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10-06-30 字体: [大] [中] [小]

各地级以上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今年“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0〕118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基本原则

“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所募集款物全部用于帮扶我省城乡贫困人口、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今后三年优先用于帮扶全省3409个贫困村、70万户316万贫困人口,兼顾帮扶城乡其他困难群体和发展公益事业。工作中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捐赠,尊重意愿。尊重捐赠者的使用意愿。募捐要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硬性摊派。捐赠款物的使用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不得将捐赠款物挪作他用。

(二)统一管理,有效使用。省慈善总会、省扶贫基金会和各地慈善会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捐赠款物的使用要根据我省扶贫济困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确保使用效益。

(三)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规范捐赠款物的安排使用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安排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捐赠款物的安全。

二、规范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

今年“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募集的捐款,省级统一由省慈善总会和省扶贫基金会负责接收,各地分别由地级以上市慈善会负责接收。捐赠人可自愿选择到省或市进行捐款;由地方组织发动,捐赠人到省级进行捐款的,捐款数额计入当地募捐款项总额,并作为相关评价表彰的依据。各单位自行接收的捐款,要及时移交慈善会和扶贫基金会,不得截留。

捐赠款物接收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有关法规政策,制定严格的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接收款物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并由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省慈善总会、省扶贫基金会和各地慈善会向捐赠人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接收社会捐赠专用收据,捐赠人凭专用收据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政策。大额捐款分期到位的,捐赠人要出具承诺书,确保如实兑现承诺。

三、确保捐赠款物的使用效益

捐赠人对于捐款的使用有明确意向或指定项目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捐赠人没有明确意向或指定项目的,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扶贫济困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省各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募集的捐款,由省慈善总会和省扶贫基金会统一接收后,按规定优先用于本单位“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定点帮扶村。各单位根据扶贫济困工作需要制定使用方案,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使用款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方案,需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安排使用。省慈善总会和省扶贫基金会已承诺不在本次活动的捐款中列支任何管理费用。

活动中募集的捐赠物资,由组织募捐的单位负责接收和安排使用,并将接收使用情况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其中,数量较大或特殊的物资,组织募捐的单位要与“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省民政厅)协商,确保妥善安排使用。

四、加强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工作

今年“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募捐的统计时段为2010年6月8日至7月15日。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捐赠款物的统计工作,建立捐赠款物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募捐活动的诚信度。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汇总统计本市、县(市、区)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并报“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省民政厅),由活动办公室汇总并统一公布全省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情况。地方各有关部门以及慈善会要适时向社会公布当地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使用详细情况。

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部门监管协调配合机制。审计部门要对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并公布结果。监察部门要对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况开展检查,对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要迅速查办,从严处理。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管,建章立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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