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第四次代表大会选举办法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05-12-05 字体: [大] [中] [小]

第一条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及中国残联《关于地方残疾人联合会召开第四次代表大会的指导意见》(残联组联〔2002〕9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第四届主席团和广东省出席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本次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领导。

第三条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第四届主席团由85名委员组成,其中残疾人47名,占委员总数的55%。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实行等额选举。

第四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投不赞成票的,可以另选他人。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超过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五条 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代表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的2/3方可进行。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候选人得赞成票超过到会代表的半数为当选。

第六条 参加选举的代表在填写选票时,如同意某一候选人,不必画任何符号;如不同意某一候选人,就在其姓名下方的空格里划上“×”号,并可在选票末尾的空格里填上你认为合适的人选(此人必须是本次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不同意改为同意的,请在“×”号上画“○”,即改为“”。选票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盲人、聋人及行走不方便的代表可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写、代投选票。

第七条 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5名。总监票人、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提出,提交大会通过。已提名作为本届主席团委员候选人和出席中国残联第四次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长指定,在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工作。

第八条 被选举人得票情况,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大会主席团依照选举办法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大会宣布。

第九条 省残联第四届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在本届主席团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举手表决产生,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本届主席团聘任。执行理事会理事长由本届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副理事长、理事由理事长提名,政府批准。

第十条 广东省第四届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由本届主席团提名,并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举手表决产生。

第十一条 中国残联第四届主席团委员广东省候选人由本届主席团提名,并经第一次全体会议推荐产生。

第十二条 本次大会的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具有同样的选举权。

第十三条 本选举办法,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通过即生效。选举时,如出现超出本选举办法规定的情况,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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