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易斯转折点”、劳动合约化与残疾人就业政策选择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10-03-15 字体: [大] [中] [小]

胡仲明 吕明晓

(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摘要:本文以合约理论和交易费用为视角,分析了残疾人就业的微观机理和影响因素,作者认为,因就业岗位供给相对不足而形成的就业难、因农村劳动力成本不断提高到达的“刘易斯转折点”和因《劳动合同法》而推进的劳动合约化,成为近年来劳动力市场的三大约束条件与局限转变,需要残疾人就业政策作出合理选择,建立分类实施机制,完善扶持政策,激励就业安置,加大保护力度,提高残疾人就业水平和就业质量,不断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

关键词:残疾人 就业 刘易斯转折点 合约 促进 保护

一、残疾人就业:机理特征与影响因素

在经济学看来,就业是一种劳动力交易,对于劳动者来说,通过付出劳动力获得报酬,对于雇佣者来说,购买了劳动力创造财富,因此,劳动力交易双方共同增进了消费者剩余,改进了福利。对于现在的劳动力市场,交易的内容不仅包括劳动力,而且包括知识、服务及其时间、精力。在此意义上,就业过程是劳动力合约履行过程,合约双方要遵从合约签订时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反过来而言,适当的制度安排将降低交易费用,有利于促进合约签订与履约,这也是就业政策的影响力所在。

劳动就业市场是一个不完全但很充分的竞争市场,首先,人们的知识、技能尽管是个性化的,但在社会分工中逐渐形成了专用性,在长期历史演化中,知识、技能的总量不断拓展,而每个人所掌握的知识、技能都是有限的,形成了行业、岗位的壁垒。其次,知识、技能除了具有专用性,还有通用性,即一个人所掌握的知识、技能,除了能够从事这一行业、这一岗位以外,还能从事其他的行业、岗位。同样,对劳动力有需求的企业或单位,如果设置一个基本条件,可以有许多符合条件的人前来应聘,有在岗的就业者也有潜在的竞争者,在岗的就业者也随时想跳槽换岗。从这一角度来看,劳动力双方是一个多方供给、多方需求的较为充分的市场。因此,劳动力价格与成本、劳动合约签订与执行的交易费用成为影响就业合约的决定性因素。就业岗位供给越多、劳动力成本适当低、劳动合约交易费用越低成为促进就业的关键。这是从合约理论和交易费用视角关于劳动就业的基本框架分析。

具体到残疾人就业,就业是比较优势及其实现的过程,残疾人同样要面对就业机会的激烈竞争,残疾人的身心障碍容易导致其在竞争力方面有所下降,因此,在缺乏外部干预和扶助下,残疾人的就业率会比社会平均水平要低一些。残疾人就业竞争力不足的具体原因有以下一些方面:一是一些残疾人的知识技能水平不够,特别是一些农村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缺乏受教育的机会,也缺乏职业培训,因此,知识技能的积累不足,一些残疾人因为身心障碍,习得同样的知识技能要付出更多时间,因此,学习的缓慢也会导致残疾人的知识技能不足。二是一些残疾人对就业岗位的适应不够,比如一些就业岗位需要经常外出,而肢体残疾人外出比较困难,又如一些就业岗位需要敏锐的听觉和良好的视觉,听力障碍残疾人和视力障碍残疾人面对这类岗位时就会缺乏竞争力。三是一些残疾人的社会交往等方面也有所欠缺,一些残疾人比较自卑,不愿与人交流,而一些就业岗位的社会交往比较频繁,因此也不能适应。

从就业安置单位来说,吸纳残疾人就业也是一个选择过程,在缺乏外部干预下,吸纳残疾人就业如果能够给企业或单位带来更多的利润,也就是残疾人具有就业的比较优势,那么,企业就会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就业为企业或单位创造足够多的利润,这需要较强的知识技能为依托,二是就业成本比较低廉。因此,具有较强知识技能的残疾人有较多的机会获得就业机会,而甘愿获得低廉劳动报酬的残疾人也有较多机会获得就业岗位。企业或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还有其他影响因素,一是吸纳残疾人就业会带来额外成本,吸纳各类残疾人就业需要改善无障碍环境,如吸纳聋人就业需要加强对广大员工的手语培训,或给予实时动态的字幕提示,吸纳肢体残疾人就业需要改善建筑无障碍;二是一些企业或单位认为吸纳残疾人就业影响企业形象,当然也有一些企业或单位认为吸纳残疾人就业是企业爱心的体现,这是企业家观念和企业文化对残疾人就业的影响。

总体来看,在缺乏法制保障、行政干预的自然环境下,残疾人的就业比较困难。除了自身努力以外,残疾人就业还需要促进和保护措施。从经济学原理来看,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就业需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扩大就业岗位总量,扩大针对残疾人的岗位供应;二是不断提高残疾人知识技能水平,提高就业竞争力;三是降低残疾人就业的成本,降低吸纳残疾人就业的成本;四是改变社会对残疾人就业的观念,对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或单位给予激励,对于歧视和侵害残疾人就业的行为给予惩戒。

二、当前残疾人就业局限转变:刘易斯转折点与劳动合约化

多年来,我国残疾人就业取得了飞速发展,国务院于2007年起颁布实施了《残疾人就业条例》,我国的残疾人就业与扶贫开发、庇护政策、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爱心助残、残疾人自强不息有机结合,综合运用法制保障、行政扶持、税费减免、资金扶持与补贴、提高技能、舆论导向、激励惩戒机制、社会爱心帮扶、典型示范带动、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等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措施,形成了个体就业、集中就业、分散按比例就业、异地就业等多渠道、多形式的残疾人就业格局。2003年到2008年,全国对140多万城镇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对396.8万农村残疾人进行实用技术培训,433.7万城镇残疾人实现就业,1696.6万农村残疾人参加劳动(邓朴方,2008)。残疾是人类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一种社会代价,残疾人也是人力资源,也是改革开放事业的建设者,这些观念经过多年努力逐步为社会各界所认同。社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不断提高,爱心助残的社会氛围日渐浓厚,残疾人就业已经走上了一条法制保障、全社会共同参与、残疾人自强不息、保护和促进措施并举、专业化服务的道路。

同时,应当看到,当前我国就业领域歧视残疾人现象仍然存在,残疾人就业率仍然比较低,还有大量的残疾人无法获得机会,即使获得就业的残疾人,多数就业层次不高,收入较低,残疾人就业场所的无障碍环境也不到位,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整体的就业环境面临着三大局限转变,分别是农村劳动力成本不断提高而达到的“刘易斯转折点”、《劳动合同法》推进的劳动合约化与宏观经济不景气导致的就业难困境,对残疾人就业也起到同样的约束作用。

所谓“刘易斯转折点”是指:在二元经济结构中,在剩余劳动力消失之前,社会可以源源不断地供给工业化所需要的劳动力,同时工资还不会上涨。直到有一天,工业化把剩余劳动力都吸纳干净了,这个时候若要继续吸纳剩余劳动力,就必须提高工资水平。否则,农业劳动力就不会进入工业。这个临界点就叫做“刘易斯转折点”。从某种意义上说,“人口红利”的消失过程就是“刘易斯转折点”到来的时候。蔡昉(2007)等学者认为,人口红利消失、人口抚养比上升、总和生育率下降、劳动年龄人口增长趋缓等人口特征,特别是近年来发端于沿海地区并且蔓延于全国的劳动力短缺,是“刘易斯转折点”到来的征兆。较为广泛认同的是,“无限劳动力供应”在内地已经结束,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机会成本也在提高,这就意味着,劳动力价格整体呈上升态势,同时,劳动力价格差别更为明显,特别是知识积累、教育投资和工作经验对于劳动力价格有更强的作用机制。这一趋势对残疾人就业来说,一方面,劳动力供给减少,劳动力价格多元化,低价格劳动力价格具有竞争力,因此,一些就业残疾人因价格低廉而具备获得就业机会的可能;另一方面,残疾人由于知识、技能和教育相对匮乏,劳动力价格往往在低位徘徊,残疾人劳动力价格上升尤为困难,也就是就业残疾人获得高收入比较难。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刘易斯转折点”意味着就业的成本更加高了,因此寻求投入产出率更高的高科技高素质员工,也会积极转型增加资本、技术等要素投入比重,这对实现残疾人大规模就业是不利的。

2008年,国家颁布了劳动就业方面的“三法一例”,即《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从积极的方面看,劳动就业“三法一例”对于促进劳动就业、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就业权益都具有积极作用。从短期看,劳动就业“三法一例”的实施会引发企业裁员或规避劳动合同等现象,从这一角度看,残疾人就业会受到消极影响,特别是劳动就业“三法一例”的实施会引起用工单位加强对成本控制和风险规避,而就业残疾人的工伤、疾病等风险相对较大,因此,用工单位会加强对就业残疾人的筛选。从长期看,劳动就业“三法一例”能够改变用工单位观念,规范用工行为,注重事前合约约定,以此减少不完全合约执行中的问题。不过,劳动就业“三法一例”实施产生的资源配置效应值得关注,对于获得岗位的就业残疾人,劳动就业“三法一例”实施后能够稳定劳动就业合同预期,维持并逐步提高收入,保障劳动就业特别是社会保障方面的各项权益。对于未获得就业机会的残疾人,要获得就业机会却更难了,因为用工单位一旦决定录用残疾人,意味着要支付更多的劳动报酬,给予更全面的社会保障,也就是要付出更多的成本。从这一角度看,劳动就业“三法一例”特别是《劳动合同法》会提高劳动就业合约的交易费用。因此,劳动就业“三法一例”对于残疾人就业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影响,长期影响和短期影响并不相同,对已就业和未就业残疾人的影响并不相同。

近年来,由于新增劳动力逐年增加,而经济发展产生的就业岗位有限,特别是全球金融海啸则预示着经济进入下行调整阶段,劳动供给要高于劳动需求,更加导致了就业难。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社会蓝皮书》指出,2007年,全国近500万高校毕业生中,至今仍然有100万人没有找到工作,2008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达到559万,2009年全国高校毕业生人数超过600万。另有研究表明,到2010年,全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3亿人,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5000万人,而劳动力就业需求岗位只能新增4000万个,劳动力供求缺口在1000万左右。全球金融海啸以后,就业形势更加低迷,一方面企业出现裁员现象,另一方面,就业岗位减少,数百上千大学生竞争一个就业岗位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与此相伴的是大学生预期薪酬和用工单位提供薪酬都出现了下降。残疾人就业与整体就业形势密切相关,就业难大环境对残疾人就业也有不利影响,残疾人大学生找工作十分困难,给予残疾人的就业岗位也少之又少。不过伴随就业难的却有万元难求技工的现象,也就是说,在整体就业形势低迷的大环境下,却存在就业结构的不均衡,仍有一些行业、工种存在短缺现象。就业难大环境预示着就业岗位供给少了,残疾人就业的空间少了。

应当看到,劳动就业的三大局限转变也是相互作用的。农村劳动力成本为龙头的劳动力成本提高、劳动合约化导致的用工成本高企,加剧了经济不景气和就业难局势。因此,残疾人就业面临着更多的困难,需要找准对策。

三、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和保护残疾人就业的政策选择

(一)围绕提高残疾人就业竞争力,强化法制保障,加大经济杠杆力度,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和身心康复训练,鼓励残疾人自强不息,提高残疾人知识技能综合水平

一是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残疾人就业促进和保护法规政策体系。以《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为核心,综合《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等政策法规相关内容,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家劳动就业、扶贫开发、社会保障、职业教育、医疗卫生、人事行政等工作大局,残联、发展改革委、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农业农办、统计等行政职能部门和妇联、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在各自职责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积极出台扶助政策和优惠措施,并加强协调沟通与资源共享,形成政策合力。

二是进一步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税收优惠政策为主的经济杠杆作用,使残疾人更加具有竞争优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用,就是从经济杠杆角度激励企业安置残疾人,现在我国一般征收标准为在职职工1.5%的上年平均工资,许多地方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扩大招商引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面不广,征收标准偏低,客观上影响了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因此,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力度大,残疾人就业安置反而更多,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多了以后,残疾人事业又有了更好的资金保障。今后,社会保障随着劳动就业法规的强化已经成为就业的内在成本,应当将当地平均工资和社会保障支出一并纳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范畴,避免因为成本倒挂而出现用人单位宁选择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而不愿安置残疾人的行为。征收到的残疾人保障金,应当确保主要用于残疾人就业创业及密切相关的教育、培训、扶贫和社会保障,以此促进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已按安置残疾人数及其工资、社会保障给予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优惠,残疾人个人就业也有税收减免政策,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可以给予安置残疾人用工单位和个人就业残疾人更大程度的税收优惠措施。通过经济杠杆调节作用,形成残疾人就业的相对优势,提高残疾人就业的竞争力,鼓励用工单位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

三是加强残疾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残疾人知识技能与综合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应当让残疾学生随班就读,配备专业师资,保障教育资源,保证教学质量。具有一定人口规模的县,应当有特殊教育学校,未设立特教学校的地区应选择学校设立特教班,实现残疾人教育全覆盖,实施残疾人免费教育政策,满足各类残疾人就学需求。国家和各省应当有一所以上特殊教育学院,一方面满足残疾人高等教育需求,另一方面着力培养特殊教育师资。建立健全特殊教育体系,加强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职业教育等高中阶段教育,鼓励普通高中、高职开设特殊教育班。确保残疾学生不因贫困而辍学,加大对残疾学生的助学和奖学力度,提高残疾学生就学期间的生活水平,不让残疾学生输在起跑线上。各类教育机构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要为残疾人就学提供良好环境,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通过免费培训、发放教育券、远程教育等多种措施扫除青壮年文盲。积极对各类残疾人开展免费职业教育,将残疾人职业培训纳入劳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帮助残疾人通过教育培训后获得学历和职称。鼓励和支持各类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残疾人就业和创业培训。创新职业培训模式,通过职业培训补贴与培训绩效,发放培训费等方式,充分调动残疾人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定期举办残疾人技能竞赛,增强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残疾人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就业形势和岗位需求而及时调整,特别要加强对英语、计算机、法律、经济管理、社会交往等基本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突出重点,注重效果。另外,尽早发现残疾人的文体等特长并进行培养,有助于帮助残疾人成材,这也是解决残疾人就业难题的有效路径。

四是做好残疾人康复和辅助器具配置,促进功能恢复和补偿,减轻残疾程度,提高就业能力。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将精神病日常用药、辅助器具验配及聋儿语训、脑瘫康复、孤独症、孤独症等康复训练纳入医疗保险,保障残疾人人人享受医疗康复,帮助贫困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贫困残疾人在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上享受普惠基础上的特惠。加强社区康复和康复进家庭,提高康复人员业务水平。加强康复和辅助器具领域的高科技研发,通过优惠、补贴、免费赠送等方式降低康复和辅助器具成本,科学合理使用康复手段和辅助器具装配,最大限度促进残疾人减轻残疾程度,恢复和补偿功能,提高生活自理能力,有利于残疾人出行和移动,让残疾人走出家门,走进市场、社会,最终提高就业能力。特别要从早介入,注重儿童抢救性康复,提高康复效益。

五是鼓励和表彰残疾人自强不息,推出残疾人就业创业典型示范。残疾人自强不息,刻苦学习和钻研,对于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也十分重要。应当加强对自强不息就业和创业残疾人典型予以表彰和弘扬,引导广大残疾人奋勇拼搏,投入到就业创业中去。通过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措施为残疾人创业和个体就业提供开办、技术、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咨询和帮助。另外,给予自强不息就业创业残疾人适当的政治地位,巩固就业创业成果。

(二)围绕降低残疾人就业交易费用,提供专业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畅通就业信息和渠道,努力化解残疾人就业合约矛盾,积极营造无障碍环境

将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人才开发和交流的公共服务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和特惠扶持。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特别是加强队伍和能力建设,大力开展专业、优质、免费的残疾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通过举办招聘会、开辟网站、上门推介岗位和劳工等方式,畅通就业信息和渠道,让残疾人就业需求和供给能够有效缔约。既要为就业残疾人维护合法权益,也要为用工单位做好服务,努力化解残疾人就业合约矛盾,寻求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和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有机结合点。积极为残疾人就业无障碍环境提供条件,通过补贴、奖励、免费培训等各种形式,既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又降低残疾人就业成本,最终让用工单位满意,让残疾人安心就业。

(三)围绕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供应,开发残疾人就业专门岗位,综合运用荣誉、补贴、奖励等激励机制和司法等惩戒机制,加强残疾人就业保护,营造关爱残疾人就业的社会环境

根据城乡分布、人口密度、产业结构等特点,积极探索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辅助性工场、残疾人扶贫基地等模式,开发和扩大残疾人就业的专门岗位、机构和行业。积极完善扶持政策,对积极安置残疾人的用工单位,运用补贴等机制,给予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提高其市场竞争力。积极探索残疾人庇护工场生产专营产品制度,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或服务。对于残疾人异地就业,做好组织、服务和规模化运作,以降低残疾人就业成本。争取各级政府定期高规格表彰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机构和个人,积极总结和推广经验,通过典型示范,带动更多的爱心单位和爱心人士帮助残疾人就业。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和残疾人就业条例,注重对残疾人就业的特别保护,通过告诫、劝导、调解乃至司法等方式,打击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规范用工行为。社会对残疾人事业越关心、越理解,对残疾人越关爱,那么为残疾人提供的专门岗位就越多,因此,应当在全社会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营造扶残助残氛围,为残疾人就业创业提供良好环境,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积极安置农村残疾人就业,辐射残疾人脱贫致富,引领残疾人创业。

(四)对不具备就业能力的残疾人给予特惠的基本生活、失业等保障,对已就业残疾人也要给予各种扶助

不管残疾人是否就业,都要给予各种扶助,对于不具备就业能力的残疾人,要着眼于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解放残疾人家庭劳动力,给予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对于暂时失业的残疾人,也要给予就业援助,发放失业金和生活补助。应当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相结合的原则,完善分类施保、覆盖城乡的残疾人生活保障救助机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救助范围,尤其是一户多残、老残一体、重度残疾的贫困残疾人,要给予特别扶助。采取公办、公办民营和民营公助等方式,积极探索残疾人托(安)养模式,让残疾人得到专业照料。

要积极给予残疾人及其家庭在住房、有线电视、交通通讯、家庭无障碍、康复器具等基本需求和消费方面的优惠和补助,减轻家庭负担和残疾人负担,也对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康乐生活有积极帮助。通过财政补助、费用减免等各种方式,鼓励、支持和保障城乡残疾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

--(本文摘自《残疾人社会保障与服务国际论坛暨第三届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论坛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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