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从税收优惠等三方面采取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07-12-04 字体: [大] [中] [小]

12月3日是国际残疾人日。记者从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教育部举办的“促进残疾人就业”项目活动上获悉,目前我国主要从三方面采取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其中,25%以上员工为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每年最高可获每位残疾人3.5万元的减税优惠。

来自中国残联就业教育部的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各类残疾人数超过8296万,占全国总人口比例的6.34%,每不足6个家庭中就有1个残疾人家庭。而已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总人数超过2266万人。近20年,我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康复工程,开展了白内障复明、聋儿康复、精神病防治康复、肢体和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我国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状况获得了明显改善。

据中国残联就业教育部主任钱鹏江介绍,为了改善残疾人的就业状况,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主要从三个方面采取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占在职职工总数比例高于25%的,每年最高可获得每位残疾人3.5万元的减税优惠。用人单位必须通过银行向残疾人足额发放工资,同时必须为残疾人办理社会保险。

要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其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于个体就业、灵活就业的残疾人,一方面,按照税收优惠政策免征营业税和减征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鼓励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国家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参保费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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