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20-08-11 字体: [大] [中] [小]

  各县(区)残联、财政局、各有关市直康复机构:

  《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粵府办〔2018〕43号,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已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实施办法》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标扩面,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应救尽。提标扩面具体项目及标准规定如下:

  (一)人工耳蜗植入手术。1-6岁救助3万元(省1.5万元、市1.5万元),7-8岁救助1.5万元(市1.5万元)。经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低于救助标准的,按个人实际支付费用给予救助。

  (二)听力、言语、智力、月支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全日制机构康复训练。全日制训练原则上按年度(按10个月计)给予救助,训练不足半年(5个月)的不予救助。公办(一类)机构:实行免费康复(省对0-6岁救助每月1200元,据实核拨到机构统筹使用);民办机构:0-6岁救助每月2800元(省2000元,市、县区各400元),7-8岁救助每月800元

  (市、县区各400元);公办(二、三类)机构:参照民办机构给予救助。

  (三)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非全日制机构康复训练。非全日制训练原则上按年度(按10个月计)给予救助,训练不足半年(5个月)的不予救助。公办(一类)机构:0-6岁救助每月600元(市、县区各300元);民办机构:0-6岁救助每月1000元(市、县区各500元),7-8岁救助每月600元(市、县区各300元);公办(二、三类)机构:参照民办机构给予救助。

  (四)7-17岁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适应性训练和支持性服务。此项服务内容及标准按照《惠州市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规定执行。2019年市财政安排救助指标1000名,救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此项救助往后年度市级标准、指标及资金总额不变,超出市级救助指标的由各县(区)承担。此项救助与前三项救助不可同时享受。

  上述项目及标准规定从2019年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有条件的县(区)可继续提标扩面。

  本省外市户籍在我市机构康复训练的可同等享受省级救助,但不享受市、县(区)级救助。

  二、增加服务供给,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应训尽训。各县(区)要大力发展公益性康复机构,切实增加康复学位,以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同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支持和鼓励多形式举办康复机构,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努力增加服务供给,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应训尽训。

  三、进一步加强康复救助管理工作。继续按照《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惠市残联〔2017〕64号)有关要求加强康复救助管理工作。各县(区)要进一步简化救助申请、审核和结算流程,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

  四、加强救助资金预算及使用管理工作。各县(区)残联应于每年9月15日前将上年度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相关数据、绩效报告及当年度机构在训儿童情况报市残联,作为市级安排资金预算及分配的主要依据。有关经费使用期限为:机构康复训练经费按学年度(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使用,其它经费按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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