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残疾人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17-09-30 字体: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残疾人竞赛工作质量,维护竞赛秩序,加强运动员队伍管理,规范运动员交流,推动我省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体育局、广东省残疾人体育协会主办的全省综合性残疾人运动会和全省单项残疾人体育比赛的残疾人运动员、竞赛辅助人员。

  第三条 运动员注册工作应遵循依法、有序、自愿、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广东省残疾人体育协会负责管理全省残疾人运动员注册工作。

  第二章 注册

  第五条 运动员参加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体育局、广东省残疾人体育协会主办的全省残疾人综合性运动会和全省单项残疾人体育比赛,须由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为“注册单位”)进行注册。

  第六条 广东省内各地级以上市残疾人体育协会为具有注册资格的单位。

  第七条 原则上运动员应以户籍所在地为注册单位,代表该单位参赛。

  第八条 由非户籍所在地单位发现并出资培养12个月以上且未代表过户籍所在地参加过比赛的运动员,由注册方提供相关证明及与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非户籍所在单位有权为该运动员注册,并代表该单位参加比赛。注册时,注册单位应通告该运动员户籍所在地单位,户籍所在地单位须同意。

  第九条 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应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书。运动员代表权以运动员与代表单位签订的协议书为唯一依据。

  第十条 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2至8年。未满16岁的运动员,其法定监护人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该运动员满16周岁的日期。

  第十一条 注册单位须在运动员满足条件后的6个月内,为运动员办理注册手续。否则,运动员有权同其他单位签署新的代表资格协议。

  第十二条 代表资格协议书,由广东省残疾人体育协会统一印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双方名称;

  (二)运动员个人情况,注册项目(限注册一项);

  (三)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协议的起止日期;

  (五)年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或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签字和指纹印或印章;

  (六)注册单位法人代表或被授权人签字和单位盖章;

  (七)违反协议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签署协议的日期。

  第十三条 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6个月内,原注册单位享有该运动员的代表资格签订优先权,但应在6个月内签订新协议。如果注册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给运动员注册,运动员有权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签订代表资格协议(原协议中有明确规定除外)。如运动员本人放弃签订代表资格协议书,由注册单位将情况说明加盖公章报省残疾人体育协会,运动员将视为退役,四年后方可重新注册。

  第十四条 运动员在代表资格协议期和优先权期限内,未经原注册单位同意,不得与其他任何单位再次签订代表资格协议。否则,对当事人予以停赛1-4年处罚。处罚期满后,运动员原注册单位仍有注册优先权。

  第十五条 运动员办理注册手续时,注册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一)运动员注册登记表(二)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三)运动员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四)大一寸白底6个月内免冠照片6张。

  第十六条 注册单位和运动员应保证注册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 注册证是运动员的注册凭证,长期有效,用于确定运动员的代表单位和参赛资格。运动员退役后,注册证须缴回发证单位。

  第十八条 注册证由广东省残疾人体育协会统一颁发,由注册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运动员的注册年龄,以首次注册时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为准。

  第二十条 注册周期为二年,每年集中办理注册手续时间为1月1日至2月1日,分散办理注册手续时间为最迟每年每项赛事开赛前二个月。?

  第三章 变更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代表资格变更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代表资格协议期的运动员,如因工作调动、上学、婚姻等原因户口迁移到新注册单位,且新注册单位在比赛前为该运动员出资培训、安排教练、提供训练场地、生活补贴连续满12个月以上的,原注册单位须同意签署代表资格变更协议书,原注册单位有权按其运动员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书的相关条款,要求新注册单位给与补偿。

  (二)运动员、其原代表单位与新代表单位三方达成同意变更协议。

  (三)如果运动员在四年内未参加本人注册项目的广东省残疾人运动会或者广东省残疾人单项体育比赛以及经广东省残疾人体育协会授权参加全国性、国际性比赛,运动员有权解除代表资格协议,自主选择新注册单位。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或广东省残疾人体育协会四年内未安排比赛的情况下除外。运动员确因伤病不能参赛或注册单位已报名参赛,但该运动员无故不参赛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办理运动员注册变更手续(代表资格、比赛项目)时,注册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运动员代表资格变更协议书或比赛项目变更申请

  (二)运动员注册证

  (三)运动员注册登记表

  (四)大一寸白底6个月内免冠照片6张。

  第二十三条 运动员进行代表权注册变更及比赛项目变更后,须满12个月,方可再次办理注册变更。受到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残疾人体育协会或广东省残疾人集训队处罚的运动员4年内不得变更注册单位。

  第二十四 条每年集中办理变更手续时间为1月1日到2月1日,分散办理变更手续时间为最迟每年每项赛事开赛前二个月。

  第四章 参赛

  第二十五条 代表各地级以上市注册的运动员,可代表本行政区域或系统内下一级单位参加全省比赛。

  第二十六条 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残奥会、亚残运会和其它世界比赛,代表省参加全国残运会、锦标赛和其它全国比赛所取得的成绩,均计给所取得成绩时运动员所注册单位。

  运动员出访手续由所注册单位办理。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运动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当事人禁赛、停止1年注册资格直至取消终身注册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该项目队伍参加全省比赛的资格。

  第六章 裁决

  第二十九条 运动员注册和注册变更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广东省残疾人体育协会提交申诉或进行举报。

  第三十条 广东省残疾人体育协会在收到申诉或举报60天内做出裁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广东省残疾人体育协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