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残联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康园工疗机构及工疗人员资助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17-10-30 字体: [大] [中] [小]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满足解决全市智力、精神残疾人(以下简称“工疗人员”)的托养、职业康复与庇护性就业需求,经市政府同意,自2014年1月1日起,提高康园工疗机构及工疗人员资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康复训练经费标准。按实际入站的工疗人员人数、每人每月600元标准计算安排康复训练经费,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的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和区(县级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3:7分担。

  二、提高职业训练津贴标准。工疗人员职业训练津贴,每人每天补贴15元,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区(县级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5:5分担。

  三、市康园工疗站服务中心、区(县级市)康园工疗站服务中心加强对辖区内康园工疗机构的指导、督导与管理,组织协调工疗产品的产供销业务。市与区(县级市)安排一定经费购买服务。

  (一)按全市工疗人员人数、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安排经费,购买市康园工疗站服务中心服务,所需经费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

  (二)按辖区内工疗人员人数、不低于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安排经费,购买区(县级市)康园工疗站服务中心服务,所需经费由区(县级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或实施情况发生改变时,依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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