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细则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17-11-01 字体: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残疾人专用机动轮椅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深圳市政府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区域内使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深圳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工作由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及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有关意见实施,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负责具体工作。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四条 纳入市残联配送产品目录的机动轮椅车应在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办理备案手续。产品目录每年更新,引进新产品;备案流程遵照《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的定点服务机构审批程序“定点服务机构准入/撤除流程”进行备案。

  备案残疾机动轮椅车生产厂及产品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批准的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原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或地方经贸委批准的机动轮椅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第五条 配送目录的机动轮椅车的性能及安全标准应当符合《机动轮椅车》GB12995-2006国家标准。

  第六条 为便于统一管理,备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身颜色统一为红色。

  第七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办理车辆驾驶备案证和备案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备案号牌应当安装在车辆前后方明显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备案号牌、驾驶备案证不得伪造、涂改、买卖、转借。

  第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每两年检验一次,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市残联核准后取消备案,收回备案号牌和备案证。

  第三章 车辆使用人

  第九条 机动轮椅车使用人应年满16周岁、70周岁以下,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深圳市户籍残肢体残疾人,身体状况符合以下条件:1、身高135厘米以上;2、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无红绿色盲;3、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4、上肢运动功能正常;5、下肢有不同程度的功能障碍,但身体协调性好,能够自主坐立;6、经市残疾人康复中心体检合格。

  第四章 车辆备案

  第十条 机动轮椅车备案程序为:

  1、填写《深圳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备案登记审批表》,经区残联审批后上报深圳市辅助器具资源中心检验备案。

  2、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对车辆进行检验,登记发动机号码和车辆车架号码;

  3、市肢残协会组织车辆使用者进行驾驶培训。

  4、驾驶技能培训合格后由市辅助器具资源中心报市残联审核后备案并办理备案证。

  第十一条 车辆过户由市、区残联配送的机动轮椅车不得过户。

  由残疾人自费购买的机动轮椅车需要过户的,过户双方应当持区残联证明到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并变更车辆驾驶备案证。过户双方应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相关规定。

  第五章 行驶规定

  第十二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路行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并遵守以下规定:1、携带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及车辆驾驶备案证;2、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检查;3、在非机动车道行使,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靠道路右边行使,转向行使时,应当打开转向灯;4、不得两车并行,不得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5、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正常行使;6、不得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者手中持物;7、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三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改装、拼装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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