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民政部《通知》及税收有关规定,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后,由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各地民政部门,特别是设置福利企业专门管理机构的民政部门,要根据民政工作发展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转变职能,扎实推进民政部门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改革,妥善做好有关后续工作。
三、对社会力量兴办的福利企业,各地要认真组织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指导本地区福利企业制度改革调整,协调做好各项残疾人福利工作。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民福〔2007〕33号)、《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民发〔2014〕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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