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11-09-14 字体: [大] [中] [小]

关于印发《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5〕残联群字第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

实施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所采取的战略性措施。

几年来,各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比较好的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也存在不少困难和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推动这项工作顺利发展,我们提出了《关于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希望结合各地具体情况,认真执行,各地在制定分散按比例就业实施办法正式报批之前,请将草案报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审核。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九日

 

 

关于开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在建立市场经济过程中为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采取的战略性措施。这一工作无论对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还是对残联的长远工作都将产生重大影响。而且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很大。各级残联主要领导和主管干部,要认真学习中国残联对此项工作的有关文件和领导讲话,把这项工作做为残联的一项重要大事亲自组织。

㈡按比例就业应以市(直辖市、省辖市、县级市)为基本实施单位,以保障法和省级人大的保障法实施办法为依据,以市政府令形式在全市统一实施。不宜在一个市内的各区县出现不同的政策和实施办法。

一个地区辖的各县开展按比例就业工作,原则上亦应在行署统一布置下组织实施,不应有大的差异。

㈢先行进行试点的市属区、县、要着重抓好调查摸底,政策和实施办法的研究、协调,宣传和就业保障金的模拟收取工作。在一个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取的起始时间应该一致。市残联必须直接参与试点区、县的试点工作,共同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地区辖的县单独试点,可在地、省同意后,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实施按比例就业、收取保障金等工作。

㈣按比例就业工作以安排介绍残疾人就业为最终目标。但在工作中,应注意向社会各用人单位推荐的残疾人必须是能适应相应工作的残疾人。要避免出现要社会各单位分散按比例把残疾人养起来的情况,新介绍就业的残疾人必须能够上岗工作或经过培训后能够上岗工作。否则,将使按比例就业与国家总体就业政策对立起来,在社会尚不充分理解的情况下造成更大的误解。

㈤在实施按比例就业地区,社会各单位,不论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论是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还是合资企业、外资企业,都应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按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地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宜在1.5%-2%之间。

㈥在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要求交纳单位制定录用残疾职工的计划并交给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该计划应包括下一年度准备录用残疾人的人数、工种以及对残疾人技术水平的要求等等。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各单位的计划和劳动市场要求,组织待业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此办法应写入本市实施按比例就业的政府令中。

㈦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是实行按比例就业的组织保证。为在"九五"计划期间全国实现按比例就业,1995年应全面完成省、市、县(区)三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组建并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应按《全国残疾人劳动就业"八五"实施方案》执行,经费衽差额补贴的办法解决。

㈧各省、市残联办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应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领导下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

为加强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各省、市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部主任或副主任兼任劳动服务机构正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副职,应兼省、市残联办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正职。

㈨在实施按比例就业的工作中,要认真做好宣传,增进理解,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协作。要利用一切宣传渠道,向政府,各有关部门、社会各界说明实施按比例就业的重要意义,说明残疾人生活和就业的现状,呼吁全社会共同担负起这份责任,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群众团体、残疾人组织以及残疾人家庭和广大残疾人共同努力把这项工作推向前进。在宣传中要对社会的主要疑问做有针对性的解释和宣传,如企业用人自主权与按比例就业的关系、录用残疾人的原则、保障金的使用等。同是也要教育残疾人转变观念,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竞争能力,在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帮助下,把握住国家和社会为残疾人提供的就业机会。

㈩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对象是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精神残疾和重度智力残疾人暂不作为安置对象。

--各单位不在岗的精神残疾职工,可视情况计入比例。

--凡持有伤残军人证明的伤残军人可认定为残疾人。

--根据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劳险字(1992)6号]职工公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被评定的伤残职工,其伤残情况符合1987年国务院抽样调查标准的,方可计入比例。

--各单位在计算安排残疾人比例时,其基数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的总和(含正式工、合同制工、有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临时工)。  

--安排一名盲人或重度肢体残疾人可按两名计算。

--对直接投资兴办福利企业的单位,福利企业中的残疾人可计入该单位安置残疾人总数。

--计算比例的残疾人,应持有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作为依据。

 

 

 

                                                       中国残联办公厅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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