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观察室丨保障残疾人平等享有合法权利(一)

信息来源:省残联维权部 时间:2023-06-05 字体: [大] [中] [小]

  王某祥、王某进诉某某村民委员会、高某等

  相邻通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祥、王某进均为盲人,二人系父子关系,与本村其他农户分离,单独居住在本村在某某寨的集体所有土地上,与某某村某组农户相邻。2003年,二人利用自己的土地和从某某村某组调换而来的土地修建了一条与从某某寨经水库大坝通向国道(某某寨与外界相通的唯一公路)的便道用于通行。2012年,高某经流转取得某某村某组524亩土地用于生产经营,并受某某村某组委托在某某寨集中修建居民点。居民点修建过程中,王某祥、王某进修建的便道被挖断,致便道尽头与居民点地平面形成约20米高落差,便道现不能通行,也无法恢复。王某祥、王某进起诉请求由某某村民委员会、高某等另开通道恢复便道通行,赔偿交通、误工损失5602元。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相邻权利人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无论从哪个方向修建机动车便道从某某寨至主路相连,均需经过某某村某组的土地,某某村某组应当提供土地供王某祥、王某进通行。遂判决某某村民委员会、高某等从王某祥、王某进原修建便道被挖断处另开通道,修建一条宽3米的便道通向某某寨前寨门水泥路,赔偿王某祥、王某进交通、误工等损失费5602元。

  三、典型意义

  修建居民点是为了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条件,有积极意义,但不能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特别是王某祥、王某进为老年人且身有残疾,其合法权益更应得到充分保护。切实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认真落实禁止歧视残疾人法律规定的具体表现。该判决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的重要示范引领作用,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立、自强,让残疾人更多感受到全社会的温暖,树立残疾人生活的信心,使其对美好生活充满希望。

  吴某钊与吴某高等恢复原状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吴某钊是残疾等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其与吴某高、吴某辉为兄弟关系。因吴某钊原居住房屋被洪水冲塌,其所在村分配集体闲置的85平方米土地作为其宅基地,规划国土部门已依法核发用地审批手续,但相关土地却遭到吴某高、吴某辉侵占。法院经审理,判令吴某高、吴某辉停止侵权行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返还侵占土地。判决生效后,吴某高、吴某辉拒不执行,吴某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执行结果

  高州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考虑到当事人为兄弟关系,为有效化解双方矛盾,多次组织执行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家中进行调解。但被执行人始终态度强硬,调解工作没有进展。法院决定对严重阻挠执行的被执行人吴某高罚款3万元,并冻结其银行账户,扣划存款用于支付执行实施费用,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2021年12月1日,法院联合当地政府、派出所、村委会,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下,强制拆除被执行人非法搭建的铁棚和围墙,将被侵占的土地恢复原状,交还给吴某钊。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及时回应残疾人申请执行人的“急难愁盼”,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归还其被侵占的土地,切实维护残疾人宅基地使用权益,让残疾人住有所居、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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