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残联〔2003〕24号
驻穗中央、省属各单位:
根据省人大通过的《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00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基数以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25104元)。具体收缴工作由广东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承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
200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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