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06-01-05 字体: [大] [中] [小]

                                   粤残调〔2005〕5号

各相关地级以上市及抽中市、县(市、区)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实施方案》业经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当地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残疾人 抽样调查 实施方案 通知   

抄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李容根副省长、周炳南副秘书长

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 2005年12月15日

                         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粤府办 [2005]2号)精神,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方案》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调查的组织领导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由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进行。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省成立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负责本省调查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被抽中的38个县(市、区)成立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

县(市、区)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肩负着领导调查队和宣传、发动群众的双重任务,要指派一位副县(市、区)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统计、民政、卫生局局长、残联理事长担任副组长,加强地方政府对这项调查工作的领导。办公室主任由同级残联理事长担任,副主任由统计、民政、卫生、残联的相关负责人担任,被抽中乡镇(街道)负责人参加办公室工作。

抽中县(市、区)要做好调查队组建、经费落实和调查现场组织工作。

各相关地级以上市要成立残疾人抽样调查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帮助、督促被抽中县(市、区)做好调查队组建、经费落实和现场调查组织等工作。

各级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长是本次调查的全面负责人,办公室主任是本次调查的具体负责人。

二、调查目的

通过调查,掌握全省各类残疾人的数量、结构、地区分布、致残原因、家庭状况及其康复、教育、劳动就业和参与社会生活等情况,并为全国分析残疾人的基本情况提供数据支持,从而为广东制定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提供可靠的依据,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调查对象

此次调查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被抽中调查小区内常住的人(指自然人,下同)。

调查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以户为单位填报,只调查家庭户,不调查集体户,单身居住独自生活的也作为一个家庭户进行登记。

此次不调查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武装警察(包括军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

应当在本调查小区进行登记的人包括:

1、居住本调查小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居住本调查小区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

3、居住本调查小区不满半年,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

4、居住本调查小区,户口待定。

常住户口虽然在本乡、镇、街道,但已离开本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不属于本调查小区的调查对象。

此次调查的重点是残疾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类别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凡有两种或多种残疾的人,列为多重残疾。残疾评定标准和方法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专家委员会重新修订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及相关方法实施。

四、调查内容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使用三种调查表,一是《住户调查表》,二是《残疾人调查表》,三是《社区调查表》,调查项目共52个,调查样本人群的家庭及其个人状况,重点调查残疾人的致残原因、生活状况及其主要需求。

五、调查的范围、规模和标准时间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进行,设计样本总规模为260万人。分配我省的样本量为12万人口,38个县级样本单位。不设区的地级市视同县级样本单位。

调查的标准时间为:2006年4月1日0时。

六、样本的设计和抽取

此次调查以全国为总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次总体,采用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抽样方法。省级样本量由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确定分配。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规定的分层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按行政区划对第一级的县(市、区)进行分层,编制抽样框,由全国、省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共同进行一级抽样,抽取38个县级样本单位。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抽样方案》,制定《广东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抽样实施方案》。抽中县(市、区)编制二、三、四级抽样框报表,由省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在一级抽样的基础上,分阶段抽取152个乡(镇、街)级样本单位,304个村(居)级样本单位,每个村(居)级样本单位抽取1个调查小区。具体抽取步骤和抽中单位名单一并报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审定。

七、调查队的组建、培训与试点

(一)38个抽中县(市、区)按照规定各组建1支调查队。调查队在县级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队由队长、调查副队长、医务副队长、调查员、各科医生和统计员组成。调查队组成人员要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责任心强,身体条件胜任调查工作。调查工作人员必须稳定,在调查工作未结束前,不得轻易变动。

调查队实行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团结协作。

(二)省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负责对全省调查队正、副队长、调查员、医生和统计员进行培训。根据工作进度,培训工作安排在2006年1-3月进行。培训班采取授课与实习相结合的方法。调查人员经一致性测验合格后编入调查队。担任省级培训班的教员接受全国培训。培训使用全国统编教材。

(三)正式调查前,结合调查员培训,省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选择一个抽中县(市、区)开展试点调查,检验省调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锻炼县级骨干组织调查的实际能力和现场登记的水平。试点调查不能代替正式调查。试点调查安排在2006年2-3月初进行。

八、现场登记和复查

此次调查的现场登记和复查工作,从2006年4月1日开始到5月31日以前结束。

现场登记和复查工作要求做到:坚持入户调查,努力提高见面率;积极动员被调查人如实申报,做到不重复,不遗漏;认真询问、筛查和检查评定,提高准确度;搞好自查、互查和议查,最大限度地控制调查误差。

各调查小区按要求组建调查队陪调组,协同调查员和医生入户,做好宣传、摸底、现场调查登记和复查工作。陪调员由熟悉当地情况、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

(一)摸底工作

调查前的摸底工作,是做好入户调查登记的基础。调查员要提前进入调查小区,在陪调员的协助下摸清本调查小区内需要调查的户数、人口数,重点摸清疑似残疾人和0—6岁儿童、60岁以上的老龄人数,编制好《调查底册》。

各抽中县(市、区)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将摸底数据于2006年3月20日前报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省汇总各抽中县(市、区)摸底数据,于2006年3月25日前报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

(二)现场登记

1、入户调查。调查员根据《调查底册》入户,按照《住户调查表》的登记项目,逐人逐项询问,填写《住户调查表》;对7岁及以上人群,按照残疾筛查问卷逐人询问、筛查,并对筛查出的疑似残疾人填写《7岁以上人群筛查交接单》;对0—6岁的儿童,填写《0—6岁儿童健康体检记录表》;

2、残疾检查评定。各科医生根据调查员提供的《7岁以上人群筛查交接单》和《0—6岁儿童健康体检记录表》,采取设站与入户相结合的方式,逐人检查、评定,对确诊的残疾人,填写《残疾评定记录表》和《残疾人调查表》。

(三)复查

调查队组织调查员和医生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全面复查。复查采取自查、互查和议查三种形式进行。

调查员和医生每天应对当日调查填写的调查表进行自查。

每个调查小区登记结束后,调查员应分小组对《住户调查表》进行互查和逻辑检查;各科医生要对自己填写的《残疾评定记录表》、《残疾人调查表》进行综合分析检查。

在现场调查登记中和小区调查登记结束后,调查队都要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议查,重点议查疑似残疾人的漏筛。

复查中发现的有疑问的人和户,要进一步核查,发现差错,经核实后,予以改正。

(四)调查的后续工作

各抽中县(市、区)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调查中残疾人亟待解决的问题,报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酌处,同时报省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由省汇总后报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

调查期间,医生应对确诊的残疾人进行医疗、康复指导。

九、事后质量核查

现场登记和复查工作结束后,省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事后质量核查办法和要求,选调高素质的调查员作为核查人员,组建事后质量核查队,对事后质量核查的调查小区,重新入户进行调查登记,计算全省的调查误差。核查人员不得在原来调查小区参加质量核查工作。

事后质量核查结果报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并作为评估全省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质量的主要依据之一。

十、调查数据的处理

(一)快速汇总

按照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统一规定,对调查的主要数据进行逐级快速汇总。

1、各县(市、区)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将调查数据快速汇总结果于2006年6月5日前报送到省级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

2、省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汇总各抽中县(市、区)上报数据,经审核无误后汇总,将结果于2006年6月15日前报送到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

3、省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经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分析评估,由省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公报;在此之前,各地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统计数据概不对外。

(二)电子计算机数据处理

按照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制定的数据处理方案,对调查数据进行计算机处理。

1、省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对调查表进行验收后,组织编码员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标准进行编码。编码前对编码员进行统一培训。

编码资料经全面复核、验收合格后,进行计算机录入。录入程序由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统一制定。

2、调查资料按照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统一安排,组织进行电子计算机数据处理,建立省级残疾人数据库。

3、调查数据的省级汇总和处理工作,于2006年底前完成。

4、本次调查的原始资料由省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保管。

十一、调查数据的分析研究

对本次调查获得的不同数据进行分析研究,撰写综合分析报告;同时,对调查数据反映出有关残疾人的突出问题,制定专题研究课题,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大专院校和国内外研究机构共同研究和开发。研究结果以专题报告、论文集形式发表或出版。

省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织专人分析研究调查资料,就制订残疾人的法规、方针、政策和工作规划提出建议,供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十二、宣传工作

省和抽中县(市、区)要依靠同级宣传部门,按照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制定的宣传提纲和宣传口径,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多种宣传形式,积极开展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宣传活动,在2006年3月中旬掀起宣传高潮,以取得广大群众和社会对现场调查的支持和配合。

十三、调查经费

必要的工作经费是残疾人抽样调查各项任务全面落实的保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经费,经国务院批准,采取分级负担的原则。省及抽中县(市、区)根据各自职责、任务,分级承担必要的调查工作经费。省对抽中的贫困县(市、区)给予一定补贴。各地级以上市残疾人抽样调查协调(领导)小组督促、指导所辖抽中县(市、区)落实工作经费。

各级政府应根据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调查经费。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调查经费的管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

十三、总结表彰

各级残疾人抽样调查机构要认真做好调查的总结工作。2006年7月,抽中县(市、区)进行抽样调查工作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同级政府和省抽样调查办公室。2006年12月底前,省向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办公室报送调查业务技术总结和现场调查工作总结。省适时召开广东省第二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表彰省抽样调查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并推荐全国表彰候选单位和个人。

十四、实施本方案的文件

为保证全国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要求、高质量地搞好本次调查工作,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统一制定各种文件、表格和工作细则。

(一)《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包括:视力残疾标准、听力残疾标准、言语残疾标准、肢体残疾标准、智力残疾标准和精神残疾标准。

(二)调查、统计表格包括:《住户调查表》、《残疾人调查表》(主表);《社区调查表》、《失查疑似残疾人登记表》;《7岁以上人群残疾筛查问卷》、《0—6岁儿童健康体检记录表》、《残疾评定记录表》、《调查底册》;过录、快速汇总和计算机汇总等统计用表;调查各个环节的交接用表。

(三)工作细则包括:《调查登记和复查工作细则》、《质量控制和验收工作细则》、《摸底工作细则》、《快速汇总工作细则》、《编码工作细则》、《抽样方案》、《数据处理方案》、《资料装订、包装、运输、管理工作细则》等。

(四)填表说明包括:《住户调查表》、《残疾人调查表》、《社区调查表》、《残疾评定记录表》等填表说明。

(五)工作手册包括:《调查工作手册》、《调查员手册》、《医生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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