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观察室丨保护残疾人在婚姻家庭继承中的合法权益(五)

信息来源:省残联维权部 时间:2023-06-05 字体: [大] [中] [小]

  案例:

  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黄某平申请撤销监护人

  资格、申请变更监护人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前夫生有一子张某某,后与黄某平结婚,婚后生育黄某某。2008年,黄某平户获得拆迁安置房二套,黄某平夫妻、张某某、黄某某以及黄某仙(黄某平母亲)为该户拆迁安置成员。2015年7月,刘某某病逝。2017年3月,张某某、黄某某因精神发育迟滞(中度)伴精神障碍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7年9月,黄某平将其中一套拆迁安置房以48万元的价格出售他人。同年12月,黄某平与史某某登记结婚。此后,黄某平通过多次转让,将另一套拆迁安置房以7万元的价格低价出让给史某某的儿子陈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黄某平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张某某、黄某某的监护人。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黄某某对拆迁安置房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黄某平作为监护人理应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益,其在未对被监护人的生活、护理、医疗等方面进行合理安排的情况下,将其中一套拆迁安置房出售,另一套低价转让给陈某某,违反了不得处置被监护人财产的法律规定,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张某某、黄某某无其他近亲属,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取得张某某、黄某某的监护权,不仅可以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被监护人的生活、医疗等一系列问题,也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财产权利。遂判决:撤销黄某平为张某某、黄某某监护人的资格,指定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张某某、黄某某的监护人。

  三、典型意义

  确保残疾人财产安全,保障其财产利益不受损害,直接关乎残疾人生存状态和生活质量。残疾人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现实生活中,如何维护精神残疾人的财产权利是一个难题。精神残疾人多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个人财产的重大变动缺乏足够的理解能力和认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的规定,当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法律赋予这些组织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的资格,符合其设立宗旨或者职能定位,有利于发挥好这些组织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作用。本案中,张某某、黄某某均系精神残疾人,作为监护人的黄某平私自出售二人享有权益的拆迁安置房并将售房款据为己有,侵犯了张某某、黄某某的财产权益。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时提起监护人资格撤销之诉,积极履行监护职责的做法值得肯定。

  案例:

  村民委员会与徐某某、王某申请撤销监护人

  资格、申请变更监护人案

  一、基本案情

  徐某某为智力残疾二级,王某为精神残疾四级,二人于2002年未婚生下女儿徐某玲。徐某玲出生后不久,母亲王某就离家出走,未再回家,没有履行也无能力履行对徐某玲的监护职责。父亲徐某某因智力残疾,也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徐某玲的日常生活主要由其祖母花某某照顾。2017年11月,花某某因病去世。徐某玲的祖父已年逾八旬,双目失明,生活无法自理,随徐某某兄长生活。2015年7月和2019年7月,徐某玲先后两次遭到同村男子侵犯。2019年9月,经鉴定徐某玲患精神发育迟滞(重度),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智力残疾一级。2020年2月,徐某玲由当地福利院临时监护。村民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徐某某、王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村民委员会为徐某玲的监护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支持起诉。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作为徐某玲的监护人,因自身存在智力残疾,履行监护职责能力严重欠缺。王某作为徐某玲的监护人,因自身存在精神残疾,不仅履行监护职责能力严重欠缺,且已离家出走多年,事实上没有履行对徐某玲的照顾、管理、教育和保护职责。徐某玲存在智力残疾,精神发育迟滞(重度),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不能正确识别自己的行为,需要监护人具有更强于常人的监护能力,徐某某、王某显然均不具备该能力。徐某某的祖母花某某在世时,尚能勉强履行监护职责,花某某去世后,徐某玲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徐某玲两次遭到不法分子侵犯,是徐某某、王某监护不力的后果,二人已不宜再担任徐某玲的监护人。村民委员会、人民检察院申请撤销徐某某、王某的监护人资格,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撤销徐某某、王某为徐某玲监护人的资格,指定村民委员会为徐某玲的监护人。

  三、典型意义

  监护制度设立的宗旨在于为尚处于弱势地位的被监护人指定“保护人”,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申请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另行指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2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由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兜底监护是家庭监护的重要补充,也是保护残疾人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本案中,因徐某某、王某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导致徐某玲陷入危困,村民委员会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建议后,向法院申请撤销徐某某、王某的监护人资格,在徐某玲无人监护的情况下,主动承担起徐某玲的监护职责。残疾人的健康安全不仅需要司法及时发挥防线作用,更需要全社会协同发力,建立起全方位的权益保障体系。为残疾人提供更安全、更健康、更和谐的生存环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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