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观察室丨残疾人司法保护和法律援助服务相关

信息来源:省残联维权部 时间:2023-08-14 字体: [大] [中] [小]

  王某双、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张某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同方向王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王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驾驶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转弯时观察注意不够,且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亲属王某双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驾驶员、车主、保险公司共同赔偿1257371.5元。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发现受害人王某的女儿王某双系残疾人,为使残疾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法院联合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启动案件审理快速通道,多方参与促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1070000元,车主某家具公司赔偿179500元(当场赔付完毕),双方当事人就此次事故再无纠纷。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与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多元联动化解纠纷的典型案例。残疾人司法保护是一项具有很强社会性的工作,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立体多元的涉残疾人纠纷调解机制,多方力量参与,多种资源联合,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机制保障。本案在审理中,法院发现受害人王某的女儿王某双系残疾人,即按照法院与残疾人联合会等五部门联合签订的《关于对涉残疾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快速处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立即启动快处机制,联系残疾人联合会工作人员进行跟踪服务,综合考虑肇事方张某某本人经济赔偿能力较差,而车主某家具公司在本案中的责任、赔偿能力等情况,在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的共同配合下促成双方和解,车主某家具公司当场给付了赔偿款,余款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各部门联动分工协作、紧密配合,使该起涉残疾人赔偿案件得以完满解决。

  严某某与某机械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严某某曾在某机械公司从事门卫工作,但该公司未为严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7月,严某某在公司门岗处昏迷,经诊断为职业性重症中暑(热射病)。2018年1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7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致残程度为三级,大部分护理依赖,无需延长停工留薪期。严某某受伤后,某机械公司仅为其垫付医疗费93000元,未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2020年5月,严某某申请劳动仲裁,后申请终结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护理费等合计798068.44元。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严某某虽然已于2019年2月22日年满60周岁,但双方仍存在特殊劳动关系,由于某机械公司未为严某某缴纳社会保险,故相关费用应由某机械公司承担。鉴于某机械公司已经停产,经营状况不良,在法院有多个执行案件,未来有破产的可能,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故对严某某一次性处理请求予以准许。遂判决:某机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严某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二十年生活护理费等合计798068.44元。

  三、典型意义

  残疾人是特殊困难群体,为残疾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是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本案中,严某某的妻子亦是残疾人,面对严某某百万元的高额医疗费,全家人几乎陷入绝望,最终找到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寻求帮助。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及时帮助严某某提起行为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伤残鉴定及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的护理期限。本案在审理中,法院充分考虑到严某某的伤情、实际困难及某机械公司经营状况欠佳的情况,对护理期限顶格按最长二十年年限予以认定,并判决一次性支付护理费,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严某某的合法权益。判决生效后,法律援助中心配合法院执行部门继续拓展服务,延伸关怀,积极协助严某某申请司法救助。本案实现了法援与法院的良性衔接,开辟司法“快车道”,跑出利民“加速度”,让弱势群体充分感受到了法律援助和司法裁判的“民生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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