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的意见》的通知(粤残联〔2007〕146号)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11-05-06 字体: [大] [中] [小]

各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加强我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经过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广东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00七年八月十四日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中国残联《基层残疾人工作要则》、《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以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的意见》、《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残联所属的事业单位,是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的公益性专门机构,接受同级劳动部门的业务指导,是国家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县(市、区)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各级政府应在人员编制、财政预算上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事业经费等方面给予安排。

第三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宗旨:以人为本、热情周到、便捷高效。

第四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的工作目标:以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为出发点,建立一支高效率、服务型、规范化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基本实现“求职残疾人普遍享有就业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显著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的工作目标。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五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能: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作用,进行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工调查;开展残疾人求职登记、失业登记、就业咨询、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职业介绍;推动社会用人单位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组织实施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拓宽适合盲人特点的就业领域,促进盲人就业;为农村残疾人参加生产劳动提供服务。

第六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协助把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政府工作大局、与公共就业工作同步发展,为残疾人、用人单位提供有针对性的特殊的就业服务。主要包括十项任务:

(一)严格执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及实施细则,推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创新工作手段,依托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年度审查、保障金征缴等工作;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报请当地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实施表彰和奖励。

(二)协助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对用人单位招聘残疾员工进行备案,对残疾人劳动者初次就业、由就业转失业、流动就业、入境就业进行登记或登录等工作,做好本区域内残疾人的《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核发工作。对用人单位解聘残疾员工的情况进行备案,对失业残疾人员进行登记和管理。

(三)残疾人职业介绍工作要与公共就业机构接轨,共享社会用工信息,及时收集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为用人单位和残疾人求职者提供中介服务。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四)会同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五)通过履行合同接受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劳动者委托,代办残疾人劳动者就业期间的劳动事务。

(六)对已经就业的残疾人进行回访,了解残疾人就业情况及用人单位工作环境,维护残疾人劳动权益。残疾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支援和配合当地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残疾员工提供法律援助。

(七)协助残疾员工和用人单位处理好劳资关系,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改造便于残疾人工作和生活的设施设备的建议,为残疾人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制度。

(八)为求职的残疾人建立就业情况档案;为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建立残疾人就业工作档案。

(九)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十)配合残联力争把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力求把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的作用。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业务工作制度。要根据所担负的业务工作,制定就业年审工作操作流程、职业介绍工作流程以及其他业务工作流程。

    第八条 服务窗口管理制度。要明确对外服务窗口的职责以及业务办理范围、条件、程序、需提交的材料、依据、期限、监督和查询电话、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九条 服务人员行为准则。要建立就业服务机构服务人员行为准则,对服务人员日常工作用语、仪表仪态、岗位行为、咨询接待等进行规范。

第十条 财务管理制度。要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的管理,严格各项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各类物资、设备、用品要造册登记,使用手续齐全。

第十二条 岗位职责。建立各个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使每个工作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

第十三条 服务监督及投诉处理机制。建立服务监督及投诉处理机制,加强对服务质量的监督,提升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要加强对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残疾人就业和失业的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就业失业登记与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与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相结合的机制,形成规范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建议和配合残联建立残疾人就业援助制度,包括:对依法按比例或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援助;对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援助;对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以及通过非全日制、季节性、临时性等就业形式的援助;对在社区公益性工作岗位就业的援助;对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的援助等。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的招用工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招聘用工行为的引导,制定和完善用人单位发布招聘广告、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等具体制度和操作办法,加大监管力度,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第十七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加强就业服务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严格把好调入关,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要持证上岗。加强就业服务工作人员岗位技能的培训,建立和完善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考评办法。

第十八条 广泛开展以“人道、廉洁、服务、奉献”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建设活动,大力加强服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九条 服务工作人员要加强本职业务和政策法规的学习,自觉熟悉和了解与本职业务相关的知识,包括相关法规文件、业务工作流程等,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条 窗口服务的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服务人员行为准则》,时刻做到:热情周到、认真负责、文明礼貌。

第二十一条 服务工作人员要做到统一着装,配戴工作胸卡,办公桌上要设置个人岗位标志牌。

第五章 服务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服务场所。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设就业服务场所(大厅),场地面积要与所承担的业务工作相适应。服务场所(大厅)布局要合理,场地利用率高,舒适便利,体现人性化宗旨。服务场所(大厅)要配备现代化的办公设施、业务信息(含劳动力供求信息)显示系统和触摸查询系统。应设置意见箱,接受群众对服务质量的投诉,及时做好登记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功能设置。按照“一站式”服务要求,开设失业登记、就业登记、职业介绍、培训辅导、劳动法规咨询服务、就业援助、劳动事务代理以及其他专项服务内容的窗口,设置职业指导室(或窗口)和招聘洽谈区。场地较小的地方可适当合并窗口。

第二十四条 信息网络。按照《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强网络的建设。地级以上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就业服务网站,增加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容,增强服务功能;要与当地的劳动力市场联网,信息并网发布。逐步统一使用《中国残疾人就业信息网》中的“管理信息系统”或“残联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二十五条  统一标识。(统一标识图案及要求见附件一)

第二十六条 名称规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中国残联要求,逐步统一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名称。(如:地级以上市(区)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名称为“**省**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县(市、区、镇)一级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名称为“**省**县(市、区、镇)残疾人就业服务所”。)

第六章 工作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政策法规建设:以政府令或政府文件形式颁布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有齐备的保障金减、缓、免审批手续;密切与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制定调查统计、职业培训和保障金管理等各项政策措施,有年度收支预决算报表制度;接受政府委托,进行行政执法或残疾人劳动权益检查,配合同级人大、政协等部门联合组织的执法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服务机构建设:行政区域内市(县、镇)级全部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设专职工作人员。争取各级政府在人员编制、财政预算上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九条 实施按比例就业:行政区域内市(县、镇)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三十条 就业服务:制定年度就业安置计划,完成年度安置任务;掌握本地残疾人失业登记人数、求职登记人数和在业残疾人情况;指导下级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扶持政策及措施;有为残疾人开展职业介绍的固定服务场所。

第三十一条 职业培训:掌握本地区职业教育、技能培训机构的规模、专业结构、培训目标以及劳动力市场信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年度培训指标、完成年度培训计划;指导下级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就业保障金中有用于培训的专项支出;指导残疾人培训机构开展中短期培训。

第三十二条 检查评比。由上一级残联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对下级残联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内容包括:政策法规建设、服务机构建设、场所设施建设、实施按比例就业、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由各地结合实际实行。

附件:1、统一标识图案及要求。

2、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流程(略)。

3、申请缓、减、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须知(略)。

4、残疾人职业介绍工作操作流程(略)。

5、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执法检查办法(略)。

6、对外服务窗口管理(略)。

7、服务监督和投诉处理(略)。

8、城乡残疾人失业登记(略)。

9、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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