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责任制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06-01-05 字体: [大] [中] [小]

                                 粤残调办〔2005〕25号

各相关地级以上市及抽中市、县(市、区)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及全省动员大会精神,根据“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经李容根副省长同意,我省建立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责任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抽中市、县(市、区)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在本次调查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和办公室主任的具体责任人地位,加强对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调查质量分级控制要求,确保圆满完成我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任务。

二、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分别与38个抽中市、县(市、区)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签署《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责任书》。省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分别由省政府副省长、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长李容根和省残联副理事长、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主任孙俊明署名。各抽中市、县(市、区)分别由当地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长(政府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残联理事长)签署。

三、各抽中市、县(市、区)领导小组责任书由抽中市、县(市、区)抽样调查办公室呈当地政府分管领导签署。各抽中市、县(市、区)抽样调查办公室责任书由省统一组织签署。责任书对应加盖当地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和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公章。责任书请于2005年12月31日前签署完毕。

四、两款《责任书》一式两份,省和抽中市、县(市、区)抽样调查办公室各执一份。

五、根据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任务到队、责任到人”的要求,各抽中县(市、区)领导小组要参照省的做法,与抽调办主任、调查队队长签署工作责任书。各签署工作责任书情况,请天于2006年1月10日前报省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

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残疾人 抽样调查 责任制 通知       

抄送:全国残调办,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李容根副省长、周炳南副秘书长

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   200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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