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满足解决全市智力、精神残疾人(以下简称“工疗人员”)的托养、职业康复与庇护性就业需求,经市政府同意,自2014年1月1日起,提高康园工疗机构及工疗人员资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康复训练经费标准。按实际入站的工疗人员人数、每人每月600元标准计算安排康复训练经费,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和区(县级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3:7分担。
二、提高职业训练津贴标准。工疗人员职业训练津贴,每人每天补贴15元,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区(县级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5:5分担。
三、市康园工疗站服务中心、区(县级市)康园工疗站服务中心加强对辖区内康园工疗机构的指导、督导与管理,组织协调工疗产品的产供销业务。市与区(县级市)安排一定经费购买服务。
(一)按全市工疗人员人数、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安排经费,购买市康园工疗站服务中心服务,所需经费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
(二)按辖区内工疗人员人数、不低于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安排经费,购买区(县级市)康园工疗站服务中心服务,所需经费由区(县级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或实施情况发生改变时,依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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