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观察室 | 保护残疾人在婚姻家庭继承中的合法权益(二)

信息来源:省残联维权部 时间:2023-03-24 字体: [大] [中] [小]

  案例

  张某德诉张某占有物返还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德与张某系继父子关系,张某德与张某生母杜某系夫妻关系,杜某于2019年12月去世。张某德系一级精神残疾,生效判决认定张某德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德亲生女儿为其监护人。2019年,杜某作为张某德的委托代理人将与张某德共有的诉争房屋出售,售房款63万元被存入杜某账户。2019年8月初,张某陪同杜某到银行取款,张某输入密码并代签字后,银行工作人员将现金42万余元交给了张某。张某称取出现金后,杜某自己将现金存放至其养老公寓中一个无锁储物柜内,当时屋内还有杜某的同住室友在场。2019年8月中旬,张某支取杜某银行账户内其余售房款17万元。此外,张某当庭认可取走张某德退休金及残疾人补助金,并为张某德缴纳住院费4500元。后张某德因病情严重住院治疗,张某德监护人以张某德需要得到更好的医治和生活保障为由,以张某德的名义诉请张某返还售房款、退休金。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诉争房屋为张某德与杜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杜某去世后,该售房款的一半应系张某德个人财产。杜某获取上述款项时已经年满70周岁,患有疾病,行动不便。张某陈述杜某在张某陪同取款后,又在有案外人在场的情况下,将42万余元的大额现金放在与他人共住房间的无锁储物柜内,并不再过问,该陈述不符合常理,不予采信。法院认定该现金由张某保存,张某应将上述款项的二分之一返还给张某德。张某在2019年8月中旬取走的另一部分售房款17万余元,亦应返还张某德二分之一。张某取走的张某德退休金及残疾人补助金应一并予以返还。一审法院判决张某返还张某德31万余元。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维护失智老人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原告张某德为一级精神残疾,起诉时其因病情严重正在医院接受治疗,该案所涉的售房款、残疾人补贴等与其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审理本案的难点在于,对于张某德要求张某返还的售房款,其仅能证明张某当天取现后送其母亲杜某回老年公寓,对于现金的存放地及后续流向其并不知晓,举证存在显著困难。对于该大额资金的流向问题,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准确分配了举证责任,认定应由张某举证证明资金流向,并在其无法证明时,依法推定是由张某保管售房款。本案依法保障了残疾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对于残疾人家属利用残疾人智力和肢体上的弱势地位侵害其权益的行为,在法律上给予否定性评价。

  案例

  方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方某与李某于2003年举行结婚仪式后即开始共同生活,2004年8月生育女儿方甲。2007年3月方某和李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0月生育长子方乙。后方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某同意离婚,双方均同意健康的女儿方甲随李某共同生活,对于残疾儿童方乙的抚养问题,双方产生争议。方乙患有严重的先天性疾病,智力、肢体均是一级残疾,生活无法自理,现随方某共同生活。方某认为双方离婚后需轮流抚养方乙。李某则认为其需要抚养女儿方甲,不同意抚养方乙,亦不同意轮流抚养方乙。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方某与李某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双方同意方甲由李某抚养,方甲已年满8岁且表态愿意随李某生活,故方甲应由李某直接抚养。方乙目前随方某共同生活,其患有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如果轻易改变其生活居住环境,必将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方乙随方某共同生活较为适宜,方某所述的轮流抚养方案不利于方乙健康成长,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方乙生活不能自理,其日常起居需要专人护理,一审法院在认定李某按月向方乙支付抚养费的同时,亦认定李某须按月支付方乙的护理费用。一审法院判决方某与李某离婚,方甲由李某直接抚养,方乙由方某直接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方乙抚养费700元,护理费用900元。上诉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妥善解决残疾儿童抚养问题的典型案例。案件争议焦点系方乙的抚养问题,方乙身体残疾,生活严重不能自理,方某与李某执意离婚,但对于方乙的抚养方式未达成一致意见。一审法院采用边调查边调解,调判结合的工作方法,通过多种调查方式,了解到方某及李某的经济条件均不理想,方乙日常生活的照料多数情况下是由方乙的祖母代劳,方乙的祖母更熟悉孩子的日常起居习惯,从各方面情况来看,由方某抚养方乙更为适宜。通过法院调解,李某理解方某抚养方乙的经济困难,在本案中放弃了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方某亦作出了不再坚持轮流抚养方乙的意思表示,但要求李某每月多向方乙支付抚养费及护理费。一审法院考虑方乙一级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护理方面势必会与健康子女不同,故在两个子女抚养费的判项之外,另行增加了护理费的判项,并综合考虑生活水平、子女需要等,确定了护理费的给付数额,确定不直接抚养残疾子女的一样承担相应的护理费用,维护了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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