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第四次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情况及代表产生情况的说明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05-12-05 字体: [大] [中] [小]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  林圣德

(2003年8月25日)

各位代表:

我受第我受第三届主席团的委托,作关于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第四次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情况及代表产生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关于“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的规定及中国残联《关于地方残疾人联合会召开第四次代表大会的指导意见》(残联组联〔2002〕98号)提出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应于2003年上半年召开第四次代表大会的要求,省残联于2002年10月就召开省残联第四次代表大会的时间、地点、任务、规模及代表、领导机构构成等问题向省委、省政府作了专题请示。根据中国残联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批复,省残联于2002年11月向各市下发《关于地方残疾人联合会召开代表大会的指导意见》,部署、指导各市、县(市、区)残联的换届工作。在此基础上,省残联草拟了《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第四次代表大会方案》,向各市残联、机关各部室、直属各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并征得中国残联同意,于2003年1月正式向各市印发。2003年2月,省残联成立了以郭德勤理事长为组长的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第四次代表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秘书组、组织组、会务组、宣传组四个工作小组,各组分工合作,同心协力,各项筹备工作有序进行。结合我省实际经省领导批准,大会于8月26日至27日在广州正式召开。与此同时,各市、县(市、区)残联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也全面铺开,并自下而上地召开代表大会,进行换届工作;部分县(市、区)残联因特殊原因未能召开代表大会的,也按要求召开主席团会议,推举出席上一级残联代表大会的代表和主席团委员候选人。

班子配备是代表大会召开的前提。以换届大会为契机,加强残联班子建设,培养、选拔优秀残疾人干部充实残联班子和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强化残联的“代表”、“服务”职能,是本次大会的重要任务。为完成这一任务,省残联先后于2002年11月、12月下发了《关于加强残联系统残疾人干部培养选拔工作的意见》和《转发中国残联关于印发中共中央组织部〔2002〕38号文件的通知》,并商请省委组织部同期转发了中组部38号文。

本次大会的代表共288名,是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中国残联《关于地方残疾人联合会召开第四次代表大会的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参照第三次代表大会的名额确定的。代表产生办法是:一是按期召开代表大会的市,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是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召开代表大会的市,由市残联主席团会议推选产生;第三,中央驻粤、省直单位代表、部队代表由省残联与中央驻粤、省直单位和部队协商确定。所有代表经审查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第四次代表大会方案》的有关要求,全部合格。

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以下几方面构成:21个地级以上市代表191名,占66.32%;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及省直机关代表46名,占15.97%;解放军、武警部队代表6名,占2.08%;特邀代表29名,占10.07%;机动代表16名,占5.56%在这些代表中,各类残疾人代表及亲友代表181名,占正式代表总数的71.43%(不含特邀代表),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和中国残联《关于地方残疾人联合会召开第四次代表大会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残疾人代表中,盲人代表37名,占20%,聋人代表43名,占23.24%,肢残人代表60名,占32.43%,智力残疾人亲友和精神残疾人亲友45名,占24.32%。

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有全国自强模范、助残先进个人和革命伤残军人。少数民族代表、妇女代表和农村残疾人代表都占有一定的比例。这些代表在全省残疾人中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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