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特殊教育工作配套方案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05-12-09 字体: [大] [中] [小]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教育委员会

一、背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特殊教育是这些平等权利的体现,是残疾人走向平等与充分参与社会的途径。从局部看,面向残疾儿童少年的特殊教育作为国家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提高了残疾人的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改善了残疾人的生存状态。从长远看,特殊教育概念的不断拓展,有助于人们转变观念,全社会都来关注处境不利儿童少年或有特殊困难的儿童少年,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客观上能为残疾人的发展和幸福奠定坚实而深厚的基础。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完善以市教委为主导,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协调发展的特殊教育体系与机制,在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轨道的同时,对他们实施特殊的教育和康复,激发他们的潜能,促进他们各方面素质的提高,把他们培养成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公民。

确保 60%残疾儿童(幼儿)接受一年以上学前教育,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保留率、辍学率分别达到当地健全儿童少年水平,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接受一年以上职业技术教育,50%在校残疾学生能接受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或三年制职业技术培训并公开就业。

三、保障措施

(一)市教委协调、管理全市特殊教育工作和市直属特殊教育学校,指导各区(县级市)随班就读联络点工作,密切与地方教育部门的联系,推动全市特殊教育工作开展。与市残联、市劳动局等部门共同做好残疾人职业培训、推荐就业工作。

(二)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内建立特殊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教委牵头,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组成,设特教专员五名,副专员2名,定期磋商相关议题。

(三)建立0—7岁残疾儿童监测制度,对残疾儿童开展有效的早期检测、早期康复训练、早期教育工作,建立乡镇街道教育康复站点。

(四)定期登记申报0—15岁特殊儿童少年名单,督促未入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五)全部普通幼儿园、普通小学、初中均有接收轻度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义务;公办和民办的特殊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特教班、儿童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主要接收中度以上残疾儿童。

(六)由市残联兴办特殊教育、康复训练与职业培训“三合一”的实验学校,对中、重度残疾(脑瘫)儿童、少年给予教育和康复训练。

(七)在校残疾学生的学籍管理除执行省规定外,还要执行市教委的统一要求。

(八)广州市属师范院校均对在校师范生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在职普通学校、幼儿园教师,全体特殊教育专职机构教师均应按照教育部《特教师资任职资格条例》,完成规定课时的特殊教育课程。未完成特殊教育课程者,不得晋升职称和当选优秀教师。

(九)增加特殊教育教师编制,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待遇,保证随班就读工作资源教师数量和水平。

(十)建立一支高素质特殊教育科研队伍,每年科研经费投入应不低于20万元。市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与研究中心、市教研室、市教科所配备专职特殊教育研究人员,指导基层开展特殊教育科研工作。

(十一)参考国内外先进标准,结合本市改造“麻雀学校”的统一规划,选择两间特教学校(盲校、聋校各一所)通过原地扩大、并校、置换、新建等措施,建设市特殊教育示范学校;同时,各区(县级市)选择两间普通学校(中学、小学各一),进行特殊教育达标试点。

(十二)市政府定期召开特殊教育工作会议,表彰奖励特殊教育先进工作者和优秀教师(工作者)。

(十三)各地区特殊教育生均教育经费是同教育阶段生均教育经费的10倍,并根据专业发展需要有所增长。随班就读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应高于普通学生1—2倍。

(十四)上述第十一款一项特殊教育示范学校(盲校、聋校各一所)应试办高中,逐步形成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级中等教育 (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相互衔接的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

(十五)市属高校设置特殊教育专业、社会工作专业、康复工程专业等,培养各该方面中、高级专门人才。争取省高等教育主管部门的支持,鼓励合符条件的残疾人(盲人)通过自学考试等形式接受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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