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54号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11-05-06 字体: [大] [中] [小]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残疾人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特别是2003年将“济困助残”列入省委、省政府组织实施的“十项民心工程”,使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生活保障、文体、服务设施等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与广大残疾人的期望相比,与我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相比,与建设和谐广东的目标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不断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有关政策和具体扶助措施,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从制度和机制上确保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落到实处。

一、继续加大对贫困残疾人扶助工作的资金投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投入、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用好用足国家残疾人康复扶贫专项贴息贷款政策,对取得小额贷款从事种养业、加工业及家庭副业生产等项目的残疾人,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要根据《广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的要求,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各级财政在扶贫资金安排上要对贫困残疾人扶贫项目给予重点倾斜;要认真落实《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关于福利彩票公益金20%划拨给同级残联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用于扶助发展贫困残疾人的相关项目。省财政要加大对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并继续对贫困地区康复工作经费以财政转移支付形式予以补助。

二、积极开展贫困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当地重点援助的就业困难对象,按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积极发展残疾人就业工作,帮助其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各公共就业培训服务机构要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并在收费上对残疾人实行减免优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对贫困残疾人免收培训费,免收的培训费在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各级残联组织要依托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信息网络资源,积极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搞好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建设,强化残疾人就业指导服务,切实帮助贫困残疾人就业;要按照《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管力度,条件成熟的企业、经济组织应交纳的就业保障金要逐步推行由同级税务部门代征,有财政拨款或补助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交纳的就业保障金可采取同级财政部门代扣的办法。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除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娱乐业(包括歌厅、卡拉0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等)和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从发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本工本费,上述优惠政策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各地要认真落实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零就业家庭”援助办法》,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公益岗位安排贫困残疾人就业,为无业残疾人提供援助,在岗残疾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残疾人较多的社区,可采用政府购买岗位的方式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负责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各项措施,为所在辖区的困难残疾人提供低保申请、生活救助等服务;各级扶贫办要努力扩大残疾人扶贫工作覆盖面,大力推行“公司加农户”、基地辐射等有效方式,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鼓励开办具有一定规模、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参加劳动的扶贫基地,积极引导农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转移就业。

三、进一步改善特殊教育条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切实把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要全面建立贫困残疾学生助学制度,提高助学标准,对贫困残疾大、中、小学生开展助学工作,防止残疾学生因贫失学或辍学;要重视特殊学校建设,认真落实“各地级市办一所盲、听障学校,30万以上人口的县(市、区)原则上办好一所特殊教育学校”的要求,增加对教学设施和设备的投入力度,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要切实做好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乡镇中心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特教班,方便更多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各地所属的特教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建立和完善聋人、盲人的普通高中教育,在有条件的普通高等院校开办适合的专业,解决盲人、聋人上大学难问题,并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的继续教育。要进一步办好省培英职业技术学校,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水平;要不断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建设,认真落实特殊教育岗位津贴政策,在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院校开办特殊教育系(或专业),解决全省特教师资紧缺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其子女的职业教育问题,要纳入“智力扶贫”总体规划一并接受技工教育。   

  四、不断加大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工作力度。各地要加快建立或完善我省贫困残疾人康复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将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医疗和社会保障范围;要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农村特困残疾人缴纳合作医疗保险金给予减免资助,并对其中患重大疾病的特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半或免收保育费;对需要语言和康复训练的贫困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可予减免教育康复训练费用,相关经费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各级残联组织要掌握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对无力支付费用而又迫切需要康复的白内障、低视力、精神病、麻风畸残和肢残患者及耳聋、脑瘫、智力残疾儿童等贫困残疾人,及时给予康复救助,对需要配戴助听器的贫困聋童,一次性免费提供单耳助听器;对需要配戴助视器的贫困低视力儿童,一次性免费提供助视器。

五、切实加强贫困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各地要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要研究制定专项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贫困残疾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其单位应缴部分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资金可在当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城乡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把农村贫困残疾人纳入农村贫困群众社会救助范围,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省“五保”残疾人和城镇“三无”对象残疾人优先安置进入福利院、敬老院供养。 残疾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要求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加强残疾人事业执法检查,促进扶持贫困残疾人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基层组织,要将残疾人列为重点帮助对象,提供无障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要加强市、县(市、区)残联维权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配置,积极创建残疾人维权示范岗;要将解决贫困残疾人住房问题作为扶贫解困工作的重点内容,纳入“全民安居工程”同步实施;要认真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恶性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加强残疾人信访工作,帮助贫困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秘书处(省残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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