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志愿助残工作的意见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12-03-30 字体: [大] [中] [小]

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文件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军区政治部

共青团广东省委

广东省妇联

广东省老龄工作办公室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  东  省  志  愿  者  联  合  会

 

 

粤残联〔2012〕2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志愿助残工作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文明办、民政局、司法局、团委、妇联、老龄办、残联、志愿者联合会(协会、义工联合会),驻粤部队各单位政治部群工部(处、科):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1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关于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加强助残志愿服务队伍建设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国发〔2011〕13号)和中央文明办、中国残联等8部门《关于加强志愿助残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10〕15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志愿助残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志愿助残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1、重要意义。志愿服务秉承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宗旨和理念,是弘扬人道主义理想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途径。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我省有残疾人540多万,涉及到五分之一的家庭户。志愿助残活动是社会力量扶助残疾人的一种重要方式,体现了以人为本、尊重人的权利和尊严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着社会的爱心与良知。通过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活动,帮助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能使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主流,共享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成果。

2、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幸福广东核心任务,围绕残疾人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为重点,以促进公平正义共享为导向,以各部门志愿服务平台为依托,坚持志愿助残工作社会化、服务个性化、活动多样化、管理规范化的原则,坚持党委政府领导,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残疾人提供更多个性化、优质实效的志愿服务,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

3、主要目标。志愿助残工作纳入我省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志愿助残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促进我省志愿助残服务专业化、常态化和制度化。推行“社工+志愿者”的模式,培育发展社会助残志愿组织,建立联动发展机制。开展以“志愿阳光助残行动”为统一品牌、形式多样的助残志愿服务。至2015年全省注册助残志愿者人数达到60万人,受助残疾人达到1000万人次,建立50个以上“广东省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示范基地”,命名一批“广东省志愿助残阳光使者”。每年7月6日全省开展全国统一的“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志愿阳光助残行动”主题日活动,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助残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二、   加强志愿助残服务体系建设

4、建立健全志愿助残服务组织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5级志愿助残服务组织体系,实现志愿助残服务网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省成立志愿助残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省助残志愿服务工作,下设联络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依托各级志愿者联合会(协会)或义工联合会建立志愿助残队伍。地级以上市成立志愿助残服务总队,县(市、区)成立志愿助残服务大队,乡镇(街道)成立志愿助残服务中队,村(居委会)成立志愿助残服务小队。依托各级残联设立志愿助残服务联络站(或办公室),村(居委会)残协设立志愿助残服务联络点,具体负责联系、统筹辖区内志愿助残服务工作。建立志愿助残联络员制度,各级联络站(点)应配备志愿助残联络员,负责志愿助残日常工作。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残疾人专职委员担任本级志愿助残联络员。积极引导各级机关团体、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关注残疾人的生活,鼓励多领域、各战线成立志愿助残服务队,为残疾人提供更多个性化服务。

三、规范志愿助残工作机制

5、规范助残志愿者的招募和注册。推行助残志愿者注册登记制度,坚持鼓励倡导和自愿参与相结合、组织招募和社会招募并举的原则,建立统一、规范、多元的招募和注册管理体系。利用广东省志愿者联合会统一开发的广东省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对有助残意向的志愿者进行注册。主要依托广东省志愿者注册管理系统对助残志愿者总队、大队、中队、小队的志愿者进行注册登记。广泛开展助残志愿者招募宣传活动,建立经常性招募、应急招募、临时性活动助残志愿者招募制度。

6、加强助残志愿者的培训与对接。各级残疾人组织要加强对助残志愿者的培训,开展有关残疾人的基本知识和服务技能的专项培训。各级志愿助残联络站(点)、联络员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根据助残志愿者的服务意愿和能力特长,结合辖区内残疾人的特点和服务需求,对志愿者进行专项培训,实现助残志愿者的服务和残疾人的需求无缝对接。建立助残志愿者培训跟踪反馈机制,建立“助残志愿者档案”跟踪记载志愿者接受培训、参与服务的情况。实施“百千万”助残志愿者培训计划,重点培养100名“志愿助残阳光使者”、1000名助残志愿者骨干,10000名熟练助残志愿者,使其成为公民参与志愿助残服务的示范带动力量。

7、建立健全志愿助残服务评价和激励机制。设立志愿助残服务阳光行动章和阳光嘉奖章,各级志愿助残联络站(点)负责具体申报工作。以20小时为计算单位,累计志愿助残服务时间达到20小时、40小时、60小时、80小时和100小时的志愿者,分别颁发志愿助残服务阳光行动章。参与志愿助残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300小时、400小时的志愿者,分别颁发铜、银、金志愿助残服务阳光嘉奖章。参与志愿助残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0小时的志愿者,授予“广东志愿服务五星志愿者荣誉称号”,特别优秀的五星志愿者,推荐参加“广东志愿者服务金、银、铜奖”评选。对于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文明办、民政厅、省残联、省志愿者联合会每3年联合命名一批“广东省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示范基地”和“广东省志愿助残阳光使者”,事迹特别突出的将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推荐成为“全国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示范基地”和“全国志愿助残阳光使者”。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助残阳光行动”

8、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结合我省统一部署的扶贫济困等工作,在本单位开展的对口扶助活动中,主动关注残疾人的疾苦,与贫困残疾人、残疾人家庭结成帮扶对子,带头组织“一助一”“多助一”帮扶残疾人活动,发挥模范带动作用。每年元旦、春节等重要节庆活动和“全国助残日” “国际残疾人日”“国际盲人节”“国际聋人节”“全国肢残人日”等重大残疾人纪念节日,带头走访残疾人,为残疾人送温暖、献爱心。

9、开展“社区志愿助残阳光行动”。结合新型城市市区建设和新农村建设,把志愿助残工作纳入城乡社区建设工作大局。开展以社区为阵地,以改善残疾人家居生活质量为重点,以“社工+义工”为模式的志愿助残活动。发动社区低龄老人、有专业技能的社区内居民,帮扶社区内的残疾人。推动社会工作者与助残志愿者联动开展“阳光伴你行”志愿助残阳光活动,组织助残志愿者为社区残疾人广泛开展康复医疗、送医送药、职业指导、技能培训、维权咨询、居家照料、看护料理、心理辅导、电器维修、房屋修缮、出行陪护、电影讲解等多种多样的助残服务。

10、开展“青年志愿助残阳光行动”。要继续充实和完善青年志愿助残的形式和内容,延伸品牌内涵,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助残志愿服务活动,打造青年志愿助残品牌活动;同时切实强化青年志愿助残阳光行动的组织和领导,加强管理和培训,发挥广大团员青年的优势和特点,在日常生活、科技教育、就业创业、康复服务、法律援助、大型活动服务等方面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活动,推动青年志愿助残阳光行动深入发展。

11、开展“巾帼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充分发挥女性在促进社会稳定、家庭和睦、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等方面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开展巾帼志愿服务和家庭服务过程中,把残疾妇女儿童作为重点帮扶对象之一,开展“广东爱心父母牵手残疾儿童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姐妹手牵手——广东巾帼领袖关爱残疾妇女志愿助残阳光行动”等助残品牌活动,打造我省巾帼志愿助残活动品牌,使志愿助残活动成为“中华巾帼志愿服务广东服务计划”的重要内容。

12、开展“法律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司法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和法律院校等单位,应当积极开展法律助残志愿活动,鼓励广大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院校师生等法律专业人士,为有需要的残疾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书、调解、辩护等涉及法律的志愿服务,帮助残疾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残疾人群中开展普法宣传,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能力。在“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残疾人重大节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消除残疾歧视,使依法保护残疾人权益光荣、侵害残疾人权益可耻的理念逐步深入人心。

13、开展“解放军、武警官兵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坚持军队服务人民的根本宗旨,弘扬军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优良传统,广泛开展地方驻军助残活动,打造“志愿助残爱心连队”,开展爱心连队官兵定点帮扶社区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爱心接力,使军队志愿助残活动常态化、长期化。

14、开展“残疾人及亲友志愿服务阳光行动”。各级残联要动员组织广大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各专门协会要组织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友,成立志愿服务队伍,通过开展手工制作、电器维修、心理疏导等活动服务社群,参与到志愿服务的行列。要发挥残疾人及亲友志愿者了解残疾人需求的优势,联络、引导社会组织、助残志愿者团队开展与残疾人需求相适应的志愿服务,实现需求对接。组织残疾人走出家门、走出机构,参与社会活动,感受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成果。同时,通过部分残疾人自强不息、顽强拼搏的成功事例和乐观向上、感恩回报的生活态度,使更多人改变对残疾人的看法和态度,鼓励更多人积极向上,快乐工作和学习,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

五、加强对志愿助残工作的领导和保障

15、加强对志愿助残工作的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志愿助残工作作为社会志愿服务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由文明办牵头,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志愿助残的合力。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情况,延伸活动内涵,部署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实施方案,每个部门打造一个志愿助残活动品牌,建立一支志愿助残服务团队、建设一个志愿助残服务基地。

16、多渠道增加志愿助残工作经费。要调动和利用社会各方资源,保障志愿助残服务工作经费。各部门要加大对志愿助残工作的经费投入,支持各级助残志愿服务站(点)建设,根据本级注册助残志愿者人数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志愿助残工作顺利开展。推进志愿助残服务项目运作机制,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出资购买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的服务或委托志愿者组织承担项目运作的形式为助残志愿服务提供动态资金支持。

17、加大志愿助残活动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公共传媒的主导作用,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宣扬“平等、参与、共享”的残疾人观,引导社会公众对残疾人接纳和理解,尊重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把志愿助残内化为人们的价值观,外化为公众的自觉行动。大力宣传“志愿助残阳光行动”活动品牌,及时反馈活动效果,提高社会公众对志愿助残项目的信度和关注度。大力宣传志愿助残活动的感人事迹,营造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广东省志愿助残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省 精 神 明办        省 民 政 厅          省 司 法 厅

 

 

省 军 区 政 治 部    共青团广东省委        省  妇  联

                   

 

省  老  龄  办        省  残  联        省志愿者联合会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广东省志愿助残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为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发扬中华民族扶残济困、助人为乐的优良传统,进一步推动我省深入持续开展志愿助残服务活动,现成立广东省志愿助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联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颜学亮(省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宋卓平(省残联理事长)

成  员:张元醒(省民政厅副厅长)

蒲皆祜(省司法厅副巡视员)

王  波(省军区政治部秘群处处长)

曾颖如(团省委副书记、省志愿者联合会会长)

杨建珍(省妇联副主席)

陈瑞峰(省老龄办主任)

康德成(省残联副理事长)

林海华(省文明办副主任)

联络办公室

主  任:康德成(兼)(省残联副理事长)

副主任:侯小军(省文明办副调研员)

蒋  巍(省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主任、省志愿者联合会秘书长)

联络员:郑章树(省民政厅副处长)

王晓纯(省法律援助局主任科员)

史日升(省军区政治部秘群处干事)

王为佳(省妇联宣传部副部长)

温梅辉(省老龄办副调研员)

吴小芳(省残联组联部副部长)

 

 

 

 

 

 

 

 

 

 

 

 

 

 

主题词:组联  志愿助残工作  意见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2年2月9日印发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