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我省农村税费改革中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的建议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07-02-13 字体: [大] [中] [小]

粤残联函〔2003〕27号

广东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今年7月份起,我省将全面铺开农村税费改革工作,这是我省今年政治和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而采取的一项重大决策。它关系到我省所有农民的根本利益,也直接关系到生活在农村的广大残疾人利益,农村税费改革是与残疾人息息相关的。目前,我省约有300万残疾人,其中一半以上生活在农村(约150万人,持有残疾人证的占40%)。残疾人由于自身生理障碍和社会偏见的影响,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缺乏劳动技能,贫困程度最重,是弱势群体中最困难的群体。据扶贫开发部门的统计,我省目前年人均纯收入在1500元以下的农村贫困人口还有400多万人,其中残疾人约40多万人。而且,哪怕是人均纯收入在1500元以上的残疾人也绝大多数处在贫困边缘,非常脆弱,遇到一些天灾人祸就会立即返贫,脱贫的难度相当大。另外,残疾人的康复医疗费用也是残疾人家庭的一笔很大负担。总体而言,我省广大农村的残疾人生活还是相当困难,离社会的平均生活水平还有相当的差距。因此,能否在农村税费改革中明确并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减免残疾人的农业税,使他们在农村税费改革中获得更大、更实在的利益,从而尽快缩小他们的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不仅关系到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残疾人事业的持续发展,更是直接关系到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践。

为了指导全国各地在农村税费改革中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中国残联先后下发了《关于在农村费改税过程中切实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的通知》(残联发[2001]4号)和《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2]50号),要求各级残联从维护残疾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农村税费改革中,积极主动介入,认真向政府反映残疾人的情况和困难,并提出建议,切实将对残疾人的税费减免政策纳入当地农村税费改革的办法之中。为此,我会根据我省税费改革的实际情况以及借鉴其他一些省市的做法,提出如下优惠残疾人的建议,希望能在新出台的税费改革办法中统筹考虑,予以采纳,以切实帮助我省广大农村的残疾人早日脱贫奔康,与全省人民一道过上小康生活。

一、农村特困户、烈军属、残废军人、残疾人,因生活贫困或者缺乏劳动力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其中,持有国家核发的残疾人证的五类残疾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根据残疾等级按比例减免农业税。一、二级残疾的,全部免征农业税,三级残疾的,免征60%的农业税,四级残疾的,免征30%的农业税。

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安排当年预算时,要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当年依率计征税额的一定比例安排预算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特困户、烈军属、残废军人、残疾人的农业税减免。

三、残疾人的农业税减免由个人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经基层残联提出意见,报乡(镇)、县(市、区)审批,然后发给《农业税纳税通知单》注明减免数额,先减后征。

以上建议,供参考。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03年4月2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