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志愿助残工作的意见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11-05-23 字体: [大] [中] [小]

关于加强志愿助残工作的意见

残联发〔2010〕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农垦总局专明办、民政厅(局)、司法厅(局)、团委、妇联、老龄办、残联,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文明委[2008]6号),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不断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广泛深入开展志愿助残活动,推动建立与政府服务和市场服务相衔接的助残志愿服务体系,形成关爱残疾人、奉献残疾人的浓厚社会氛围,现就进一步加强志愿助残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志愿助残工作的重要意义

    1.开展志愿助残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我国有8300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深入开展志愿助残活动,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实现残疾人更有价值、更有尊严地生活,反映了以人为本、尊重人的权利和尊严的社会形态,承载着社会道义与价值,凝聚着社会的爱心与良知。对于发扬中华民族助人为乐、扶弱济困的传统美德,弘扬人类之间互助、关爱的人道主义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志愿助残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鼓励倡导和自愿参与相结合、无偿利他与保障服务相配合的原则,以“志愿助残阳光行动”为活动统一品牌,以各部门志愿服务平台为依托,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各部门资

源优势,共同为残疾人提供志愿服务,努力实现志愿助残的普及化、日常化、基层化,推动志愿助残服务持久深入开展。

    二、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助残阳光行动”

    3.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党政领导干部要与贫困残疾人结成“一助一”、“多助一”等多种形式的帮扶对子,并长期坚持,针对残疾人的不同困难提供个性化帮扶。扶助结对子一般结为两年,之后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帮扶或重新选择志愿帮扶对象。

    4.开展“社区志愿助残阳光行动”。要以社区为依托,以日常生活服务为重点,依靠低龄老年人、有专业技能的住区居民、社区工作人员等资源,广泛提供康复医疗、送医送药、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维权咨询、居家料理、看护照料、心理辅导、房屋修缮、帮助外出等服务。“社区志愿助残阳光行动"要与“妇女手拉手”、“红领巾助残”、“警民共建”、“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  “送温暖献爱心”等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发挥各部门优势,整合各种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实实在在的个性化服务。

    5.开展“青年志愿助残阳光行动”。要继续充实和完善青年志愿助残的形式和内容,延伸品牌内涵,提升品牌形象;同时切实强化青年志愿助残阳光行动的组织和领导,加强管理和培训,发挥广大团员青年的优势和特点,在日常生活、科技教育、就业创业、康复服务、法律援助、大型活动服务等方面广泛开展   

志愿助残活动,推动青年志愿助残阳光行动深入发展。

    6.开展“巾帼和家庭志愿助残阳光行动”。要在开展巾帼志愿服务和家庭志愿服务的过程中,重点结合扶残助残工作内容,充分发挥女性在促进社会稳定、家庭和谐等方面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向广大残疾人及其家庭奉献爱心、传播文明、给予关怀,为残疾人的生活起居、康复医疗、就学就业、扶贫保障、权益维护等提供贴心的志愿服务,切实维护广大残疾人尤其是女性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7.开展“法律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院校等单位,应当积极开展法律助残志愿活动,鼓励广大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院校师生等法律专业人士,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咨询、代书、调解、代理、辩护等法律志愿服务,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涉残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逐步营造全社会关心残疾人、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良好环境。

    8.开展“解放军、武警官兵志愿助残阳光行动”。进一步弘扬我军优良传统,广泛开展“驻区助残”和  “军民共建”助残活动,拓展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发挥传承传统、爱心接力的优势,定点帮扶、长期帮扶、结对帮扶,推动军队志愿助残阳光行动持久开展。

    9.开展“残疾人志愿服务阳光行动”。各级残联要组织各专门协会和广大残疾人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要定期组织残疾人志愿者与社区居民、企业职工、院校师生等群体开展互动活动,通过残疾人本身自强不息、艰苦奋斗的生动事例和乐观向上、感恩回报的生活态度,感召教育人们更加积极’地投入工作和生活;要组织残疾人志愿者开展家电维修、手工制作、公共服务、心理疏导、无障碍维护等服务活动,用残疾人的爱心回馈,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三、规范建立志愿助残工作机制

10.招募与注册。要加大助残志愿者招募力度,利用社会志愿者注册系统等志愿者注册平台,对助残志愿者进行注册管理。   

11.培训与对接。各级残疾人组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助残志愿者联络站(点),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助残志愿者联络站(点)要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意愿和能力特长,结合残疾人的特定需求,对志愿者进行残疾人业务基本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为志愿者提供服务对象,积极做好志愿者与残疾人之间的对接工作,并建立完善残疾人需求信息、志愿者服务信息、服务对接资料等工作档案。

    12.评价与激励。志愿服务组织根据本系统核发的志愿者证书上登记的助残服务时间,结合残联助残志愿者联络站(点)对志愿者服务表现的评定,按照星级认定制度进行考核认定。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中央文明办、民政部、中国残联每

五年联合命名一批“全国志愿助残示范基地”和“全国志愿助残阳光使者”。

    四、切实加强志愿助残工作领导

    13.将志愿助残工作纳入国家志愿服务总体规划。在全国志愿服务活动协调小组的统筹规划下,将志愿助残作为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推进。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要把为残疾人提供服务作为全面推广志愿服务的有效途径和平台,积极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逐项抓好落实。要把志愿助残工作与  “创先争优”教育活动紧密结合,将志愿助残活动开展情况作为评选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纳入城市公共文明指标测评。

    14.加大志愿助残活动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媒的作用,大力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普及志愿服务理念,介绍志愿助残知识,宣传志愿助残的感人事迹,引导人们理解、关注、参与志愿助残,营造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使志愿助残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15.做好涉残大型活动的志愿助残延伸工作。要总结推广上海特奥会、北京残奥会、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残运会志愿助残工作的组织和实践经验,‘针对残疾人的需求,进一步做好各类大型活动的志愿助残工作。同时注意保留大型活动已有的助残网络和人力资源,发挥宣传引导示范作用,推动志愿助残工作深入持久扎实开展。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民政部

司法部

解放军总政治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全国老龄委办公室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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