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帮扶与被帮扶双方工作责任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09-06-30 字体: [大] [中] [小]

广东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帮扶与被帮扶双方工作责任
(粤贫〔2009〕12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6月25日召开的全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实施意见》(粤办发〔2009〕20号)精神,切实做好定点帮扶工作,现就帮扶和被帮扶双方工作责任明确如下:
一、帮扶和被帮扶双方的界定
(一)帮扶方。主要包括:
1.承担帮扶任务的省直和中直驻粤单位、企业、学校、科研院所、军队和社会团体;
2.承担跨地区帮扶任务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7个地级以上市党委、政府;
3.承担本辖区内帮扶任务的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党委、政府及所辖有关县(市、区)、镇党委、政府;
4.承担定点帮扶贫困村任务的帮扶单位及其驻县、驻村及扶户干部;
5.主动承担帮扶任务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被帮扶方。主要包括:
1.接受省直和中直驻粤单位、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珠江三角洲7个地级以上市帮扶贫困村所在的韶关、梅州、河源、汕尾、阳江、茂名、湛江、肇庆、清远、揭阳、云浮11个地级市及辖下有关县(市、区)、镇党委、政府;
2.接受汕头、潮州、惠州市及江门恩平市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帮扶的贫困村所在的县(区)、镇党委、政府;
3.全省分布在粤东西北地区14个地级市83个县(市、区)859个镇的3409个贫困村和村内的贫困农户;
4.各地自行安排帮扶的贫困村以外的贫困农户。
二、帮扶方的工作责任
1.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和各帮扶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单位定点帮扶工作,制定具体到村到户的帮扶措施并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工作目标任务。
2.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和各帮扶单位要建立健全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机构,成立帮扶工作专责小组,统筹协调指导帮扶工作,研究解决在帮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本地区、本单位按计划推进帮扶工作;负责制定政策,宣传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扶贫工作;与组织部门相互配合,按省统一制定的扶贫工作责任制和考评办法,组织考评。
3.帮扶单位要了解熟悉被帮扶贫困村的基本情况,明确扶贫对象(贫困户),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条件和发展优势、发展意愿,制定本单位总体帮扶规划措施和年度实施计划,落实具体的驻村扶户责任人。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各帮扶单位要自主克服各种工作困难,自筹工作经费完成任务。
4.帮扶单位制定的帮扶措施应当重点扶持贫困农民实现稳定增收脱贫并长期受益的项目,确保被帮扶的贫困农户80%以上达到年人均纯收入在2500元以上;扶持有利于贫困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项目,确保被帮扶的贫困村基本改变落后面貌。帮扶工作重点主要包括七个方面:一是帮助贫困户开展种养实用技术培训,积极组织对有意愿转移就业的贫困户劳动力免费进行技能培训,并实现转移就业;二是根据当地实际,帮助贫困村培育稳定增收的主导产业和村级集体经济项目;三是改善贫困村内的村道、农田水利、生活用水、用电、村容村貌等公共基础设施;四是帮助贫困户居住的残危房或茅草房进行住房改造;五是帮助加强贫困村基层组织建设,对软弱的基层组织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整顿建议;六是帮助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户纳入低保,引导和扶助贫困户参加农村合作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农村贫困户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七是帮助考上大中专院校的贫困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5.承担帮扶任务的驻村工作组(队)或扶户干部是帮扶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帮扶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逐项组织实施到户、到具体的项目,联系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工作,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需要解决的问题。
6.承担帮扶任务的市、县(市、区)和各扶贫单位要按照粤办发〔2009〕20号文要求,积极筹集帮扶资金,确保按时完成本单位的帮扶任务。
7.各扶贫单位要按照《关于抓紧做好我省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电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贫〔2009〕11号)及《广东省建立健全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工作实施方案》(粤贫办〔2009〕64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帮扶对象的通知》(粤贫办〔2009〕88号)要求,认真配合当地有关部门核实扶贫对象,填好《帮扶记录卡》,将帮扶的贫困村、贫困户的进展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定期在信息系统中上报相关的帮扶工作情况表,及时更新帮扶动态信息。
8.建立帮扶工作联络员和情况汇报制度。各个扶贫单位要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单位帮扶工作的联络工作;定期(每季度、每半年、全年)召开本地区本单位帮扶工作情况汇报会议,及时处理在帮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意见。
9.建立帮扶工作跟踪检查制度。各级各扶贫单位要定期(每季度、每半年、全年)对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帮扶工作进展和帮扶成效以及帮扶资金的落实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表彰先进,鞭策落后,并将检查结果作为省开展帮扶工作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三、被帮扶方的工作责任
1.粤东西北地区各市及有关县(市、区)、镇党委、政府是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实施者和责任者,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地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的规划措施和年度实施计划;要主动做好与前来本地区开展扶贫工作的省直和中直驻粤机关、企事业单位,珠江三角洲7个地级以上市及其有关县(区)镇帮扶单位的对接工作,介绍当地扶贫工作的有关情况,大力配合帮扶方开展工作,提供工作便利,明确与帮扶方的联系协调单位,确保定点帮扶工作落到实处。
2.粤东西北地区各市及有关县(市、区)、镇党委、政府要根据本地区扶贫工作需要,健全和完善扶贫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市、县、镇三级扶贫工作正常运行和帮扶工作顺利开展。
3.按照《关于抓紧做好我省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电脑管理工作的通知》(粤贫〔2009〕11号)及《广东省建立健全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工作实施方案》(粤贫办〔2009〕64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帮扶对象的通知》(粤贫办〔2009〕88号)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建档立卡电脑管理工作,对列入帮扶的所有贫困村贫困户情况进行逐村逐户重新核查,为帮扶方提供真实可靠的帮扶对象情况。要建立帮扶台帐,印发《帮扶记录卡》,帮助所有贫困村贫困户如实填写帮扶情况,建立帮扶档案。要按照省扶贫信息管理的统一要求,按程序从村委会一级开始,逐级按时填报帮扶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在扶贫信息系统中上报。逐步建立贫困户核实责任机制和贫困人口增减动态管理机制。
4.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要配合帮扶方制定具体到村到户的帮扶措施,配合帮扶方做好有关项目和政策的落实。一是协助帮扶方做好贫困户开展种养实用技术培训和劳动力培训转移工作;二是根据当地实际,共同帮助贫困村培育稳定增收的主导产业和村级集体经济项目;三是协助帮扶方做好贫困户居住的残危房或茅草房进行住房改造;四是协助帮扶方做好改善贫困村内的村道、农田水利、生活用水、用电、村容村貌等公共基础设施;五是协助帮助加强贫困村基层组织建设,对软弱的基层组织要及时进行整顿;六是配合做好低保工作,凡是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户尤其是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群要全部纳入低保;引导和支持贫困户参加农村合作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农村贫困户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七是配合做好考上大中专院校的贫困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5.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09〕20号)要求,制订所有到村到户帮扶资金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帮扶资金的使用用途,实行资金专账管理,建立资金使用公示制度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帮扶资金发挥效益。被帮扶的县级审计部门每年要对帮扶资金使用进行专项审计。
6.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扶贫工作。教育和引导贫困农民克服依赖思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艰苦奋斗,自立自强。注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妥善处理群众的诉求问题,避免因分配不公等原因造成的新矛盾。
7.被帮扶的贫困村干部群众要转变思想观念,抛弃“等、靠、要”思想,主动配合帮扶单位干部工作,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用勤劳的双手建设自己美好家园。尤其是基层党员干部要发挥带头作用,引领群众实现脱贫致富。
8.建立本地区本单位帮扶工作跟踪检查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定期(每季度、每半年、全年)对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帮扶工作进展和帮扶成效以及帮扶资金的落实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表彰先进,鞭策落后,并将检查结果作为省开展帮扶工作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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