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11-05-23 字体: [大] [中] [小]

粤残联〔2009〕186号

转发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基层残疾人组织

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修订)》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残联:

现将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修订)〉的通知》(残联〔2009〕24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和新修订的验收标准认真贯彻执行。对于未申报达标验收的县(市、区),要认真对照新修订的验收标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积极有力措施,缺什么补什么,确保“十一五”期间全面完成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任务。请各市根据未达标情况分期申报,每年申报截止时间为12月15日。省残联将对申报县(市、区)进行抽查验收,予以通报,并以此作为考核各市工作的依据之一。

附:广东省全国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达标县名单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残疾人  基层组织建设△  转发  通知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09年11月9日印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残联[2009] 246号

关于印发《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修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联开展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以来,尤其是制定下发《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残联函[ 2006]83号)后,各地残联充分认识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做好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得到有效加强,取得明显成效,对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和深远的影响。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文件精神,对新形势下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根据保持连续性、加强分类指导和与时俱进的原    则,中国残联在总结规范化建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各地的意见和建议,对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进行了适当修订。现将《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修订)》(简称《标准》)予以印发,同时,原残联函[2006]83号规定的标准不再执行,请按照新标准认真贯彻。

    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以县级为单位,整体推进。经过自查,达到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要求的县(市、区)残联可以提出验收申请。自查工作应认真依照《标准》进行。凡是县(市、区)本级符合《标准》第1 -17条,90%的乡(镇、街道)符合《标准》第18-26条,80%的村(社区)符合《标准》第27 - 33条,可填写“基层残疾入组织规范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表”(见附件),逐级通过市级和省级残联验收,由省级残联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中国残联组联部,经中国残联采取一定形式检查验收合格,予以通报,并以此作为考核地方残联工作的依据之一。

附件: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修订)

 

 一、县(市、区)

    1.县(市、区)成立残疾人联合会,为当地正局级单位,计划单列,理事长专职,有相应的干部管理权限。人口3万以下的县(市、区)残联配备由党委、政府任命的专职理事长,机构单独挂牌,办公场所固定,有工作经费以及开展工作所必备的条件。

    2.县(市、区)残联要有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的人员编制。人口3 -6万的县(市、区)残联机关编制不少于4人。

    3.县(市、区)残联依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实行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大会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4.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

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5.主席团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主席由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副主席由残联理事长、专门协会主席等担任。

    6.主席团推举残联理事长,由政府任命。

    7.理事长提名副理事长,经主席团通过,由政府任命。

    8.县(市、区)残联配有残疾人干部。

    9.县(市、区)残联成立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

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

10.各专门协会委员按残疾类别由本级残联主席团或代表大会中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委员或代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工作骨干组成。

11.建立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制度。县(市、区)残联代表大会的每位代表至少联系2个基层残疾人组织和5名残疾人,每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本级残联主席团提交一份调研报告或工作建议。

12.制定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办法。通过民主直选或招聘形式,公开、公平、公正选聘残疾人专职委员。建立考核、培训、激励、淘汰等机制,提高综合素质和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结合当地实际,落实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待遇补贴。

  13.建立残疾人专职委员基础信息数据库(档案),实行残疾人专职委员实名制管理,推行残疾人专职委员持证上岗。

  14.辖区内残疾人专职委员中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亲属比例不超过20%。

  15.县(市、区)残联各项规章制度齐全,职责上墙。全县(市、区)残疾人基础数据准确,档案规范,统计列表上墙;为残疾人服务的各项措施具体翔实,服务项目上墙。

  16.县(市、区)残联有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综合服务设施有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并能满足残疾人需求的无障碍设施。

  17.综合服务设施具有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的生活保障、劳动就业、康复、辅助器具、法律援助、文化体育活动等服务功能,并切实发挥实效。

二、乡(镇、街道)

    18.乡(镇、街道)成立残疾人联合会,规格与当地内设机构规格相同,有党委、政府任命的专(兼)职理事长、有明确工作职责和独立办公场所、有行政事业经费和日常办公设备。人口5千以下的有党委、政府任命的专(兼)职理事长,有机构牌子、办公场所及相应的工作经费。

  19.乡(镇、街道)残联至少选聘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选聘2名及2名以上专职委员的,残疾人不少于1名。

  20.乡(镇、街道)残联依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实行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大会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21.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团,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22.主席团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主席由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副主席由残联理事长担任。

  23.主席团推举残联理事长,由政府任命。

24.建立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制度;乡(镇、街道)残联代表大会的每位代表至少联系2个基层残疾人组织和5名残疾人,每年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本级残联主席团提交一份调研报告或工作建议。

  25.乡(镇、街道)残联有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完善服务机制;各项规章制度齐全,职责上墙;残疾人基础数据准确,档案规范,统计列表上墙;为残疾人服务的各项措施具体翔实,服务项目上墙。

  26.乡(镇、街道)残联有服务场所,服务场所有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并能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的无障碍设施。

  三、村(社区)

  27.村(社区)成立残疾人协会。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必备的工作条件和活动经费。至少选聘1名残疾人作为专职委员,协助残协主席开展工作。500人口以下的村(社区)可以与相邻的村(社区)联合选聘1名残疾人专职委员;区域广阔、人员分散、无法联合选聘专职委员的村(社区),要有人负责残疾人工作。

  28.社区残协依照《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则(暂行)》(残联函[2003] 337号)选举产生残协主席、副主席、委员;村残协参照《社区残疾人协会工作规则(暂行)》选举产生残协主席、副主席、委员。

  29.村(社区)残协主席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兼任。

         30.村残协副主席、委员中要有优秀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友。   

31.社区残协副主席、委员全部由优秀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友担任。      

         32.村(社区)残协各项规章制度齐全,职责上墙;全村(社区)残疾人基础数据准确,档案规范,统计列表上墙;为残疾人服务的各项措施具体可行,服务项目上墙。

33.村(社区)依托当地公共服务设施设立残疾人之家,为本村(社区)残疾人做好服务。

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达标验收申请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申请单位

县(市、区)本级符合《标准》第1-17条,

乡(镇、街道)完全符合《标准》第18-26条,

村(社区)完全符合《标准》第27-33条。

理事长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验收

结果

理事长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验收

结果

理事长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中国

残联

意见

理事长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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