,都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残疾发生的风险,使肢体残疾和精神残疾等人数大量增加。

受我国特殊国情和体制因素的影响,使得城乡残疾人在生活质量方面差距不断拉大。对于当前现代化尚未完成、信息化又迫在眉睫的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和城市化自然就成为政府关注的重点,这样势必会形成和强化政府重城轻乡、重工轻农的政策倾向,而这样的政策自然会加剧城乡收入差距的形成和扩大。再加上我国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政绩考评机制,对于城乡差距的扩大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工业化、城镇化的并行推进,还加剧了发展资源、发展机会从农业向工业、从农村向城镇的流失,一方面刺激农业和农村的资源向城市转移;另一方面也形成了排斥农村人口分享城市发展成果的倾向。而这样的发展,农村残疾人作为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与其他群体相比,生活差距的扩大就难以避免了。

2、农村残疾人就业难,劳动力转移能力较差

残疾人的劳动力转移能力不仅受残疾类型、残疾等级的制约,还受到残疾人文化程度、劳动技能、心理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当前,我省残疾人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参加劳动技能培训的残疾人比例相对低下,文化程度低,近4成是文盲,大多数残疾人仅适宜从事对技能要求简单的职业,如某些轻工业部门和服务性行业。而农村残疾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对劳动技能要求不高,但农业生产普遍要求劳动者具备较强的体力劳动能力,因此,多数残疾人特别是肢体残疾人不适宜从事重体力农业生产。另外,我省农村普通劳动力比较富余,使得农村残疾人就地就业更是难上加难。城市是工业和服务业集中分布的地域,在工业部门中,纺织工业、服装皮革制品业、化纤工业、食品工业、造纸工业等均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这些行业对劳动者技能要求相对偏低,需要大量能从事简单工作的工人。但是,农村残疾人因为行动不便或者肢体的各种残疾,加上社会地位和别人的歧视,农村残疾人更多的是呆在家里,或从事简单的家庭劳动,或根本就没有工作。尽管政府在不断扶持乡镇企业和福利性企业的发展,但由于资金投入有限,企业生产规模小、市场条件不利等多方面的影响,大多数残疾人还是以家庭为主要的供养方式生存。这种状况造成大量的劳动力浪费和积存,造成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能力较弱,这样不仅不利于新农村的发展,而且还给有残疾人的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困难。

3、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能力较弱,绝大多数以家庭供养为主

由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落后,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那些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转由市场机制提供,这导致农村残疾人必须承担他们无力承担的各种社会保障费用。政府对农村残疾人的救助多为应急性和临时性行为,离制度化和社保体制尚有很大距离,而一些基层组织在对残疾人的帮扶过程中,并未严格按残疾类别、程度区别对待,导致分类施保得不到落实。而针对农村残疾人的康复扶贫贷款不仅规模小,落实起来也很困难,受惠的残疾人十分有限。取消农业税后,农村残疾人的生活状况虽有不同程度的改善,但他们原来享受的一些优惠政策和相关福利却在无形之中丧失了,他们的生活质量与其他人相比有一定的降低。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家庭其他成员的供养都是未工作残疾人的极重要的生活来源,但农村的比重远远高于城市;农村未工作人口的主要生活来源相对单一,以家庭其他成员供养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占绝对多的比重,为91.4%,另有4.2%的未工作残疾人以领取基本生活费为主要来源。由于再生产功能低下,农村残疾人家庭整体上还处于贫困状态,家庭支出中生活和医疗方面的开销占到总收入的60%以上,因此,大部分家庭是入不敷出,即使维持着基本平衡,也很容易因为偶然因素而被打破。

4、残疾人基础设施建设严重不足

(1)建设标准不规范。有些市、县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规模偏小;有的综合服务设建设的标准虽然比较高,但无障碍设施建设不够完善。主要原因:一是建设资金不足;二是建设时不能严格按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有的市、(县、区)随处找一地简单改造一下,就作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三是有的地方虽然建设了无障碍设施,但服务的基本器材设施不配套,也难以达到为残疾人服务的目的;(2)项目建设滞后。有的项目申报的国家补贴早已到位,但土地问题一直没有落实,其原因主要是原划拨土地出现纠纷;有的由于配套资金不落实、建设方案没确定等原因,影响了综合服务设施项目的建设。(3)后续工作缓慢。有些基层残联综合服务设施已投入使用,但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工程项目审计报告等相关手续却长期得不到落实。(4)工作主动性不强。大多数残联在建设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上积极性是比较高的,能够站在为残疾人服务的立场上,采取有效的措施搞好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但也有些基层残联由于自身财力有限,上级不给项目,就不考虑建设,存在着等、靠、要的思想,上级给多少钱,就办多大的事,不能因地制宜地积极筹措资金,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

5、农村残疾人管理体系不够健全、服务水平不高

第一是各县(区、市)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发展不平衡,一些县(市、区)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还不够扎实;第二是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推进,残疾人工作内容、难度在扩大,且大量具体工作都要通过基层残疾人组织来办理,他们肩负着直接组织残疾人奔小康、实现平等参与的责任,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直接代表者和各项优惠政策、扶助措施的直接协调实施者。但基层残疾人组织力量比较薄弱、人员编制严重不足,办公设施简陋,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适应不了工作要求;第三是有的县(区、市)基层残疾人组织机构不够规范,职能作用发挥不明显;第四是因村(社区)残协基础薄弱、经费无渠道及人员素质等因素,导致了选聘专职委员工作难,落实专职委员的津贴难的局面;第五是村、社区服务内容及措施还不够具体,尽管省里有许多优惠待遇的规定,但往往只是大框子,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第六是有些残疾人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亟待提高,理论素养较差,政策水平不高,业务能力较弱,不善于以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和方法破解发展难题、推动残疾人事业科学发展,不善于依据法律和政策管理残疾人社会事务,不善于做新形势下的残疾人工作,难以担当推动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历史重任。

四、统筹城乡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瓶颈分析

1、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严重滞后,农村残疾人事业发展缺乏坚实平台

中国城乡二元的特征在社区发展中表现得特别突出。当下农村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社会化服务供给水平低。地方与基层管理体制长期习惯于“管治”而不是服务。农村税费改革,特别是免除农业税之后,基层社会由于缺乏经济基础而无力进行自我服务。在城乡分治的社会管理体制下,城市社区的发展得到了更多的公共资源和政策支持,而农村社区的发展直到近些年才开始逐渐获得公共资源和政策的支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要求和任务,各地纷纷通过积极探索来开展农村社区建设。2003年以来,江西、湖南、湖北等地先后开始推行“农村村落社区建设”,从“农村社区发展”着手进行制度创新的探索。2006年国家民政部在215个县开始进行农村社区建设实验。但到目前为止,国家层面的农村社区化建设政策体系还没有形成,还有待于各地的创新和探索。就区域发展而言,农村社区是否能够像城市社区一样获得同样的发展机会和发展条件,是农村发展能否与城市发展并驾齐驱的关键所在。改革开放30年,随着农民进城打工和农民向城镇迁徙,许多自然村、行政村的人口大量减少,出现了大量的“空壳村”。由于居住分散,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要么是因为投入巨大而无力负担,要么就是投入大而利用率极低,造成很大的浪费,因此根本就不可能为为数不多的残疾人去修建专门的基础设施。我省现行的农村社区往往都是一些纯粹的农村社区,其设置并没有打破中国农村以自然村为基础、居住分散的空间布局,完全无助于消除城乡二元化结构。此外,由于农民的“去组织化”趋势,使得农民只能作为个体与政府、企业或社会其他组织进行利益博弈,其结果往往是农民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作为健全人的农民尚且如此,就不要说处于双重弱势的农村残疾人了。而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目前一些农村基层组织已经不能承担保护包括农村残疾人在内的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的职能。

2、农村集体经济名存实亡,无法为农村残疾人事业提供有力的经济支撑

如前所述,在改革开放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曾经是提供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福利的主体,农业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残的社员,在生产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的安排和照顾。在农村形成了以“五保”为内容,以社会救济为特征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开放以来, 1984年成立了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985年开始制定《残疾人保障法》,1988年成立中国残联,等等,极大地推动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极大改善。然而,尽管国家每年都在不断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但是离广大残疾人的客观需求还有很大差距。我们认为,目前无论是单纯依靠残疾人个人和家庭,还是单纯依靠国家都无法根本解决残疾人问题,农村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主体依然应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目前许多农村集体经济事实上的名存实亡,且负债累累。根据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2年底,湖北省有行政村28576个,其中26768个村长期负债,占94%;村级负债总额200.85亿元,村平均负债70.29万元。尽管国家每年都在不断地增加对农村的转移支付,但仍然难以满足农村发展的实际需求。一般而言,湖北省平均一个乡镇的村级转移支付在100万左右,而实际的需求往往在400—500万,因而在农村产生一个两难境地,农村要发展就必然会负债,而中央明文规定农村不能在举新债,那么,最后的结果就只能是不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得不到发展,农村就不可能有积累,就更不可能拿出钱来发展残疾人事业。

3、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出现的诸多新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随着城镇化发展和迁村腾地的不断进展,对于农村残疾人而言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例如,对于最贫困的一部分残疾人来说,尽管政府和村(社)在残疾人搬迁问题上给予了很大的优惠,但由于他们本身过于贫困,连最起码的购买住房的资金也拿不出来,只能孤零零地留在原来的村庄,生活只会更加困难。而对于那些已经搬到新社区的残疾人而言,如何适应与过去完成不同的非农生活,就成为一个巨大的难题。这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心理的适应。我国的农村基本上都是建立在一定的血缘亲情关系上的,习惯了过这种“七大姑、八大姨”的村落生活,现在这些残疾人离开了原来的生活环境,搬迁到到一个完全陌生的地方,要跟一些完全不熟悉的居民打交道,必然会造成心理方面的某些变化,会出现一些负面的心理负担,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就会演变为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第二是生活方式的适应。残疾人生活环境的改变,必然会改变他们原有的生活方式和起居习惯。他们不再是村民,而是农村社区的新居民,要过一种与他们过去完全不一样的社区生活,很多残疾人根本就没有准备好适应新的生活;第三是就业方式的改变。对于那些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由于远离了自己的承包田,他们不可能在到自己的田地里从事生产劳动,而必须在新的地方用一种新的工作方式来养活自己。而他们自己却没有受到过相应的技术培训,显然不具备这方面的劳动技能。再有,这些残疾人离开后的土地如何置换?他们土地权益如何保障?那些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如何生活?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需尽快加以解决,否则,必将成为城乡一体化发展和统筹城乡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障碍。

五、统筹城乡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路径探索

1、以统筹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为突破口,真正实现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一体化

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目标。由于农村残疾人相对于整个人口数量并不是很大,而又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在推进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完全可以把残疾人社会保障作为突破口,先行实践,积累经验,逐步推开。当前要探索建立符合湖北省特色的农村生产和生活实际、保障标准合理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和更加规范有效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各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财力,适当本辖区内统一的城乡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标准,这样不仅可以解决残疾人生活困难问题,而且也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本着既体现城乡一体发展趋势、又反映我省专业农村特点的要求,逐步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调整农村低保政策,提高残疾人补助标准,保证广大农民以及残疾人享有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研究农民和残疾人的养老保险制度,积极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对困难群体实行医疗、教育等救助;改进农村“五保”政策,放宽五保条件,把家庭供养能力脆弱的残疾人和劳动能力较弱的孤寡残疾人优先纳入五保供养体系。提高农村贫困残疾人的特困残疾补助金,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家庭给予重点保障,确保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支出大于收入的残疾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求;建立专项基金,拓宽基金筹措渠道,实行基金按比例递增,扶持发展困难的地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以大病统筹为重点,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村残疾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改进医疗报销政策,实施大病救助政策扩大报销范围,增加药品及服务项目种类,给农村残疾人提供优惠和方便。降低大病报销的起付线,提高封顶金额,增加门诊费用报销额度,将残疾人特殊康复医疗项目尤其是精神病康复项目纳入新农合范围,扩大对纳入低保、重度残疾及一户多残的残疾人家庭成员实施大病救助的疾病种类,对于那些确实无法承担医疗负担的特困残疾人家庭,其医疗费用实行全免或大部分免除。加快贫困山区县级医院及农村卫生室(站、所)建设,使农村残疾人能够就近就医;整合危房改造的资源,改善住房条件。将贫困人口的“扶贫搬迁工程”、农村特困户“福彩安居工程”、“残疾人危房改造工程”等项目整合起来,优先将残疾人的危房列入改造计划,统一建设标准,到“十一五”末基本解决农村4万户残疾人的危房问题;完善残疾学生助学制度,将“两免一补”政策扩大到高中阶段。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确保残疾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大专院校的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对农村残疾人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给予优先照顾;针对与现实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因公致残的伤残补助标准。

2、加强农村社区网络建设,搭建残疾人公共服务平台

农村社区化服务体系源于城市社区建设的经验,也是转型时期农村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可以考虑把地域相邻的几个村庄规划为一个社区,在社区中心村设立公共服务机构,建立为农民提供公共服务的有效机制,打破公共服务产品供给的城乡二元结构,为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创造条件。将农村社区的职能定位为服务而非管制,使其具体承接政府行政部门延伸在农村的政务服务及有关公共服务,改变农村长期以来公共服务被边缘化的问题,使农民群众真正享受到政府的公共服务。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最为核心的任务是通过社区建设这一平台,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的各项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湖北省近一年来的农村社区建设试点的实践,各市、县、区的社区点,在探索如何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所进行各种有益尝试和各种举措,如加大投入进行村庄各类基础设施及社区的医疗、卫生、扶贫救济、五保户养老、残疾人救助;提供各种生产服务,如就业培训,劳动咨询,农资、农机、水利,卫生防疫事业的发展;以及加强治安调解、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等。通过农村社区建设,使农村公共服务各个具体事务、项目联系为一个有机整体,并为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内容拓展、功能完善、质量提高,提供了强有力组织化、制度化保障。社区公共服务另一个重要目标是将大中心城市社区的公共服务的理念、机制、办法及组织、运作体系,引入到农村社区,并加以消化、调适,这是消除城乡发展差距,协调城乡发展,推动农村地区小城镇发展的重要举措。同时,农村社区人居环境的改善,及各项服务功能发展,为解决了农村的各种矛盾、纠纷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促进了农村的和谐发展。只有建立大型农村社区,才有可能加大投入建设农村残疾人的基础设施建设,才有可能加大这些设施的利用率。以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和村民生活质量为原则,以培育社会服务组织网络,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为载体,建立服务中心——工作站、专业协会、理事会等服务组织网络,为农村残疾人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提供基础性平台。

3、加大农村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转移能力

改善残疾人就业环境,增加残疾人就业,是农村残疾人彻底改变自身状况的根本途径。社会保障至多只能够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要求,却不能让他们脱贫致富奔小康。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残疾人就业,有利于开发劳动资源,而且可以使残疾人以平等的姿态走向社会,融入社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就业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安排残疾人就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要依法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同时,国家鼓励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扶持他们参加各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农村残疾人因自身因素,缺少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文化程度低,没有一技之长,很难通过劳动力转移来就业。所以,必须加大对农村残疾人教育、培训的投入,各部门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补助的同时,吸纳有条件的残疾人参与培训,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助,对农村残疾人技能培训费用给予减免,生活费用给予补贴。还要对外出务工农民进行生产,交通,卫生等安全教育,加大预防事故,预防疾病,预防残疾发生的投入。要深化福利企业改革,鼓励兴办福利企业,拓展福利企业经营范围,调整就业结构。参照先进国家发展模式,国家可投资建立庇护工场,安排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人等就业。鼓励福利企业招录农村残疾人到福利企业工作,同时,政府应调整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将对企业的优惠与残疾人切身利益结合起来,加大对福利企业的扶持及投入,支持改善残疾人劳动条件、待遇。加大对农村残疾人教育、培训的投入,发挥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作用,建立残疾人定点培训基地,将农村残疾人的职业培训纳入到“雨露计划”、“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等项目中,提高农村残疾人的就业和生存能力,做好对残疾人的职业技能鉴定,培养社会需要的合格职业人才,更好的实现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要加大汲取就业保障金的力度,拓展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使其辐射到农村残疾人,为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提供支持。最后,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形成覆盖全省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建立全省残疾人人口数据库,残疾人就业信息平台,加快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信息化建设,拓宽残疾人就业信息传播渠道。

4、政府应加大投入,解决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

随着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的发展,农村居民不断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农村残疾人必然会面对住房搬迁问题,由于他们普遍处于贫困状态,缺乏应有的经济基础,因此,各级政府应该想方设法,以多种手段适度减免残疾人搬迁费用,使他们能够顺利实现搬迁。在完成搬迁之后,农村残疾人还要面临新的生产生活环境,可以考虑适当增加失地残疾人的非农补偿水平,包括养老、医保等方面的补偿,以减轻他们的后顾之忧。同时,要加强残疾人的生产技能培训力度,全部或部分免除就业培训、特校教育等费用。在迁村腾地过程中,要特别要落实保障农民土地的收益权益。对于土地经营权整村、整组流转的农民,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政府引导、集体激励、农民自愿的原则,对自愿退出集体经济且在城镇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的农民,可享受住房优惠、就业扶持、子女集中入学、社会保障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加快农村残疾人向非农产业流动,进一步拓宽农村残疾人就业渠道,采取域外转移与就地转化、农村户籍向城市居民户籍转变等方式,加快推进农村残疾人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小城镇转移。当前最为根本的问题是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要高度注意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防止在资本下乡及权力对农民土地权益造成的“变相”剥夺。要出台政策探索并搞好“土地的三置换”工作,即宅基地置换城市住房产权,承包地置换城市养老、医保、教育、低保方面的权益;承包地置换工作机会,即对被置换土地农户、居民以最优惠条件,提供工作的机会。保障农村残疾人土地流转方面的收益权,大幅提高征地费用,允许他们以土地“入股”形式参与农产业项目开发;允许村集体土地集体出租,获得地租、租金,开征土地市场交易税,按比例返还村集体及农村残疾人。最后,要积极搭建残疾人维权服务平台,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农村新型社区应当成为独立的法人组织,即是社团型法人,亦是经济法人。它作为个体农民(包含农村残疾人)的新型组织化载体,代表农民的利益,处理各类复杂、集体的法律、社会、政治纠纷,为农民提供利益表达、诉求的正式渠道,并且可以逐步成为农民维权、争取话语权的利益集团。

5、加强领导,完善残疾人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领导体制,将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的总体规划。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政府的投入,提高对农村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水平,做到层层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应该把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放在工作中的重要位置,加强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规划,将其纳入到小康社会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范围内,并建立起相应的目标责任制,列为职能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专门研究讨论农村残疾人工作;要统筹兼顾各项社会事业和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处理好当前扶残助残项目中各自为政、多头管理、资金分散的状况,在同一项目中做到资金捆绑使用,统一标准,联合实施。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制定有关社会保障政策时,对残疾人要高看一眼,厚爱一层,主动征求残联的意见。要进一步加强各级残工委的职能,使其能真正成为党委、政府领导农村残疾人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和督办机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县、乡残联和村残协的组织建设,特别是要加强残疾人事业工作者队伍建设,加强残疾人事业工作者业务素质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按照 “人道、廉洁、服务、奉献”八字方针,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残疾人工作者队伍的整体素质、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积极推进市级以下残联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基层残联信息化工作组织体系,实现省残联和中国残联、市级以下残联间的网络互连,实行相互间的业务数据、政务信息网上传输。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要为残疾人开展康复、文化、体育等活动设立专门场所,对残疾人开放并提供周到服务。

6、加强人道主义宣传,营造关心、关爱、关注残疾人的社会氛围

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工作既是保障残疾人事业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培育良好社会舆论环境,满足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党的宣传文化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革开放的中国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政府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不仅要给予物质援助和法律、政策支持,还要运用各种宣传手段,给予舆论支持。目前,歧视残疾人社会现象还较为普遍,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为农村残疾人就业营造充满关爱的人文环境。首先,要树立正确的残疾人观,消除对残疾人的歧视。其次,残疾人事业是跨领域的事业,工作范围广,涉及行业多,但最根本的工作之一是宣传、动员社会,提高人们对残疾人事业的认识,增进对残疾人的理解,在健全人与残疾人之间倡导建立和谐、友爱、互助的新型人际关系。再次,以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为契机,大力开展残疾人帮扶活动。最后,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残活动。通过宣传人道主义,有助于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风尚;通过宣传残疾人自强不息、与命运抗争的精神,有助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只有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工作,才能加大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等与残疾人需求密切相关等领域的工作力度,推动残疾人事业在新世纪健康持续地发展。同时,要将人道主义主义思想和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列入学校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中,让孩子们从小就培养关爱残疾人,关爱弱势群体的思想。要紧紧抓住残疾人工作中的重点和亮点,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宣传《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社会各界扶残助残、帮助残疾学生解决实际困难的感人事迹,宣传各级党政军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走访慰问残疾人的动人场面,宣传在全国助残日期间组织的各种活动,在全社会掀起关注特殊教育的热潮,使更多的人了解残疾人工作,在全省形成人人都来关心“我的兄弟姐妹”的社会氛围。建立稳定的帮助残疾人的志愿者队伍和志愿者协会,定期对残疾人开展扶持。各级残联要配合财政、教育、民政等部门,组织开展好“彩票公益金助学项目”,使之真正惠及贫困残疾少年儿童;同时多渠道筹措资金,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扶残助学;要协调党、政领导同志走访慰问特教学校、福利院和残疾人家庭,勉励残疾学生自强自立;要切实做好助残日期间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组织工作,使各项活动落到实处,真正为特教学校、残疾人家庭、残疾学生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结合助残日主题,各类特教学校、特殊教育培训机构可以通过举办展览、召开座谈会、开展才艺表演等多种形式,展示特教事业取得的成就,展示残疾人的艺术才华,感召和动员全社会力量来扶残助残。

--(本文摘自《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国际论坛暨第三届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论坛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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