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广东省残疾人(16周岁以下)游泳锦标赛竞赛规程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17-09-28 字体: [大] [中] [小]

  一、主办单位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体育局、广东省残疾人体育协会

  二、承办单位

  待定

  三、比赛时间

  2012年7月下旬

  四、比赛地点

  待定

  五、参赛单位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

  六、竞赛分组肢体残疾组、视力残疾组、听力残疾组

  七、参赛办法

  (一)报名

  1、须以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为单位报名参加。

  2、每单位限报运动员6人(其中听残组限报2人)。

  3、工作人员与运动员的比例为1:3,其比值如有余数,可增加1人。各单位每3名重残(S1级、S2级、S3级和S11级)运动员,可另增加1名工作人员。

  4、每单位每项限报3人,每人限报3项(接力项目除外)。

  5、各单位于2012年6月15日前,将盖有单位公章、打印的运动员报名表寄到广东省残联宣文部,并附运动员体检证明。另电子版报名表发送至153226629@qq.com.

  (二)运动员条件

  1、必须符合中国残奥委员会最新比赛规则及分级中规定的最低分级标准。

  2、已按照《广东省残疾人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登记注册的运动员(新注册的运动员须在2012年6月1日-6月15日期间进行注册)。

  3、年龄16周岁以下(1996年7月31日后出生)。

  4、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状况适合参加游泳比赛。

  (三)报到事宜

  另行通知。

  八、竞赛项目

  见附表九、

  竞赛办法

  (一)竞赛规则和分级规定执行国际泳联制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和中国残奥委员会最新审定印发的《残疾人体育竞赛项目指导手册》中游泳项目竞赛规则和分级规定。

  (二)竞赛规定1、运动员参赛时,必须持有注册证。

  2、运动员经大会分级并确定级别后允许调入更正后的级别,但其参赛项目不得更改(更正级别未设项的除外)。

  3、参赛人数较少的项目,主办单位将视情况合并级别进行比赛,按级别分别录取。

  4、参赛级别确认后,无故不参加比赛者,将取消该运动员所有比赛成绩和后续项目的比赛资格。

  5、运动员因伤病请假,应有大会医生证明及领队签字,并须经技术代表批准。

  (三)技术规定

  1、运动员泳装必须符合规则规定。

  2、11级运动员参加比赛,必须配戴不透光全黑泳镜(由各队自备),100米及100米以上距离的比赛,每名运动员须于检录前填报两名引导员,提示棒由各队自备。

  3、参加接力预赛和决赛的名单可以变更,但必须是同单位、同组别已报名参赛的运动员。

  4、参加接力比赛的名单须在本场开赛前30分钟内提交检录处,否则按弃权处理。

  5、比赛使用50米标准池,预赛泳道由电脑随机编排。

  十、名次录取、计分与奖励办法

  (一)录取办法

  1、各单项按名次录取前六名,六人/队以下(含六人/队)减一录取。

  2、只有1人/队参赛的项目,运动员按规则完成比赛,直接录取为第一名,并按录取标准加分。

  (二)计分办法

  1、各单项录取前六名按7、5、4、3、2、1计分,参赛人数六人以下(含六人)减一录取,录取前五名按7、5、4、3、2计分,依此类推,高限计分。

  2、接力项目按双倍计分办法执行。

  3、在每一个赛次(包括接力比赛的每一棒)中,超全国纪录加7分,平全国纪录加4分,破全省记录加1分,同一项目中多次超、破纪录者,以超、破最高纪录一次加分。

  4、各单位单项名次得分,超、平全国纪录及破全省纪录得分,累积计算团体总分,排列团体名次。如总分相等,以超全国纪录多者名次列前;若仍相等,以破全省纪录多者名次列前;若还相等,获金牌数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

  (三)奖励办法

  1、单项获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颁发金、银、铜牌和证书,获得四至六名的运动员颁发证书。

  2、团体总分获得前八名的单位颁发奖杯。

  3、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十一、费用

  (一)各代表队在规定人数内的人员,赛会期间食宿费每人每天交纳人民币60元,往返差旅费各队自理。

  (二)超编工作人员及提前抵达或推迟离会的人员,每人每天交纳食宿费人民币150元。

  十二、联络方式及联系人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宣传文体部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米市路58号大院二楼

  邮编:510180

  联系人:陈健威李新福

  联系电话:020-83278022

  传真:020-83279307

  十三、本规程的修改权、解释权属主办单位。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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